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无论立法的理念如何进步、技术如何精湛、内容如何完善,如果不能付诸实践,则法律的价值和作用都无从体现。因而,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之后,人们的注意力应当从立法层面转移到法律实施层面来,更加关注司法问题,以保障从立法到司法的顺利、平稳过渡。
陕甘宁边区时期的“刑事调解”
陕甘宁边区“妨害私人利益之罪”的规定是对传统刑法本质理论的突破,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刑法思想的革新,并为刑事调解的运用和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陕甘宁边区时期以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不同对犯罪类型进行划分是有一定的理论根据的。这也是中国特色刑事调解制度的生命力所在。
私益与公益
私益与公益
数罪并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2012年5月23日人民法院报“刑事行政”版刊有骆惠华、付竹《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一文,笔者基本同意该文的观点,即在数罪并罚情况下,一般不适用缓刑,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但应持慎重态度,从严掌握。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点意见,仅供同行们在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时参考。
一、数罪并罚在一般情况下不宜适用缓刑
一、数罪并罚在一般情况下不宜适用缓刑
斩断网络诱因 预防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暑期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峻的问题之一,从世界范围来讲,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青少年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青少年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也给青少年自身和家庭带来灾难和不幸,这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刑事证人“作证难”和“出庭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难题。世界各国也都普遍存在证人不愿作证、不出庭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的现象。因此,如何保护证人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20世纪60年代,证人保护首先在美国产生并发展起来。随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证人保护的专门法规,并且立法也日趋完善,对证人保护的重要性己达成共识。我们应该从符合国际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出发,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证人保护国际标准
一、证人保护国际标准
网络诽谤宜走准公诉之路
诽谤罪系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外,均属自诉范畴,被害人的告诉是刑事责任的发端。这种公诉与自诉并存的方式,既切实尊重并有效保护了被害人的个人权益,又兼顾了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应当说,在传统的语境下,这样的诉权配置是合理、可行的。然而,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屡见不鲜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的通过网络实施的诽谤(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足以警示我们对既存的诽谤诉权配置模式予以重新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