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10月28日,李某在桂林火车站附近拾得一个行李保管牌,李某得知该牌是火车站旁边一家行李寄存店的牌子,于是试着拿牌到店取物,店主见牌后将一个行李包交给李某。该包实为蒋某所有,包内有手提电脑一部、快译通以及数码相机一部等物品共计价值12800余元。后蒋某报案,不久将李某抓获。
[争议]?
对该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李保管牌上没有任何个人的标记,李某拾得该牌就相当于拾得了其所对应的物品,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
2006年10月28日,李某在桂林火车站附近拾得一个行李保管牌,李某得知该牌是火车站旁边一家行李寄存店的牌子,于是试着拿牌到店取物,店主见牌后将一个行李包交给李某。该包实为蒋某所有,包内有手提电脑一部、快译通以及数码相机一部等物品共计价值12800余元。后蒋某报案,不久将李某抓获。
[争议]?
对该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李保管牌上没有任何个人的标记,李某拾得该牌就相当于拾得了其所对应的物品,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