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刑事法官的主动能动性和积极性,在基本框架之内,给予法官充分说理的空间,让法官独立说理,能够说理。在刑事判决书的格式与涵盖内容上,笔者以为最高法院于1999年发布的《刑事诉讼文书样本》不应当成为限制法官说理的枷锁和桎梏,而是刑事法官在撰写刑事判决书时可资参考的一个范本和资源而不当拘泥于文书样本的条条框框。在基本框架之内,不应过度限制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只要刑事法官按照时间脉络,厘清案件的来源和经过,按照一定的逻辑编排顺序,全面反映控辩双方双方的主张、意见和理由,并对控辩双方提出的主张、理由和证据逐一加以辨析,最后形成认定罪名和量刑幅度的结论性法律意见即可。
故意伤害案中对方先动手及有无过错的思考
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抢劫等类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往往成为被告人及辩护人拿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挡箭牌。尤其是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又是被害人,被害人也同时是被告人。这种场合下,被害人究竟有无过错,很难认定。那么是应该认定为双方均有过错,抑或将过错推在被害人一方,甚至即使两方均有过错,却不宜区分过错程度?而很多情况,均是以区分谁先动手为前提,那么,在裁判的时候,是否真要区分谁动手?实践中,做法往往因案而异。鱼峰法院认为,有过错和先动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审判时应加以区分。
论犯罪工具的认定及处理
一、犯罪工具的认定
(一)字面含义
犯罪工具在《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工”指工作、工程、生产劳动,“具”指用具、器具、器物,“工具”泛指劳动生产中使用的器具,还比喻用以达到目的的事物。根据以上含义
(一)字面含义
犯罪工具在《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工”指工作、工程、生产劳动,“具”指用具、器具、器物,“工具”泛指劳动生产中使用的器具,还比喻用以达到目的的事物。根据以上含义
对未成年人案刑事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思考
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最初旨在未成年人权利进行特殊保护,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其中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可以说是上述诸多权利的基础。因此,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对防止未成年人在审理过程中其生存和发展等权利受到损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确立了不公开审判制度,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说,这与目前国际主流的未成年人司法理念是比较接近的。但是,与国际社会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不公开审判制度尚有一些不足之处。
江苏江阴法院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近年来,涉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激增,人民法院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也不断加大。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流动性大,范围广,基层一线是中央确定的打击主战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为此创新方法,对本院及所在地区其他基层法院,自2013年至2015年受理审结的80件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新情况新特点,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基本情况
以诈骗的方式促使行贿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定性
裁判要旨
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行贿人施加压力骗取行贿人的财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并且应当按照索贿的标准从重处罚。
案情
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行贿人施加压力骗取行贿人的财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并且应当按照索贿的标准从重处罚。
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