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7年刑法典对1979年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将累犯前后罪的时间间隔由3年改为5年,适当扩大了累犯的范围;把以前的反革命累犯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迎合了国内形势变化的需要和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坚持了原有的累犯从重处罚原则和累犯不得缓刑的规定,加强了对累犯人身危险性和刑罚对累犯人矫正改善的关注。但是,现行累犯制度在立法上也存在若干不足。 1.特殊累犯的范围过于狭窄,应适当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
建议完善对转化型贪污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执行过程中,此项司法解释暴露出了漏洞与弊端,具体表现为: 一、逃跑时所携之款是否为“挪用的公款”难以界定,为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我国未成年被告个体情况社会调查制度运行模式比较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就是我国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制度。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这一制度,但对于我国来说还是新生事物,《若干规定》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也比较原则,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致使少年法庭在具体实施时存在不少困难。
自然人犯罪单处罚金刑的适用
对自然人犯罪单处罚金刑,是指法官在裁量具体案件时,对犯罪的自然人只判处罚金刑,而不判处其他法定刑。现行刑法对自然人犯罪可以适用单处罚金刑的规定有两种情形:一是分则条文中采用选科罚金制的,这种条文总共只有6条,涉及6个罪名,即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从这些条文的规定看,这6种犯罪均为犯罪性质较轻、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或二年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二是分则条文中采用复合罚金制的,这种条文较多,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3章中。
贩卖运输毒品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去云南省瑞丽市做塑料制品生意,未赚到钱。年底回家时,他花了3000元人民币购买了60克海洛因带回老家。通过他人介绍,王某与吸毒人员张某谈妥,作价8000元卖给张某,张某3天内筹好款取货。但第二天,王某担心事发非常害怕,在其妻规劝下将全部毒品淋上水销毁后埋在垃圾堆里。第三天,张某如约带款取货未果,遂向公安机关告发。公安机关将王某刑事拘留。后根据其交代,在垃圾堆里检出大量海洛因成分。
故意类型的划分和实践意义(下)
肖中华(以下简称肖):在本文的上部分中,我们还提到一个罪名,就是放纵走私罪。这个罪在许多人看来,它的主观特征就表现为“放纵”,与间接故意中的“放任”含义相同或相似,所以,其主观故意应是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