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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与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一、该罪犯罪构成的特殊性
1.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未列入正式编制的人员,但不包括单位。食品安全涉及生产、销售、流通、餐饮服务等多环节多领域,而食品安全监管又往往涉及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等多个执法部门,加之监管部门在食品监管、认证等职责上存有交叉、重叠等现象,因此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复杂而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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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新民诉法首次将行为禁令制度从理论上适用到了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但对这项制度的适用,司法实践仍在探讨之中。如何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适用行为禁令是个全新的问题,加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本身又有其举证难、查证难的特点,因此,这一问题是知识产权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作者对行为禁令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适用中的两个具体问题提出了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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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禁止令的适用

裁判要旨
食品安全犯罪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综合判断其主观危险和社会危害性,在给予宣告缓刑处罚的同时,可以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情
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平连池、邢金芳夫妇在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贾峪菜市场口的平记叫化鸡店内非法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汀、蒂巴因成分)制作卤肉食品并出售牟利。2013年5月9日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查获。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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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硝酸盐保管不善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案情】
被告人许某长期开店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2012年12月30日上午,许某在店内正准备用亚硝酸盐调配硝卤水,因一时忙碌将亚硝酸盐遗留在经营区域,店内其他销售人员误将亚硝酸盐混入白糖销售箱,售给张某某、蔡某某等人。当天下午,被害人唐某在食用张某某购买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月8日,被害人蔡某某食用先前购买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构成轻微伤。
【分歧】
被告人许某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被混入食品出售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存在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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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问题及对策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也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近几年来,我国发生了大量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地沟油……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都在社会上引来轩然大波,不断动摇着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
近两年来,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0件,判处犯罪分子43人。笔者通过对审理的该类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其特征、成因,并提出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的建议,筑牢“舌尖上”的安全防线。
一、特征描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呈“三高一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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