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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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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属自动投案

行为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属自动投案
——浙江高院裁定杨万子等强奸案
本案案号:(2013)浙温刑初字第78号;(2013)浙刑三终字第133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聂昭伟
【裁判要旨】
行为人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尽管其犯罪事实已被掌握,但由于电话通知并非强制措施,其亦未受到过讯问,在人身自由未受到实际控制前自行归案,应以“自动投案”认定。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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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严格依法认定自首的通知》

浙高法(2007)24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工作中,各地对自首认定的标准掌握不一,同一司法机关作出的认定也不一致,个别司法机关甚至随意扩大自首的适用,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为了规范全省司法机关对自首的掌握,严格依法认定自首,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知如下。
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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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72|于某某玩忽职守罪再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于某某,男。审理经过2009年10月28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刑诉[2009]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瓦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于某某以原判决所依据的事实确有错误,有新的证据证实其未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瓦刑监字第2号通知,驳回于某某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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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借车辆抵押借款拒不赎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案情:    2015年1月,董某在借用谷某的本田雅阁轿车的过程中不慎将车撞坏,送往汽修厂修理,修车费用需要1万元,董某无力支付。后经人介绍在王某处借款2万元,王某要求用车辆抵押,并要求有车辆行驶证。于是董某以办理车辆保险理赔为由将谷某车辆行驶证骗出,同车辆一起质押于王某处。王某质疑行驶证与董某姓名不符,董某以二手车未过户搪塞过去。借得的2万元,1万元用于修车,另1万元被其用于吸毒及挥霍。车辆修好后董某又向王某借款1万元,至此董某共向王某借款3万元(扣除利息实得2.7万元),分别用于支付修车费用和其个人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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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一人刘某,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原北京华康宾馆、北京市康乐工贸公司经理。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女,1963年8月1日出生,原北京华康宾馆、北京市康乐工贸公司财务主管。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姚某犯挪用公款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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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73|三角诈骗:潘云莲诈骗罪二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9月18日经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决定由江西省广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章新传、吴志华,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广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馨出庭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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