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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析涉台刑事诉讼与其它刑事诉讼区别

涉台刑事诉讼,是指大陆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行的具有涉台因素的刑事诉讼活动。
涉台刑事诉讼除了要遵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例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开审判的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等等。还要遵守几项特别原则:维护国家统一,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平等对待原则;促进两岸交往与合作的原则;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的原则;真诚合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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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案件中的辩护权问题初探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拟增设专门法庭,统一复核全国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所有死刑案件。在复核案件中,被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是否应当享有辩护权或者能否充分行使辩护权,是我们应该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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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

【内容提要】凡冤案之形成,无不可以追溯至侦查阶段。因而,检讨佘祥林冤案,亦应关注冤案的起点——侦查错误。本文从侦查认识、侦查法治两个维度,对佘案中的侦查错误予以剖析,并就提高侦查防错、纠错能力提出建议。通过剖析,深刻认识到:科学与法治乃是侦查工作的灵魂。 【关键词】佘祥林冤案侦查错误剖析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也是起诉和审判的前提与基础。在我国,由于长期奉行公检法三机关协作配合、流水作业的诉讼模式,导致“侦查中心主义”,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因而,凡冤案之形成,无不可以追溯至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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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问题与应对(下)

应 对
一、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
(一)部分刑事法官的司法理念陈旧,人权意识淡薄,思想包袱沉重,难以落实“教育、挽救”措施,影响对未成年人公正审判。长期以来,刑事审判工作要从严惩罚、从严打击犯罪的观念在法官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一提到缓刑案件就会联想到不正之风、司法不公、甚至怀疑放纵犯罪。法官中普遍惧怕在落实被告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被怀疑办人情案、为被告人说话的思想,冲淡了“教育挽救”的司法理念。办案中,不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宁愿舍弃被告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宁愿过重量刑,来体现个人“从严打击”的觉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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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告诉才处理案件非正常程序的处理

刑法分则用4个条文规定了5个罪名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它们是: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260条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第270条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同时属自诉案件的还有两类,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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