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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探析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存在问题的解决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所以,故意伤害罪是最典型的有被害人的犯罪,被告人只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在对故意伤害罪的考量中,法律只对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作了规定,而根据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如何适用加以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有很多,其中有的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或者对于激化负有直接的责任。
一、被害人过错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影响的必要性分析
1、公平的刑法价值观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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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唆未遂的思考

摘要:“未遂教唆”是学者的标新立异之举,其实质属于一般犯罪未遂的情况,推行这一概念只会导致概念混淆,因而没有存在的必要。“教唆未遂”的处罚根据在于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单纯的教唆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对其进行处罚,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合情合理的。
关键词:未遂教唆;教唆未遂;主观罪过
一、引言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条对于教唆未遂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有学者受德日刑法的影响从该条的规定推出了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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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处于危险境地后见死不救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情
2010年10月,王某与李某合伙承接工程时产生矛盾,遂产生报复之意。2011年1月20日,王某约李某一起到黄某家索要工钱,王某事先纠集陈某等四人尾随其后。当王某与李某行至一水库附近时,陈某等人持棍追打李某,李某被迫跳入水库,陈某等人见状又朝水库中的李某投掷石块,李某在游向对岸逃生过程中溺水死亡。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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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情节较轻”应如何理解

刑法修正案《七》在绑架罪的刑罚设置上增加了法定减轻情节,对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修正案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陆续援引其中关于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规定,对一些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的绑架案件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从司法实务来看,司法机关在认定绑架案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时,尚存在判断基础不够统一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案件的准确认定。实际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从本质上说属于一种价值评判,但这种价值评判并不是随意的、无限制的,而是要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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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贪污职务犯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关系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贪污犯罪案件不断涌现,且往往涉案数额巨大。又刑法中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适用相关法条的问题,故有必要对农村贪污职务犯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关系进行合理的界定,并明确一些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农村贪污职务犯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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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同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实施制度,有效遏制非法取证,确保办理刑事案件质量。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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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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