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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法律移植与和谐刑法的构建

内容提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在刑法领域即体现为和谐刑法的构建。本文将对和谐刑法的概念、内涵以及法律移植在构建和谐刑法中的可能性和价值作初步的探讨,并以期待可能性的借鉴为视角进行实证研究,指出法律制度的移植绝非生搬硬套、全盘接收,而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一项法律制度要在陌生的法律语境下生根发芽,必须需要与之相应的制度支持和深层次的法治精神与法治观念的土壤。
关键词:和谐刑法 律移植 期待可能性理论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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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

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它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也是刑事案件审理的最终裁体;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最直观的平台。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现目前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现状并不乐观,一些问题表现的还相当突出,明显背离了肖扬同志提出的“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难以满足法制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不仅束缚了刑事司法前进的脚步,而且严重影响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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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罪名包容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除了上述8种严重的暴力犯罪之外,在我国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可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我们所指的8种暴力犯罪并不是指最后的具体罪名。因为我国刑法在确定具体罪名时,常常两个或多个罪名之间具有包容性,而在某些情况之下,上述的8种罪名会被其他罪名所包容。所以在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时候,不应当只看到最后的罪名,而应该全面的分析其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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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适用与规范初探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在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缓刑的适用有明确规定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四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且不能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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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立法缺陷探微

一、挪用资金罪立法沿革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1条首次确立了挪用资金罪的罪名,并对该罪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依照本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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