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随后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即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增加了单位可以作为该罪犯罪主体的内容。
虽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本罪作了明确规定,但具体实践中被执行人对该罪的理解仍存在如下误区:
虽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本罪作了明确规定,但具体实践中被执行人对该罪的理解仍存在如下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