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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行为个数与罪数的认定处理

有观点认为,行为个数的判断“犹如铁轨的转辙器,经判定为一行为或数行为之后,竞合关系从此各奔前程,一行为不可能实质竞合,数行为不可能想象竞合”。所以,无论罪数论还是竞合论,行为个数的确定都是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
判断行为个数,既离不开对人的身体动静进行自然意义上的观察,也不可或缺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规范性评价。此外,确定行为个数还应考量行为所侵害的是否属于人身专属法益,行为人基于对行为对象性质的认识所产生的规范意识的突破次数,以及行为重叠的程度等因素。具体而言:
一、侵害人身专属法益的,原则上根据被害者的人数确定行为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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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排除非法证据的难点分析

【内容提要】:随着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继颁布、实施以及《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非法证据的定义、范围、启动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规则性问题已经有了相对明确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制约非法取证、保障人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在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困难、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适用排非规则效果不明显,即很难排除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排非申请的内容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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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套现的定性

裁判要旨
蚂蚁花呗不属于刑法意义的信用卡,其所设置的消费额度虽与信用卡的授信额度类似,但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套现的犯罪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情
2015年6月8日至6月10日期间,被告人付克兵利用事先知晓的被害人杨平的支付宝账户及密码,通过该支付宝蚂蚁花呗先后三次套取人民币8000元,后扣除交付给卖家手续费10%后实际得款人民币7200元均用于个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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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表见代理与贷款诈骗”实务区分

【案情】
戴某系某包装厂公司经理,对外业务一直系由其打理。后戴某因犯错被包装厂公司辞退,但戴某并未及时将包装厂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交回包装厂公司。后戴某以包装厂公司的名义在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偿还其在任职期间所欠客户的债务,但至今一直未还银行贷款。 【分歧】
对戴某是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表见代理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戴某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戴某构成表见代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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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是准确定罪的关键。当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该罪“虚开”行为是否要求有特定目的,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这既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更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带来了错判的风险,实践中也已经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论述该问题的文章已不少,笔者不揣冒昧,就这个问题也略谈自己的浅见。笔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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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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