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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论正当防卫的立法完善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规定违法性阻却要由之一,在社会生活中,正当防卫表面上看具有加害性,但不具犯罪构成要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类行为称之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重要制度之一。
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显得过于笼统,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不清,在实践可操作性差,因而1997年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进行了修改,其规定显得更为科学。但是,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其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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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犯问题

我们知道,当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为要件时,该犯罪就是真正身份犯,该身份称为构成身份。贪污罪正是以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真正身份犯,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前面已作了详细论述,即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共同贪污的行为人既可能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也可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当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在同一贪污犯罪故意的支配下,不同程度地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彼此关照,共同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时,就成立共同贪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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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思考

构建新的刑事诉讼制度田 幸
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的现实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大变革。特别是确立了刑事诉辩制度和法官居中裁判的格局;规定了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制度;加强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问题依然存在,主要是:诉讼观念和诉讼机制存在着不适应;诉辩不均衡;对被告人的权利缺乏实际保护。
要构建新的刑事诉讼制度,就必须更新刑事司法观念。在确立司法公正观念,无罪推定和有利于被告观念,诉辩均衡观念指导下,构建科学的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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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刑事审判公开的理解

一、审判公开的含义。
关于审判公开的含义,一般将其理解为与公开审判同义。如有人认为“审判公开与公开审判其含义并无原则不同。”[1] 认为“鉴于秘密审判已经为历史所摈弃,因而在讨论现行法中的审判公开原则时,不必再把向当事人公开纳入其中。”[2]因此其含义就局限在向社会公开即公开审判的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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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之犯罪数额标准的质疑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伪劣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生产伪劣商品或购进伪劣商品而未及销售的按照生产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的要求,是值得肯定的。笔者完全赞同。但《解释》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定罪标准规定为“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三倍以上”则颇令人费解,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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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

现在,证据已经是论语常用的语词之一。但是如何界定证据的概念,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中外学者在这一问题上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证据是法官确认案件事实的“原因”;有人认为,证据是举证与调查的“结果”;有人认为,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有人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根据”;有人认为,证据是对案件的“反映”;有人认为,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资料”;有人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还有人认为,证据是“事实材料”与证明手段的统一。总之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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