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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从犯罪行为的致害盖然性出发区分罪过

【案情回放】
被告人冉某(男,14岁)与被害人李某(男,13岁)均系上海市某中学初一学生。冉某因与李某有纠纷,于2014年3月14日12时许,纠集他人至教室,对坐在最后一排吃午饭的李某实施围殴,致其双手抱头退至教室后部黑板处。此时,与李某面对面站立的冉某突然打开藏于右手袖中的折叠尖刀,自下而上连续刺戳李某的胸腹部4刀,收刀后又拳打李某数下。当日下午,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其胸部三处裂创,腹部一处裂创,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胸部造成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冉某行凶后至网吧上网,后经同学网上规劝,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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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案发前退还给行贿人的款物应否追缴

【案情】
被告人彭某在任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先后收受王某、李某、喻某贿赂款322万元。在得知王某因涉嫌行贿罪被立案侦查后,彭某退还喻某银行卡一张及11.8万元。不久,彭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分歧】
对于彭某已退还喻某的受贿款物应否追缴?
一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案发前已将受贿款退还给行贿人,违法所得财物对于受贿人来说已经不复存在;而行贿人收回退还的款物,原本是属于自己的合法财物,故不应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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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完善

【摘要】将惩罚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和不良行为的矫正手段及威慑手段并非最佳之策,而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刑罚的缩限,推进未成年犯罪司法机构专业化,扩大事前干预、社会控制和帮教的范围,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和纠正乃是符合未成年犯罪人利益的趋势。因此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入手,通过对司法程序和实体法两大方面的探讨,浅析我国法律在回应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不足,并提出粗略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保护处分措施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未成年人的成长状态和发展轨迹将对人类社会的未来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都十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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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实证分析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广西高级法院在南宁市两家基层法院开展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成效显示了刑事和解程序在化解社会矛盾与恢复性司法方面所具备的巨大优势与活力,在恢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损失、促使犯罪人真诚悔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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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后纠纷的应对

在我国,尤其是农村由于人的文化素质以及诉讼成本,“私了”还是比较普遍的。所谓“私了”顾名思义就是不经过司法程序而私下了解。因为司法具有程序性,有一些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规避法律、追求效率选择“私了”来解决纠纷,尤其是一些健康权的案件,有时会出现“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形,对此应当怎样处理,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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