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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传授犯罪方法罪之“传授”再探究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本罪是简单罪状,刑法对于该罪行为内容的规定仅仅是“传授犯罪方法的”。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传授”词性为动词,意思指把学问、技艺教给别人,如传授技术、经验等。要科学把握该罪的行为内容和停止形态,必须正确理解“传授”这一概念具体、准确的含义。
1.传授的方式。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讲解、身体示范、观摩影像,公开或秘密的,当面或者转授的,一人传授一人或多人,多人传授一人或多人等。这里,关于传授方式的理解,应注意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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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物证”概念的建构及其司法意义

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物证因其客观性和稳定性而被誉为“证据之王”,并被赋予较高的证明力。司法实务中,“物证为王”已经成为质证和认证环节的金科玉律。然而,与人证不同,物证具有特殊性,它本身并不会“说话”,随意散落或被刻意隐藏在现场角落的物证,更不会自己走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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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

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样的话,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就包括: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两者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尤其是在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两者在适用上存在重合的地方,这给办案人员办理相关案件带来困难。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在逻辑关系上,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而是具有顺序上的优先适用关系。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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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走私淫秽物品实际走私武器的行为定性

【案情】
吴某在沿海地区自己经营一家书店,但是生意一直不景气,思来想去,觉得淫秽物品利润大,于是准备铤而走险走私淫秽物品,吴某通过朋友询问,找到了一直暗地搞走私的徐某,徐某与吴某见面后达成走私淫秽物品的交易。吴某按照约定的时间去提货,货物到港后徐某验货发现自己走私的竟不是淫秽书籍、光盘等物品,而是AK47突击步枪及子弹。吴某主观上想走私淫秽物品但实际上走私的却是武器弹药,对于吴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对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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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诉讼制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必要的。 因此,新的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更讲理,更能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能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对维护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树立司法权威和保障司法的统一,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正确理解并正确贯彻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每个刑事法律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为此,本文试析如下: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性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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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的辨别

案情
2012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为成立东兴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从邮政储蓄银行借款300万元,利用其中200万元用于注册该公司,后由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2012年7月27日,该有限公司经县级工商局核准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某。2012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在公司成立后,将该200万元注册资金抽逃予以归还邮政储蓄银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歧
对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哪种刑事罪名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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