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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无罪判决024|孙某甲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孙某甲。审理经过开封市南关区(现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甲犯贪污罪一案,于1995年11月23日作出(1995)南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孙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孙某甲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3年9月17日作出(2003)汴刑监字第6号再审决定,指令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6日作出(2005)南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1995)南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孙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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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证据调查收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毒品犯罪案件因其具有充分的预谋性、高度的隐秘性,犯罪行为的流动性等特点,使该类案件证据与其他案件证据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侦查机关调查收集的重点与方法也应有所不同,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对该类案件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审查判断的调查研究明显滞后,加上目前行使毒品犯罪侦查权的部门多,法律业务参差不齐,在证据的调查收集中存在不少问题,证据调查收集中的缺陷和不规范,不但影响到证据的证据力、证明力,也给法官审查判断带来困难,因此规范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调查收集很有必要,本文对调查收集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求教于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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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

浙检发诉三字〔2015〕1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现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2015年1月5日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制定本指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是指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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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的通知 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规范毒品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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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印发《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检诉[2006]14号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科:2006年5月24日,省院公诉处在宁波组织开展了全省第四次庭审观摩评议活动暨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针对我省毒品犯罪的形势,研究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并形成了指导毒品犯罪办理的《会议纪要》。该《纪要》征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业务部门同意,现特成文下发,供参考。如司法解释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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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25|朱、董一犯交通肇事罪董二犯窝藏、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朱,农民。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董一,农民。2014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广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董二,农民。2014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审理经过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董一犯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董二犯包庇罪一案,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静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胡燕出庭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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