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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五类认识误区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随后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即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增加了单位可以作为该罪犯罪主体的内容。
虽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本罪作了明确规定,但具体实践中被执行人对该罪的理解仍存在如下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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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先民后”问题浅析

内容提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传统上认为应坚持“刑先民后”,认为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然而实际上,如果刑事都先于民事,一方面被告人即已被判处刑罚,不再积极赔偿因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被害人得不到赔偿,这样造成矛盾加剧,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根据不同案情确定“刑、民”的先后顺序。全文共7600字。

以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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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编译APP软件获取他人计算机数据如何定罪

【关键词】刑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互联网/反向编译
【裁判要点】
通过反向编译他人手机APP软件的方式,破解手机APP软件向数据库服务器请求数据信息,将自己的手机APP软件进行模拟伪装,向被破解手机APP软件数据库服务器发送请求信息,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该行为危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扰乱了公共信息管理秩序,破坏了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正当竞争,并对互联网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危害,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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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若干问题探析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的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学理上将该条规定称之为“斡旋受贿”,但在对斡旋受贿的主体、行为等方面的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理解却有着很大的分歧,严重影响了该条法律的适用和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对斡旋受贿的主体、行为以及“不正当利益”等争议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进而明晰该条文的内在含义,以便在实务中更好的运用,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成为斡旋受贿犯罪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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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区分及签发空头支票认定

【裁判要旨】
区分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财物的取得是基于(使用)票据行为还是单纯的合同行为,即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必须是以实现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本身功能、用途的方式而进行的使用。票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的认定,应以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在付款日有无存款金额及相应的担保。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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