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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使用假币罪应区分恶意与善意

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上来看,应有恶意与善意之分。行为人在取得假币之前就知道是伪造或变造的货币,但依然取得并使用的,称之为恶意取得假币后使用的行为;行为人在收受后方知是伪造或变造的货币,但依然予以使用的,称之为善意取得假币后知情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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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和完善缓刑的适用

近年来,缓刑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表现在:1、缓刑适用各年度比例失调,量刑标准不统一。“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2、缓刑适用比例较小,一些符合条件的案件未适用缓刑。一些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案件仅是判处较轻的拘役或徒刑,并未适用缓刑。3、受案外因素影响,一些案件适用缓刑不当。宣告缓刑成为一些人钻空子逃避法律惩罚的手段。4、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较多,量刑偏轻。不利于当前惩治腐败、遏制职务犯罪率的现实需要。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缓刑的较少,未体现出对未成年犯的特殊关怀。6、缓刑适用程序过于繁琐,与案件本身难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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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侦案件涉案人员合法权益对策初探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安全办案作出了种种不懈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也不可否认,在现实侦查活动中不文明规范办案,侵犯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这不仅会影响到司法公正,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也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格格不入,“如果公正无从保障,那么效率一文不值”。因此,如何加强涉案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已成为当前侦查部门急需解决和研究的新课题。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长,身处反腐第一线,对此问题有粗浅的体会,在这里略抒管见,以求抛砖引玉,更好地促进我们的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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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刑事司法是国家行使司法权以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过程。在现代社会,为遏制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保障涉讼公民的人权,已有不少国家确立了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它要求对以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手段收集的证据,尤其是以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诉讼中定案的依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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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注重财产保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和七十八条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主体、条件、审理方式和扣押财产的机关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一般情况下,合并审理因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而同时引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方面不仅可以全面地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行是否造成了物质损失、损失的程度等;另一方面,通过合并审理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彼此密切相关的刑事、民事案件,还可以使司法机关避免刑事、民事分别审理时所产生的调查和审理上的重复,从而大大地节省人力和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制度也存在不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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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聚众哄抢罪也应规定转化型抢劫罪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种,侵犯的客体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犯的客体一样,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为更有效地打击侵犯财产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是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犯罪的规定,而人们通常把它称为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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