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贩卖毒品罪中,贩卖行为的本质是以毒品作为支付手段的对价交易。在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场合,代购者即便出于牟利目的,事实上赚取的是介绍费,不宜将代购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司法实践宜以毒品是否进入“实际交易状态”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当前,司法实践对于贩卖行为的认定大量采取推定方式,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要特别注意给被告人充分反证的机会。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为吸毒者代购毒品 犯罪既遂 推定
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基本特征的调研报告
【内容提要】以往对毒品类犯罪的研究多在刑法学范围内进行定性分析和在侦查学范围内进行经验总结,缺乏以定量分析为主的实证研究。通过对108名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调查,系统分析他们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口类型、籍贯、婚姻状况、前科、性格、犯罪意识和犯罪归因等方面展现出来的特征,有助于侦查部门有的放矢的开展相关工作。【关键词】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侦查价值 长期以来,学界对毒品类案件的研究在刑法的范围内主要关注罪名的设定、刑罚的设置、量刑的幅度等方面的问题,在研究方法上侧重于定性分析{1}{2}。
赵秉志:销售侵权复制品可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赵秉志(以下简称赵):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所指向的侵权复制品为对象。单纯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该罪的认定并不复杂,因为只要判断行为人销售的物品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并有证据证明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可。但是,在我国近几年来的打击盗版违法犯罪的活动中,文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是否只能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这种行为能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出现了分歧意见,各地司法实践的做法也有所不同。
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困境和规范解释路径---基于司法实务的分析立场
【内容提要】非法经营罪司法适用的急剧扩张引发了当下的实务困境,尤其是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堵截条款的“口袋罪化”更一再突破刑法的底线。困境映射了当前司法认知的混乱和基本立场的偏离,突破困境,路径上需要立足刑法基本立场,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刑法谦抑原则和体系解释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慎重控制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的刑事司法政策,规范解释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 困境 路径 规范解释 立场一、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困境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和适用研究
【内容提要】非法经营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其立法特征与我国1979年旧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类似,在内容上有一定的承继关系,因此有人称之为“小口袋罪”。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传销、网络游戏外挂等新型案件都以非法经营罪处理,有扩大非法经营罪适用的趋势。针对这一变化,有必要对这些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检视其认定思路和认定标准,以此对当前非法经营罪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做一总结,在此基础上确定非法经营罪的内涵与外延,为非法经营罪实践认定和量刑适用提供理论保证。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 传销 非法证券咨询 外挂 量刑规则
姜蜻妨害作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蜻,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本市浦东新区上南一村107号101室,暂住本市漕宝路1800弄55号101室;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犯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希贵、于秀阳,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0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蜻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