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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实体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首次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既体现了程序上的优化,也实现了实体上的公正,笔者试从实体公正的角度对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作以阐述。
一、罪行均衡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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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个人使用不应为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理论上一般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与归单位使用,尽管都对公款的使用权构成了一定的侵犯,但两者的社会危害程度是不同的,公款私用的危害程度显然大于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的危害程度,而刑法所要惩治的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并非一般的违法或违纪行为。这正是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必须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之缘由所在。
笔者认为,“归个人使用”不应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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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行医行为的定罪处罚

非法行医是1994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后才正式提出的。在此之前,由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滞后,“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对无证非法行医还是实行鼓励政策。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基本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无证行医对公民生命健康的危害日显突出,严重损害了公共卫生管理秩序。为加强医疗卫生秩序的管理,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秩序的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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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民工工资的刑事责任认定

每到年关岁底,有关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往往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从媒体到各级政府均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心,但是如果不从法律上明确加以规范,这种现象不会得到有效的遏制。除了在民事、劳动行政法规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外,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应当加强在刑事方面的调整力度。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拖欠的故意,且经他人多次催要而拒不给付的,被拖欠人告诉的,应当以侵占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拖欠他人工资的故意,即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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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对“案件移送后重新取保候审”的正确理解

刑事案件被移送到下一个诉讼环节后,除原适用条件已经丧失的外,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通常要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都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是:受案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等。实践中,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执行通常是:无论在前一个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了多长时间,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需要沿用取保候审的,受案后一律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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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几个问题

文章提要:尽管刑法第203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但在法律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明确,本文从刑法的基本理论入手,对该罪作深入分析,希引起立法界和司法界共鸣,更加关注对此类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间接故意 行为模式 绝对值  根据刑法203条之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四个要件:首先,本罪的主体是欠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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