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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表现好的罪犯可实行监外服刑

监外服刑并不是无条件地让服刑人员离开监狱,其前提条件是服刑人员必须“刑期已经过半,在羁押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重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在此范围之内”。笔者认为,监外服刑是积极推进监管工作社会化的一项新举措,是探索文化管理、个别化教育的监管模式的一次新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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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职务权限是认定渎职罪的前提

渎职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存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为前提的,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又和行为人存在一定的职务权限有关。所以,厘清职权(职守)和渎职犯罪之间的关系对认定渎职犯罪尤为必要。
职权的一般含义
职权(职守),是指行为人享有的一般职务权限或者承担的相应职责。只是从外形上看有一定的权力,但是客观地看没有一般的职务权限的,不是这里的职权(职守)。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从法律制度上作综合的、实质的观察,认定行为人享有职权或者得到授权的,就是有职务权限。作为一般的职务权限,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有强制力的权力,但其滥用会使对方承担义务或不能行使权利的,也是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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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调查笔录”能否进入侦查卷宗,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实践中一直存在认识分歧。本文作者认为——  “调查笔录”是由办案人员在初查阶段询问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时,制作的笔录。笔者认为,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一样,可以进入侦查卷宗,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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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功”行为不宜认定为立功

针对有的在押人员(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自己的余罪告诉其他的在押人员,让其他在押人员揭发自己的余罪来换取金钱等“实惠”,同时使其他的在押人员获得减刑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总体来看弊多利少,不应认定为立功:   1、破坏了监所的正常管理秩序。通过“买功”方式获取立功,使部分在押犯人以投机取巧的形式获得减刑的机会,不仅不利于其自我改造,而且会给其他在押犯人产生不良影响。有的犯人会通过吓、骗、打等手段迫使他人说出自己的余罪,这实际上侵犯了其他犯人的人身权,给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   2、有违认定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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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罚金刑执行的问题与完善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罚金刑执行的概念、特征及意义。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四种,即限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和罚金刑的减免。实践中罚金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是犯罪人的故意逃避,立法规定的相对滞后和司法机关的不当处理。最后,本文在深入分析影响罚金执行难诸多原因的基础上,具体地提出了完善罚金执行的一系列措施。
关健词:罚金刑;执行;问题;完善
一、罚金刑执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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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完善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社会正义、保障社会秩序,对犯罪而言,法律应兼顾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三者的利益,不能过于强调一方而忽视他方的存在,否则,将导致社会秩序与正义的丧失。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前进了一大步,特别是犯罪人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则明显置后。正是立法的先天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很难落到实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在许多情况下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均衡关系被再度打破,被害人反而沦为社会正义所遗忘的对象。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试作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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