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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联惠案深圳云联惠律师

云联惠案:自称交易金额3300亿,为何会被定性为传销

云联惠案深圳云联惠律师:自称交易金额3300亿,为何会被定性为传销。经查,以黄某为首的该团伙成立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惠”),并依托该公司“云联商城”,以“消费全返”等为幌子,采取拉人头、交纳会费、积分返利等方式引诱人员加入,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深圳云联惠律师刘平认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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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联惠等传销的赃款会一律没收缴吗?会员是否有机会拿回损失

云联惠等传销的赃款会一律没收缴吗?会员是否有机会拿回损失


反传防骗快讯  打传前线  5月15日
云联惠因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查以后,大部分云联惠会员保持沉默而选择不报案,甚至部分云联惠骨干成员在各个云联惠的群里维稳,把广州警方的打击说成配合,鼓动下面的人员不要去报案,以报案就无法拿回自己的钱相要挟。

特警在广州云联惠总部执法

5月8日,广东省公安厅部署广州警方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黄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动中落网。

云联惠因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查以后,大部分云联惠会员保持沉默而选择不报案,甚至部分云联惠骨干成员在各个云联惠的群里维稳,把广州警方的打击说成配合,鼓动下面的人员不要去报案,以报案就无法拿回自己的钱相要挟。

另外,大部分人还期望云联惠能“起死回生",按照传销相关的法律规定,云联惠骨干人员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所以,这些会员不愿意相信云联惠是传销,甚至为云联惠开脱。

此前,一直有很多人认为,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不可以要回投入传销的钱。因为参加传销活动,是从事违法活动,虽然是基层传销人员,但不是受害人,钱都是上交到了高层的,对高层的所得,是违法犯罪所得,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一律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这种传闻从何而来?

在20世纪90年代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处理中,参与者的投资款,会被定性为作为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种情况的确常见。其主要依据在于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停止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自行清理债权债务”。

在2007年8月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昨天做客中国政府网与网友谈“打击传销犯罪,建设和谐社会”时明确表示,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还。

“部分公众有这么一种心理:吃肉的时候、喝汤的时候不会想到政府的救济,当自己上当受骗的时候,那时候想起政府来了,希望政府给他挽回损失。其实像这种活动,最根本的防范还是在于自己。”当时的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明确表示,按照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

但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在非法集资犯罪立法方面的完善,对于涉案财产的处理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特警在广州云联惠总部执法

而从广义上而言,《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共计七个,分别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非法经营罪。

既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那其涉案财产如何处理就可以参照非法集资相关法规。

在2008年,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处非联发〔2008〕4号)第48条规定:“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明确的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已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广州警方在云联惠总部放置通告牌

因此,对于传销犯罪涉案平台的资金,目前早已不是粗暴的收缴了之,而是安排专门的部门进行清退工作,即虽然在具体的案件中,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传销犯罪案件,很多会员、投资人的身份是集资参会人和传销活动参与人,但在退赔问题上,其地位是比照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标准进行的。

而且在近年来的大量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也是将被告人是否积极配合清退作为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之一。比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而在传销犯罪司法实践中,集资人既可以主动与投资人达成退赔协议,也可以在法院判决中,责令被告人退赔。

相关退赔案例:

2017年7月31日,“华强币”一案终于作出最终判决。主犯张春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并罚获刑九年半。同时追缴在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所得,发还各投资人,投资人及损失清单另附;被告人张陆洋的投资款并入其罚金项执行。

2014年7月21日,苏州吴中区法院对宣称“百分之百返利”的苏州联购案进行一审宣判。四名被告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沈巍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饶益平、郑春喜、张金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时各被告人退出的及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按比例发还给相关被害人。

而在联购公司案中,沈巍巍等四人建立的联购网络公司及百家和购物网站中虽也存在区域代理、加盟商、会员等层级,但沈巍巍等四人并不在该层级之中,四被告人也不以会员消费金额计酬。因此,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所以,最终云联惠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还是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定罪目前还很难说。若云联惠最终按照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数罪并罚判刑,那些选择不报案的会员只能注定了血本无归。

在江苏省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本案审理期间在公安机关见证下向涉案人员进行退赔,并得到大部分传销活动参与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川省泸州市王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案中,被告人被判决退赔被害人赃款5781138.98元。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到期未履行其法律责任,邱某某等44名投资人遂2016年8月向江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执行法官经与泸州市公安局某分局联系,让其将赃款依法移交到江阳区法院,随即将该批案款按比例先行支付给了44名申请人。

而在很多案例中,不少投资人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便获得救济权利,如果能提供专业的相关证据,也会获得法官支持,再此不赘述。

反传防骗快讯更希望,云联惠会员能够用法院的思维来分析高额返现平台的运营模式,按照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计酬等传销特征逐一对照分析,自行得出平台是否涉嫌传销的判断。

在此,建议云联惠的会员尽快报案,过了7月9日在选择报案就晚了,因为那时候已经到了起诉阶段。不要幻想着云联惠还能“起死回生”,还期望自己接受的不是“最后一棒”。更不要抱着报案也无用的心理,认为现在虽然已经案发,等到法庭宣判以后拿回钱财可能要数年之后。

来源:反传防骗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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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云联惠公司涉非法集资

工商部门认定广东云联惠公司涉非法集资

广东云联惠公司涉非法集资,云联惠公司律师,深圳刑事律师,今年上半年,云联惠被消费者频繁举报至国家工商总局、广东省工商局,指其涉嫌“传销”。6月和本月,宁夏和湖南相继发布防范云联惠“非法集资风险”的紧急通知,并将异常情况通报至公安部和银监会。18日,广东省工商局回应羊城晚报记者称,云联惠运营模式暂不符合传销的“构成要件”,但涉嫌非法集资。目前广州市金融管理部门和公安正在调查此事,工商部门协同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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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最近云联惠涉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到底是什么?如何防范?

【法律常识】最近云联惠涉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到底是什么?如何防范?

1、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2.朋友圈内集资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3.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形式都有哪些?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 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犯罪手段都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5.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6.集资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而言,集资诈骗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科刑。
当犯罪分子的行为触犯的是集资诈骗罪,则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7.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最后,对朋友们说一句,不贪,稳健理财,方是正道。

 

来源:普法网 作者:陈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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