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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刑事疑罪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其在履职外侵犯人身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应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刑事存疑案件,是否导致刑事赔偿问题,《刑诉法》和《国家赔偿法》均未涉及。执法中对疑罪赔偿问题,司法界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存疑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犯罪嫌疑,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其有罪,只是已有证据尚达不到定罪的要求而推定其无罪,不存在刑事赔偿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存疑案件的法律后果是作无罪处理,根据“无罪赔偿”原则,应当予以赔偿。孰是孰非,笔者作一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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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香港和内地有何差异

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内地与香港的司法交往与司法协助日益增多。但两地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却存有较大差异。因此,研究比较香港与内地有关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则,有利于促进相互的了解和吸收,对内地的证据立法也有借鉴和启示作用。
香港和内地在对非法取得的证据的处理上,其立法及其本质,是存在相同之处的,这是两地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有效司法协助的基础。笔者试对非法证据在香港和内地刑事诉讼中的处理规定比较探讨如下:
■香港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的有关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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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监管秩序罪主体应为“在押人员”

一般而言,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在押人员”指的是在押的罪犯、已决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或者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是已决犯。在司法实践中,在看守所内出现的一些符合破坏监管秩序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却无相应的法条对之处罚,因此,笔者认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应当包括“在押人员”,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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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谋略的运用

犯罪侦查谋略是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根据案件客观情况,有意识地将一般计谋灵活运用于侦查活动中,以揭露、证实犯罪。在当今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的形势下,灵活运用侦查谋略在突破案件、深挖犯罪、扩大战果上起到了关键作用,甚至维系到一个案件的成败。2003年,我院职侦局在围绕保险公司支出商业回扣有可能存在犯罪的线索上,在侦查案件的不同阶段,针对客观情况,精心组织、设计了相应的侦查计谋,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侦办了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大案3件5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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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追讨流失文物

一、文物流失与追讨的现状
文物是人类文明的见证,它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之所以存在的明证,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一种精神脉络,因而历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世界范围内的文物非法出口流失的现象日益严重,每年全世界仅被盗文物价值就达4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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