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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再审直播

新浪独家对话顾雏军:我要证明科龙被这帮人玩砸了
  "没有比平反更重要的事了。"顾雏军对新浪法问说,表情略带苦涩。

  今年5月物美张文中案改判无罪后,作为同样被最高法直接提审的重大涉产案当事人,顾雏军备受关注。最高法再审决定书发布时,他曾在新浪微博激动表示"十年了,终于等到了!"
  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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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雏军。新浪法问王茜/摄
  但眼下顾雏军并没有非常乐观。

  对于推翻虚报注册资本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名,他透露出了一定的信心。他对法问表示,这两项罪名"高度依赖22份司法鉴定报告(2008年佛山市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提供的22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但在一审中未被佛山中院作为证据使用),这22份司法鉴定被判无效的话,那他是无法判定有罪的。"
  但是公诉方在再审期间补充的唯一一份新证据--扬州柴油机厂股权转让付款通知书的原件,让顾雏军对是否能推翻挪用资金罪,多了几分担忧。

  根据广东高院2009年的终审判决,顾案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之一就是:"
  2005年3、4月间,时任扬州亚星客车(扬州格林柯尔系扬州亚星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指示姜宝军向扬州机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扬州机电")借款,被扬州机电的法定代表人王大庆拒绝。

  顾雏军、姜宝军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以扬州亚星客车的名义起草了起草了《付款通知书》,要求扬州机电在同年4月26日前将扬州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项下应付扬州亚星客车股权转让款及部分投资分红款共6300万元支付到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

  4月25日,扬州机电将上述款项划到了指定的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
  对此,顾雏军认为自己是被诬陷的--"2005年4月25日,由于当时科龙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受到银行和供应商的挤兑,我向广东省政府和江西省政府,以及扬州市政府告贷为科龙救急。

  ……扬州市政府指示扬州机电向扬州格林柯尔借出6300万以助科龙救急。就这样发生了我的私人公司扬州格林柯尔向扬州机电公司借款6300万的事实。扬州机电在2005年4月25日付款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这是一笔正常的商业借款。"
  顾雏军对法问解释称,拿到这笔借款后,其中1200万元交给江苏格林柯尔还贷,5100万由江西格林柯尔借给江西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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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注:新浪法问独家获得的顾方《关于对最高检察院重新对6300万元挪用举证的质疑》
  "……2005年6月,扬州机电购买扬州亚星拥有的扬州柴油机厂的股权,总价为6404万人民币。于是,办案公安咬死说着6300万借款是这笔股权转让款的一部分。但是扬州格林柯尔确实没有从扬州亚星拿走这6300万元。"
  然而,本次再审期间,公诉方出示了一份由扬州机电董事长王大庆签字、扬州机电公章盖章和扬州亚星客车公章盖章的6300万元股权转让付款通知书原件,这让顾方非常警惕。

  顾雏军称这份文件是检方伪造的,"漏洞百出"。

  为此,他向最高法提交《关于对最高检察院重新对6300万元挪用举证的质疑》,提出该文件"版本不一,前后来历不一"、"对借款的事实前后表述不一致"、"王大庆前后表述不一"等问题。同时,他认为检察方没有理由在再审期间补充新证据。

  尽管坚持自己是清白的,但顾雏军也对法问表示了对审判结果的担忧,"真的不好说"。见面前,他委婉的拒绝了视频录像,也许是没有心情,也许是觉得还不到时候。

  顾雏军一直对科龙念念不忘。

  "我最希望拿回科龙。" 对这一点,他很坦诚。顾雏军出狱后曾经在企业咨询机构任职,但因为要准备再审这份业务已经暂停了,"从去年12月28日开始,我就什么事都不干了,就准备庭审了,因为最高法提审是千年不遇的机会。"
  顾雏军明白,现在他要再造一家上市公司很难,"现在这个年代已经跟以前不一样,你拿一点小钱要搞这个上市公司,那没有十几年努力是不可能的。"因此,他更渴望拿回科龙公司。

  顾雏军补充道,"当然,我就是要证明科龙被这帮人玩砸了,到我手上几年又火起来。我在这个地方摔下去,我当然要在这个地方重新站起来。"
  自2012年出狱后,顾雏军走得并不顺利:
  他对格林柯尔系财产分配结果的异议未被法庭采纳。同时,他针对青岛海信空调、青岛海信电子以及海信集团等企业的489亿元巨额索赔起诉也被驳回了。香港证监会对他开出了4.8亿罚单。另外,他还背着永久不得进入资本市场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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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雏军和其代理律师陈有西准备进入法庭 新浪法问王茜/摄
  目前,顾雏军收获的唯一捷报是他起诉证监会要求公开当年涉案文件获得胜利,对此证监会已经提起行政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由于最高法是在2017年12月28日宣布提审顾案,因此在2018年6月28日之前,顾雏军案可能将有一个说法。

6月13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假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设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上午7点多,距离开庭还有一个多小时,顾雏军衣着一套黑色西装出现在法院门口,表情比较轻松。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顾雏军对记者表示"我坚信我一定能胜利,昨天休息的还不错",和6年前头戴"草民完全无罪"高帽开新闻发布会的"倔老头"判若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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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于6月13日上午7点多开庭前
  左一为顾雏军、右一为顾雏军辩护律师陈有西)
  当天中午12点,顾雏军案休庭,但顾雏军作为出庭方并未走出法院,而是在法院里面吃饭,外边等着不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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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雏军的助理告诉侦探君,案子可能要到明天(14日)上午才能过完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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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
  其实早在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直接提审顾雏军案时,顾雏军就对侦探君表示,对这次重审很有信心,基本上已经赢了。

  很多年轻人可能对"顾雏军"这个名字不太熟悉,他当初可是一个叱咤风云的人物。我们能在热到变形的夏天吹着空调吃冰西瓜,顾雏军功不可没。

  顾雏军于1959年在江苏泰县出身,是天津大学动力工程系硕士,曾在天津大学任教。

  也是国际上颇有影响力的科学家,曾在英美合办的杂志《能源》上发表论文,文中观点在国际上被命名为"顾氏循环理论",发明了顾氏环保制冷剂,有一些国际认可的专利技术。

  在谈到翻案是不是人生中最得意之举,顾雏军摇摇头,说"最得意的事是发明顾氏环保制冷剂。"
  他还说,自己最遗憾的事情是入狱7年,出来之后,中国家电产业崛起的最好时机已经错过,本来自己的雄心壮志是在国际上依靠自主技术和全球巨头一较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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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边为顾雏军)
  要知道,这个年近60的男人十年前是曾炙手可热的企业家,原格林柯尔系创始人,曾控制格林柯尔科技、广东科龙、科龙电器、美菱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成功整合国内家用冰箱和空调行业,打造出一个庞大的"格林柯儿系"商业帝国。

  "我怀念执掌5家上市公司,并不是迷恋权利,而是那样就有机会将家电产业整合做强,有资金发展自主技术,甚至能够在国际上与全球巨头同台竞技。"顾雏军说。

  2003年被CCTV央视评为"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当时他意气风发跟媒体表示"我有信心成为中国第三代企业家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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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评选现场)
  2005年,第二届"胡润资本控制50强"的榜首,首个中国内地富豪榜中国内地百富榜第83名。

  当时的顾雏军被视为是民营企业家的"文武全才",文能写书做顾问、研发制冷技术,武能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玩转资本和上市公司体系。

  但这无限风光和意气却在2004年那场著名的"郎顾之争"止步。

  1
  "郎顾之争"

  2004年,依靠预言"德隆系"必倒,已经小有名气的经济学家郎咸平,通过质疑某些民营企业通过改制侵吞国有资产,部分地方"国退民进"式的国企产权改革已步入误区。迅速刮起了一阵"郎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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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后直指海尔管理层收购、格林柯尔并购案、TCL集团产权改革中均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2004年8月9日,郎咸平在复旦大学发表了以《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为题的演说,批评格林柯尔董事长顾雏军以七种手法侵吞国有资产,在收购活动中卷走国家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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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郎咸平开始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主持《财经郎闲评》,第一期就是《顾雏军,在收购的盛宴中狂欢》,引起不小的轰动。

  但实际上,郎咸平的火力也没有只对准顾雏军,郎咸平同时还质疑了海尔的张瑞敏、TCL的李东生等同样是以民营身份收购国有企业的代表性人物。

  被点名质疑的顾雏军,并没有像海尔的张瑞敏、TCL的李东生那样选择沉默。他当时选择了站出来"辩论",耿直的顾雏军以为真理越辩越明,也是那场"郎旋风"风潮中唯一一个正面回应郎咸平"炮轰"的人。

  随后,顾雏军给郎咸平发了封律师函,要求删除并道歉。

  不过回复顾雏军律师函的,是郎咸平通过媒体更大范围的揭露顾雏军的"七板斧"的行动,顾雏军的行动正好给了郎教授一个绝佳的理由:"绝对不接受这份律师函所表达的顾雏军的那种财大气粗、盛气凌人、践踏学术尊严与自由的口气"。

  一时间传奇人物顾雏军和他的格林柯尔集团整天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不仅引起了普罗大众的关注,也成功引来了监管层的关注。

  这场郎顾之争持续半年之后的2004年12月,顾雏军收到了广东证监局的询问函。

  有没有在广东发展银行给大股东格林柯尔担保2.76亿美金。科龙当时净资产只有28个亿,如果有2.76亿美金担保,这可是重大信披违规。为此,顾雏军写了一个证明给广东证监局,告诉他们没有这个担保,附上了广发行的证明材料。

  但是,科龙依然被立案调查。

  2005年7月28日,顾雏军因多宗经济犯罪被拘捕。

  2008年1月30日,佛山市中院对顾雏军案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因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2012年9月6日,顾雏军提前获释,结束了长达7年的牢狱生活。

  侦探君曾经问过顾雏军,是否后悔回应郎咸平?顾雏军说,从不后悔,我的性格就是这样。我入狱是因为我的性格,我能翻案也是依靠我坚持真相敢言的性格。

  顾雏军还曾向侦探君透露过这样一个细节:"当年我在ST科龙(000921.SZ)的时候,因为那个公司亏损,我做董事长月薪只有1元,2002年郎咸平找到我香港的公司跟我们说他写了篇文章来赞扬我只拿一元薪酬,我们香港公司负责人还请他吃了顿饭。

  那时候,我有一辆深港两地牌照的车,他时常借车来往两地,当时还把司机都借给他了,司机都曾请他吃过饭,却没有吃过他一顿饭。也就是说他其实至少是欠我一个人情的,但是,他后来拿了竞争对手、一家上市公司400万,反过来'抹黑'我。"
  而顾雏军口中的这篇文章,后来侦探君确实在2002年的《新财富》杂志上找到过郎咸平撰写的这篇题目为《从"科龙事件"谈柔性监管》的文章,对顾雏军月薪1元的做法欣赏有佳。

  那为什么郎咸平会突然翻脸呢?

  顾雏军对侦探君说,主要是一家上市公司的竞争对手,给了郎咸平400万,现在主要在为翻案做准备,还没有精力来追究当年的幕后黑手责任,一切等到案件翻了……
  关于两人交恶,吴丁杰的《郎咸平真相》一书透漏,郎咸平公开质疑顾雏军侵吞国有资产之前,二人曾是非常好的关系,直到一次顾雏军给郎咸平的公关费没有给到位,二人关系恶化。

  到底是因公关费而交恶还是上市公司竞争对手暗中使唤?目前还不得而知。

  2
  "关在里面就是个诗人"

  出狱后的顾雏军从不避讳谈他的牢狱生活。

  据顾雏军回忆,最开始在看守所,生活条件比较差,一间屋子住着50人左右,饭菜难以下咽,晚上经常上个厕所回来就没有睡的地方了。

  后来被关到监狱,顾雏军所在的监区有28个人,18个杀人犯,刚入监狱成天被骂,感觉全世界的脏话都听过了,年事已高、身体不太好的顾雏军只能挨着。

  为了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曾经的耿直boy顾雏军在这里学会了"贿赂",他每月会花150块买三条烟分给刑罚重的杀人犯,而内心的恐惧适应了一年才有所缓解。

  即使艰苦,狱中的顾雏军从未放弃过学习,他说狱中这7年比他上大学研究生读书的时间还要多,他经常学高深的数学、也会看些政治资料,还学会了写诗,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关在里面就是个诗人"。

  当然了,顾雏军没有成为"祥林嫂",一味诉说自己的牢狱之苦,他从来没有放弃为自己伸冤、正名。

  2012年9月,出狱后的第八天,顾雏军头顶"草民完全无罪"的高帽召开两百多名记者的新闻发布会为自己喊冤。从那天开始,顾雏军踏上了长达近6年的伸冤路。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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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探君当年有幸参加了那一次发布会,顾雏军当时两鬓斑白,精神面貌和当年叱咤商场的他判若两人,头戴了一顶纸糊高帽,上面写着"草民完全无罪",给每一位记者都下发了详细的文字资料,上面长篇大论、颠来倒去、啰里吧嗦,与深谙传播之道的郎教授不可同日而语。

  在一次后来接受媒体采访时,记者给正在下楼的顾雏军拍照,顾雏军却制止道,不要再拍我下楼梯的照片,我已经跌倒谷底了。

  2015年8月,顾雏军还曾通过媒体发声,说自己通过调查发现"郎咸平当年收了竞争对手400万港币,当了别人的棋子,他公开批评格林柯尔收购行为,是没有经济常识的。他当我的学生都不配",还提供了证据。

  但是这两次为自己喊冤都没有激起太大的风浪。

  不过,执拗的顾雏军却从此走上了通过法律追究真相的道路,向证监会申请公开科龙案立案调查的相关文件,以及案件的关键证据的银行保函。

  2017年12月,顾雏军与证监会对簿公堂并胜诉,判定中国证监会必须向顾雏军公布科龙案主席办公会内容,并且负担50元案件受理费。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将直接提审"顾雏军案"。

  2018年6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再审一案将在最高法院设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截至侦探君发稿,案件仍在审理当中,未出判决结果。

  因为前面已经有物美张文中案被改判无罪,在民间呼声很高的顾雏军案被认为翻案的概率很大。

  3
  柳暗花明

  与顾雏军的崎岖坎坷相比,因为"郎顾之争"名声大噪的郎咸平可谓顺风顺水,走上了人生的巅峰,先后迎娶几位"白富美"。作为"最赚钱的经济学家",早在2014年,郎咸平的出场费就已到了60万之高。

  但是巅峰过后,郎教授的人设从2年前开始崩塌。

  先是帮忙站过台的网贷平台或倒闭、或跑路,还因此遭遇受害群众的围堵,江湖人送外号"江左梅郎"、"扫雷专家"、还有人"亲切"地称其为"闭店老王子"。(想具体了解的同学可以戳这里《郎咸平成"闭店老王子",云联惠、泛亚、快鹿站一家倒一家······》)
  此外,郎教授和"前女友"、老婆的种种纠纷也登上了杂志。侦探君也曾报道过郎教授和"前女友"因"房子"纠纷开庭9次,还把发妻、儿子、儿媳都卷进来了。结果郎教授扬言要告侦探君,就不公开传播了,想了解这一八卦的小伙伴可以在微信公众号金融街侦探后台回复"房事"二字调取。

  总之,是非成败转头空,试看苍天饶过谁?

  而顾雏军在经历了牢狱之灾等种种挫折、磨难后,虽现已年过半百,但生活开始回报以歌。

  如今的顾雏军,儿孙绕膝,生活得平淡温馨。至于事业,顾雏军告诉侦探君,因为有过入狱经历,做事受限颇多。

  但是,顾雏军还是得到不少老部下的支持,现任职于天才纵横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名誉董事长,公司不大,但内部对顾老敬重有加,而且这家公司的高级管理职员大部分是格林柯尔的老员工。也有人和侦探君透露,这个职位其实是顾雏军曾经的老部下为其量身打造的。因为顾老对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发展壮大的研究和造诣,国内资本市场还少有人能出其之右。

  这次专访的最后,顾雏军送了侦探君一本他自己的亲笔签名书,在签下这短短几个字的过程中,他的手略微发抖,而且中途不能被其它声音打断,否则就会写错需要重来。曾经那些牢狱生涯,终究在这位老人身上留下一些"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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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郎顾"的今夕对比,仿佛又一次应证了那句"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只是代价如此之大,仿佛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

  如今,顾雏军案被最高院设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再审,迎来翻案的曙光,但是已经年过半百的顾老已经失去了开创事业的黄金时期,就算重出江湖,还能否重新书写传奇,赢回失去的13年?欢迎小伙伴们在评论区交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8:30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顾雏军在庭审中表示,“科龙2001年亏损16亿元,顺德政府找我,要求我收购。我觉得还有补救的可能,政府报价5.6亿。”被问及“这笔钱是否经过董事会讨论”,顾雏军回答称,“借钱给科龙是给他们应急的,因为这些银行到卖科龙电器的股权给我,这个情况下我把1.9亿元给科龙,我需要钱的时候不能把这个1.0亿元拿回来吗?为什么要经过科龙同意?这个罪名完全是构陷出来。”

  顾雏军提到,“当时最高检察院办案动机不纯,整个注册登记都是工商局、顺德市政府办理的。政府让我拯救科龙公司。”

  顾雏军的辩护律师陈有西表示,从刘从梦证言的质证意见来看,第一,公安的取证程序不合法,对刘从梦的取证时间是从2005年8月15日的2点59分到下午到晚上,长达七个半小时,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顾雏军受到了不间断长时间的审讯,对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予确认。

  第二,证人孙勇的证言,询问地点是在顺德区政府会议中心,违反法律对讯问证人地点的规定。顾雏军的分工是负责对内,跟政府部门打交道等对外属于刘从梦的工作范围。将所有责任推给顾雏军,还包括姜宝军,张细汉,刘玉忠等人是不对的。

  陈有西还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从证人的取证存在威胁、关押取证,把证人当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这样的取证方式明显违法;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案的证人证言真实性不能认可,因证言的证明力弱,无法实现证明内容。

  
  庭审文字实录:
  [审判员 张勇健]:现在质证第二组证据,分别是证据31、33。原审列举证据31,科龙电器2006年3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是为了证明2002年5月14日从科龙电器划款1.87亿元到天津格林柯尔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原审列举证据33,天津格林柯尔划款3亿元给顺德格林柯尔的资金来源银行单证以及记帐凭证,主要是为了证明天津格林柯尔自身没有资金投资顺德格林柯尔,3亿元资金来源于其他的公司。

  [审判员 张勇健]:检察员,请发表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检察员赵景川]:这两份证据经辨认是其提交给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的相关材料,其他股东没有参加过此次签名。顾雏军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认可协议是真实的就是真实的。

  [检察员赵景川]:这两份证据经辨认是其提交给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的相关材料,其他股东没有参加过此次签名。顾雏军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认可协议是真实的就是真实的。

  [辩护人陈有西]:这份说明是单位作为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不属于证据的一种,单位没有作证的能力。3亿元资金问题,不是银行的记载凭证可以证明有资金给格林公司,这种推理是完全不成立,对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科龙2001年亏损16亿元,顺德政府找我,要求我收购。我觉得还有补救的可能,政府报价5.6亿。

  [辩护人陈有西]:这份说明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顾雏军当天在场,是否讨论他可以当庭说明。公司没有资金买顺德格林柯尔的股权,这个目的是无法实现的,顺德格林柯尔的资金是来源销售制冷剂的货款。

  [审判员 张勇健]:顾雏军,这笔钱是否经过董事会讨论,你就这个问题发表意见。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借钱给科龙是给他们应急的,因为这些银行到卖科龙电器的股权给我,这个情况下我把1.9亿元给科龙,我需要钱的时候不能把这个1.0亿元拿回来吗?为什么要经过科龙同意?这个罪名完全是构陷出来。

  [审判员 张勇健]:
  姜宝军,请发表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原审被告人姜宝军]:
  先借钱1.98亿元给科龙电器,后来1.87亿元就是收回其中1.98亿元借款的一部分。

  [辩护人张友学]:
  33号证据与自身的资金没有关联性。

  [原审被告人姜宝军]:
  我当时听公司总裁的意见,辩护人已经很清楚的说明1.87亿元就是给科龙的借款。

  [审判员 张勇健]:
  现在质证第三组证据,是证据34-36,均为书证。原审列举本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用于顺德格林柯尔股东决议、供货协议书、1.87亿元转款凭证等多个虚报注册资本单证上的天津格林柯尔印章与真实的印章不一致,是虚假的。

  [审判员 张勇健]: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陈有西]:
  2002年4月30日打到科龙电器工行账户,支持科龙电器1.98亿元的一部分。如果是根据银行的转账确认所有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辩护人童汉明]:
  我们对真实性是没有异议的,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于原审判决认定说是私下的有异议的。

  [辩护人陈有西]:
  验资行为经过工商登记,经历了行政程序的审查,不可能是虚假的。在公安机关办案当中,通过证人证言想否定验资行为的真实性是不正常的,这是不能成立的。所以这一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对象的目的。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
  2001年11月由顺德区容桂镇政府出具担保函完成的这个注册。原告晏果茹是用我的三个亿人民币和九亿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也是顺德区政府去找的。2006年的股权变更的问题不是指第一次验资,而第二次不需要验资,不需要验证。

  [辩护人陈有西]:
  股权变更不需要验资。

  [审判员 张勇健]:
  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原审被告人姜宝军]:
  该组证据与我无关。

  [辩护人马振彪]:
  同意姜宝军意见。

  [审判员 张勇健]:
  原审被告人张细汉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原审被告人张细汉]:
  我都没有见过。也没有见过他在上面盖过任何章。

  [辩护人张友学]:
  同意顾雏军陈律师的意见。

  [审判员 张勇健]:
  检察员,请发表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检察员罗庆东]:
  对于本组证据,我们认为,在案件的办理中,侦查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书证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的反映了案件事实。一是由侦查人员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依法把一些关键书证的内容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并记录在案,且将书证交由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签认。本组证据所证的内容也得到了天津格林柯尔经手保管印章情况的方志国等证言证实。

  [审判员 张勇健]:现在质证第四组证据,分别是证据37-39、41-45、47、49、51-53,全部是证人证言。证据37-39,分别是时任科龙电器总裁刘从梦,深圳格林柯尔出纳、顺德格林柯尔出纳莫姝,顺德格林柯尔总裁助理孙勇的证言;证据41-45,分别是时任天津格林柯尔董事、副总裁方志国,董事马海云、胡晓辉、黄冬的证言和天津格林柯尔行政人事管理干部刘为民、会计李德煜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严友松、张宏的辨认材料;证据47,是深圳格林柯尔职员夏巨行的证言;证据49、51-53,分别是广东公诚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卢伍根、副所长徐志发,顺德花洲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陈小美、员工何志超,顺德智信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罗裕添和广东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吕家旭的证言。原审列举上述证人证言,主要是为了证明由于当地政府出具担保函、暂准年检函,顺德格林柯尔分别在没有提供验资证明、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过高的情况下,先后完成了设立登记和年检手续的办理工作。为了完善顺德格林柯尔设立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顾雏军等人在2002年5月至12月间,采取来回倒款、签订虚假供货协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使顺德格林柯尔向原顺德市工商部门提出的变更股东及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的申请,被顺利核准。在该变更登记中,顾雏军等人虚报货币注册资本6.6亿元。

  [审判员 张勇健]: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陈有西]:
  首先是对刘从梦证言的质证意见,第一,公安的取证程序不合法,对刘从梦的取证时间是从2005年8月15日的2点59分到下午到晚上,长达七个半小时,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顾雏军受到了不间断长时间的审讯,对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予确认。第二,证人孙勇的证言,询问地点是在顺德区政府会议中心,违反法律对讯问证人地点的规定。顾雏军的分工是负责对内,跟政府部门打交道等对外属于刘从梦的工作范围。将所有责任推给顾雏军,还包括姜宝军,张细汉,刘玉忠等人是不对的。

  [辩护人童汉明]:
  七个半小时的审讯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对证人的询问应该在证人所在地,或者办理机关进行。该组证据中有与裁定书认定不一致的地方,顾雏军叫姜宝军操作与事实不符合。顾雏军负责人事任免、采购等内部管理工作,而顺德格林柯尔与政府打交道是别人的工作范围,将所有的责任推给顾雏军是不对的。证据38,在顺德公安局8个小时的通宵询问,虽然当时没有提出,但公安局的取证是严重违法的,希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证据39,讯问地点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证据41,公安机关将证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取证的方式,合法性、真实性均不认可。证据42,该证据与证据第一组的意见一致,在此不重复。证据45,公司亏损不是不能对外投资的理由,李是会计,没有证明资格。证据47,证人询问的地点是在深圳龙岗,没有一个具体的地点,对地点、身份无法确定,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联。证据49,与本案无关联。供货协议书比较简单,由双方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我们认为是真实的,是股权转让让资。天津顺德格林柯尔在让资报告中对预付货款进行了披露,不存在欺骗工商登记部门及社会的问题。证据51,证人证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52、53与本案无关。

  [辩护人陈有西]:
  验资股权要靠客观的书证,工商报告、登记资料就可以证明,不是依靠证人证言证明的。验资行为的真实和虚假,只需要审查原来的工商登记就可以,如果验资、注资是虚假的,应当撤销原来的登记,现在这些登记没有被撤销,用证人证言否定注资是虚假的没有效力。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有异议:从证人的取证存在威胁、关押取证,把证人当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这样的取证方式明显违法;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案的证人证言真实性不能认可,因证言的证明力弱,无法实现证明内容。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
  当时最高检察院办案动机不纯,整个注册登记都是工商局、顺德市政府办理的。政府让我拯救科龙公司。

  [审判员 张勇健]:
  顾雏军,请听从法庭的指挥,就证据发表意见。

最高院今日再审顾雏军案,曾经在资本市场叱咤风云的"家电枭雄"顾雏军能否翻案为各方广泛关注,他的起诉对象包括中国证监会。

  一手打造格林柯尔系的顾雏军,通过资本运作,巅峰时手握科龙电器等5家上市公司,被称为中国"家电枭雄"。2004年8月,"郎顾之争"爆发,由于影响力巨大,"郎顾之争"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随后,顾雏军被立案调查,锒铛入狱。

  去年12月,最高法宣布直接提审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而就在今年5月31日,物美创始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宣判,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无罪,依法返还此前追缴的罚金和财产。

  今日上午,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连同张文中案,两起案件的重审本身已经具有标志性意义,今日顾雏军案的重审自然引起各方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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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3日,经历一夜暴雨后的深圳,e公司记者早上七点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大批特警已经就绪,罗湖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也已到达法院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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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公司记者现场获悉,今日庭审90多个旁听席位都满了,庭审公告一发出来就立即被预约满了。

  早上8点,预约进去听庭的群众和法律工作者排队进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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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点25分,顾雏军一行人到达法庭。对于能否翻案,顾雏军对媒体表示,"我坚信我一定会赢"。而顾雏军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则拒绝表态,"等庭审后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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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记者们则进入最高院信访室看庭审网络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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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巡回法庭?

  何为巡回法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根据规定,巡回法庭审理或办理了巡回区内本应由最高法受理的11类案件,包括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申诉案件等。

  巡回法庭的设置地点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司法审判工作实际都密切相关。据了解,第一巡回法庭设在深圳,是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快、案件数量多、临近港澳地区,设巡回法庭有助于更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第二巡回法庭设在沈阳,则是考虑到东北是我国老工业基地,在工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背景下,矛盾纠纷数量较多,希望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东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

  在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开张"两年后,最高法又增设了四个巡回法庭。

  2016年12月28日,在江苏南京和河南郑州,第三、第四巡回法庭挂牌成立;次日,在重庆和陕西西安,第五、第六巡回法庭接连挂牌。

  至此,最高法六个巡回法庭巡回区已覆盖26个省(市、区),未覆盖到的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

  庭审进行时
  开庭后,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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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此次庭审,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汉明作为顾雏军的辩护人,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冲作为姜宝军的辩护人,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振彪作为张宏的辩护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学作为张细汉的辩护人,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江、袁军作为严友松的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

  庭前会议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处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关的程序性事项;
  二是就检辩双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三是对原生效裁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并听取检辩双方意见。

  在检辩双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这一项中,同意将顾雏军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张宏提交的二项证据材料以及检察机关提交的七项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纳入法庭调查。顾雏军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双方一致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但有争议的,可以在法庭审理时提出意见。

  而关于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的问题,同意调取顾雏军申请的第一项证据材料,即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相关材料,以及第三项申请的部分证据材料,即广东省科技厅在2002年、2003年是否向顺德格林柯尔颁发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顾雏军在庭审中申诉意见称,罪名都是被构陷的。他表示,自己不服原审裁判文书,所以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没有立案再审。顾雏军表示,其本人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提审本案。申诉人认为是违法动用公权力和司法权,对其进行迫害,导致蒸蒸日上的优秀民营企业集团,一夜之间变得苟延残喘,而这些罪名都是被构陷的,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随后,审判长裴显鼎宣布启动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是按照原判认定的三项罪名,即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分别进行调查;二是先对原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分组质证,再对新证据逐一举证、质证。法庭调查重点围绕庭前会议中检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

  据了解,由于当事人比较多,估计庭审时间会比较长,甚至今天未必能审完,未必能够当庭宣判。

  顾雏军其人
  顾雏军是中国家电风云人物,被称为中国"家电枭雄"。1959年出生于江苏扬州的顾雏军,曾于天津大学任教,随后发明了"顾氏制冷剂"。1989年,顾雏军下海经商,赴英创立格林柯尔公司。随后通过格林柯尔控制科龙电器、美菱电器亚星客车等五家上市公司。

  2000年,顾雏军在开曼群岛注册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并在当年7月13日成功登陆香港创业板。当年10月,顾雏军斥资5.6亿元收购科龙电器。2002年顾雏军对科龙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民营化重组改造,使公司迅速摆脱困境,当年扭亏为盈。

  2003年5月,顾雏军收购了美菱电器20.03%的股份。同年11月,顾雏军收购亚星客车60.67%的股份。2004年4月,顾雏军收购襄轴股份29.84%的股份,标志着格林柯尔进入汽车制造和配件行业。

  由于成功盘活原收购企业盈利能力,把企业带出泥潭,顾雏军获得了2003年中国经济年度人物。2004年初,顾雏军凭借强大的资本运作能力登上胡润资本控制50强,进入首个中国内地富豪榜中国内地百富榜第83名。

  顾雏军其案
  然而,2004年8月,"郎顾之争"爆发。当时,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对顾雏军的并购行为提出质疑,称顾雏军大量挪用科龙电器的现金流完成各项收购。由于影响力巨大,"郎顾之争"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2005年4月4日,湖北、江苏、安徽、广东四省证监局联合调查格林柯尔系的ST襄轴、亚星客车美菱电器、科龙电器四家上市公司,由证监会稽查部门主导的20多人工作组正式进驻科龙调查有关格林柯尔涉嫌挪用科龙电器资金事件。

  2005年5月,顾雏军被立案侦查。而科龙电器内部也上演了"倒顾运动"。当年7月底,顾雏军在北京首都机场被警方带走,随后包括顾雏军在内的9名科龙及格林柯尔高管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

  2005年10月底,根据证监会对顾雏军和科龙电器的调查报告,顾雏军等人以及格林柯尔系有关公司涉及侵占、挪用科龙电器财产累计发生额34.85亿元,涉嫌八类犯罪行为。该案于2006年11月和12月两度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

  2007年5月18日,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正式在香港退市,顾氏帝国瓦解。

  2012年9月6日顾雏军出狱,仅仅八日后,他戴着一顶写着"草民无罪"的帽子在北京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在场多家媒体发放了长达27页的举报信。在随后五年多时间里,顾雏军的时间几乎都花在了上诉上。

  2015年8月17日下午14时,顾雏军在北京梅地亚召开新闻发布会。他宣布起诉海信科龙、海信集团,要求后者赔偿其个人及格林柯尔系巨额经济损失,合计489.61亿元。在公开报道中,这是近30年中国大陆最高的民事索赔。

  去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人民法院将依法再审张文中案,顾雏军案,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提及,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顾雏军申诉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诉立案审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诉进行审查期间,顾雏军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提审本案。

  顾雏军的申诉请求事项包括:
  一、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再审;
  二、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 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 号《刑事判决书》;
  三、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顾雏军案时间线
  2005.8.01 顾雏军闪电被拘
  2005.8.04 顾雏军被拘押看守所
  2005.8.13 科龙罢免顾雏军
  2005.8.17 佛山市政府介入科龙
  2005.12.30 科龙确认将向顾雏军追偿
  2006.3.15 科龙否认拍卖顾雏军股权
  2006.5.11 顾雏军被免去执行董事职务
  2006.7.17 顾雏军被证监会永久性市场禁入
  2006.8.1 64项罪名顾雏军被提起公诉
  2006.8.24 顾雏军案突然推迟至9月
  2006.9.07 顾雏军取保被拒或判20年
  2006.9.15 顾雏军入主前科龙七项违法
  2006.9.18 证监会开罚顾雏军罚30万
  2006.10.10 顾雏军案再添一项指控
  2006.10.11 顾雏军案开庭再延期
  2006.10.16 科龙原监事会主席追为被告
  2006.11.07 顾雏军案开庭审理
  2006.12.12 科龙顾雏军案再次开庭
  2012.9.06 顾雏军出狱
  2012.9.14 顾雏军计划召开记者招待会
  2015.8.17 顾雏军起诉海信科龙、海信集团索赔489.61亿元
  2015.12 顾雏军起诉中国证监会
  2017.12.28 最高法宣布直接提审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
  2018.6.13 最高法开庭再审顾雏军案
  昔日企业今安在?
  在顾雏军的微信公众号上,他对自己的介绍是"格林柯尔集团创始人,同时曾是格林柯尔集团香港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美菱电器亚星客车襄阳轴承等5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现任超天才技术开发(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名誉董事长,高级顾问。"从简介可见,顾雏军对往日操盘格林柯尔系的的风光仍然难以割舍。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顾雏军名下曾掌控20家公司,但绝大部分企业已经吊销。现在,顾雏军分别是天才纵横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超天才技术开发(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同时是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天津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的法人、董事长。

  顾雏军身陷囹圄后,当年名下的五家上市公司,命运各不相同。

  格林柯尔:2007年5月18日,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8056.HK)正式在香港退市,标志者鼎盛一时的格林柯尔系完全瓦解。

  科龙电器:2005年7月28日,顾雏军被捕后,不到两个月之后,海信集团旗下的海信空调托管科龙。2006年4月2日,广东格林柯尔将其持有科龙26.43%的股份以6.8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海信空调。而海信空调则替代广东格林柯尔成为科龙的控股股东。

  美菱电器:顾雏军案发后,美菱电器继续寻找买家。2006年1月,四川长虹董事长赵勇进入美菱电器的董事会,长虹成为美菱大股东,并承诺助其业务整合。最新消息是,美菱电器拟将公司全称由"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拟将公司A股证券简称由"美菱电器"变更为"长虹美菱"。

  亚星客车:顾雏军案发后,2006年7月,亚星客车前母公司亚星集团出资1.65亿元回购格林柯尔手中亚星客车60.67%股权,收购完成后,亚星客车脱离格林柯尔的控制。2011年9月,亚星客车进入潍柴集团,成为潍柴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

  襄阳轴承:2005年7月29日顾雏军在京被捕,同年8月襄阳轴承公告称,襄阳轴承第一大股东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已于8月1日向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致函,要求解除与其的股份转让合同。最终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公司29.84%股份的活动,被中国证监会叫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8:30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顾雏军在庭审现场陈述申诉理由时表示,因不服原审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没有立案再审。于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提审本案。

  他认为,这是违法动用公权力和司法权,对其本人进行迫害,导致蒸蒸日上的优秀民营企业集团,一夜之间变得苟延残喘。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严重侵犯民营企业资产的恶劣案例。这些罪名都是被构陷的,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辩护人陈有西对顾雏军的陈述表示同意。

  顾雏军在庭审现场还表示,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他给出的理由是,赵景川、杨军伟参与伪造证据,伪造的证据为证据7,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对此,审判长裴显表示,“你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法:顾雏军申请最高检赵杨二人回避理由不能成立
  今日,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今日公开审理。

  顾雏军在庭审现场表示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他给出的理由是,赵景川、杨军伟参与伪造证据,伪造的证据为证据。对此,审判长表示,“你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这个证据是否伪证,后头要在法庭调查中进行举证质证,并询问了顾雏军辩护人陈有西的意见。陈有西表示,第一,请合议庭回应,顾雏军对原审证据和最高检重新作出审查鉴定意见的质疑;第二,对这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律师将会在庭审调查当中重点向合议庭阐述。至于顾雏军的回避申请,律师不发表看法。请合议庭考虑。”

顾雏军:最高检检察员赵景川、杨军伟参与伪造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8:30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顾雏军在庭审现场表示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他给出的理由是,赵景川、杨军伟参与伪造证据,伪造的证据为证据7,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

  “申请参与制作这份伪证的两个检察员回避,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的。这个我也相信有些写得很清楚。如果法庭允许我念一遍的话,我当然愿意念一遍”,顾雏军表示。(新.浪)
  文字实录:
  [审判长 裴显鼎]:各原审被告人对辩护人持什么意见?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
  我在庭前会议上是说保留申请回避的权利。那么现在我希望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事实和理由是这样的,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参与伪造证据,即证据七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我首先声明,庭前会议我说过我保留回避申请。我觉得该份证据是一份伪证,申请参与制作这份伪证的两个检察员回避,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的。这个我也相信有些写得很清楚。如果法庭允许我念一遍的话,我当然愿意念一遍。

  [审判长 裴显鼎]:那么请你简要再说一下,行使申请回避应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规定。

  [审判长 裴显鼎]:请宣读。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送审材料进行知识性证据审查,检察员赵景川、杨军伟是送审人。申请人认为任何人对意见书中附件一附件二都能用肉眼就能分辨出来,是有问题的。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赵景川、杨军伟居然视而不见,将如此明显的伪证作为最高检的证据,显然是故意为之,实意图就是为了阻止申请人案件的纠正,并试图以此证构陷申请人。我在庭前会议上已经用手电筒指出问题。

  [审判长 裴显鼎]:顾雏军,关于这个证据是否伪证,本庭后头要在法庭调查中进行举证质证。你是不是基于所提交的证据系伪证,所以要求申请回避?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我当时做这个实验的时候要请审判员和审判长派人来看。你们没有派人来看。其实无论谁都能看明白。

  [审判长 裴显鼎]:我已经给你说过,顾雏军庭前回应程序问题。是不是伪证要经过本庭今天在审理以后决定。

  [审判长 裴显鼎]:请检察人员回应。
最高法:同意调取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相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8:30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宣读庭前会议报告】审判员罗智勇:五、处理决定
  合议庭经评议,决定:
  (一)关于双方提交的新证据材料的问题
  同意将顾雏军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张宏提交的二项证据材料以及检察机关提交的七项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纳入法庭调查。顾雏军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双方一致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但有争议的,可以在法庭审理时提出意见。

  (二)关于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的问题
  同意调取顾雏军申请的第一项证据材料,即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相关材料,以及第三项申请的部分证据材料,即广东省科技厅在2002年、2003年是否向顺德格林柯尔颁发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审判长 裴显鼎]:各原审被告人,本庭没有让你们坐下,请起立。

  [审判长 裴显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现在开庭。 传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到庭。

  [审判长 裴显鼎]: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由本院提审本案。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长 裴显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0条规定,合议庭此前已经对各原审被告人的身份、原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等情况进行了核实。

  [审判长 裴显鼎]: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检察人员及辩护人名单。本案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担任审判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和主审法官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石冰、罗灿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张燕清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裴显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汉明作为顾雏军的辩护人,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冲作为姜宝军的辩护人,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振彪作为张宏的辩护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学作为张细汉的辩护人,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江、袁军作为严友松的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

  [审判长 裴显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自行辩护,作最后陈述的权利。为充分保障各原审被告人、辩护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并保证庭审持续高效进行,5月18日,合议庭组织检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合议庭制作了庭前会议报告。

  [审判长 裴显鼎]:各原审被告人可以坐下。如你们有身体不适的,可以举手向本庭示意。

  [审判长 裴显鼎]:下面由审判员罗智勇宣读庭前会议报告。

  [审判员 罗智勇]:一、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召开庭前会议。会议由审判长裴显鼎主持,合议庭成员张勇健、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法官助理石冰、罗灿参加会议,书记员张燕清担任记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参加会议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以及顾雏军的辩护人陈有西、童汉明,姜宝军的辩护人盛冲,张宏的辩护人马振彪,严友松的辩护人李江、袁军参加了庭前会议。

  [审判员 罗智勇]:庭前会议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处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关的程序性事项;二是就检辩双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三是对原生效裁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并听取检辩双方意见。

  [审判员 罗智勇]:二、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意见 庭前会议中,合议庭就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事项询问了检辩双方,形成以下明确意见: 1.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申请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回避。 2. 检辩双方一致同意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3. 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4. 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申请重新鉴定。 5. 检辩双方一致同意庭审时不再宣读原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

  [审判员 罗智勇]:三、关于检辩双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的意见 (一)关于双方提交的新证据材料 1.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交的15项新证据材料 对于证据材料一,双方一致认可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格林柯尔)于2004年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对于证据材料二至六,双方一致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同意提交法庭,但认为其属于公开的政策法律文件,不属于新证据。 对于证据材料七至九,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但辩方对原审未予采信有异议;检方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原审未予采信不持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对于证据材料十,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检方认为该证据材料来源不明,真实性、合法性存疑。辩方提出其原提交该证据材料的目的是拟申请调取其他证据。 对于证据材料十一、十二,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辩方予以撤回。 对于证据材料十三,双方一致认可该证据在原生效裁判中已经列举,不属于新证据。 对于证据材料十四、十五,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辩方提出其提交证据材料十四的目的是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认为证据材料十五是真实存在的,应予采信;检方认为证据材料十五不真实,对原审未采信没有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2.原审被告人张宏提交的2项新证据材料 检方对证据材料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对证据材料二没有异议。 3.检察机关提交的7项新证据材料 辩方除对证据材料一予以认可外,对其他证据材料全部提出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四、关于原二审裁定列举证据的意见 (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 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59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24项,分别是证据1、5、31、33-39、41-45、47、49、51-53、56-59,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59项证据均无异议。 (二)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71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66项,分别是证据1、3-8、10-25、27、28、30、31-65、67-71,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认为证据63、64一审未予采信,不应作为二审定案依据,此外,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二)关于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向法院申请调取6项证据材料: 对于第一项申请,检方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需要调取。 对于第二项申请,检方认为没有发现人为干预的情形,不需要调取。 对于第三、四项申请,辩方予以撤回。 对于第五项申请,辩方称其提出的目的是调取除王大庆在卷证言之外可能存在的其他证言;检方认为检察机关在再审期间向王大庆收集的证言已对此作出解释,不存在王大庆的其他证言。 对于第六项申请,检方认为原审案卷中已存在,不需要调取。

  [审判员 罗智勇]:(三)关于申请证人出庭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申请贾春旺、谢伯阳、欧广源、王荣平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原审被告人严友松的辩护人申请魏五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检方认为贾春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范围,辩方申请其出庭没有法律依据。检方对辩方申请谢伯阳、欧广源、王荣平、魏五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四、关于原二审裁定列举证据的意见 (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 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59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24项,分别是证据1、5、31、33-39、41-45、47、49、51-53、56-59,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59项证据均无异议。 (二)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71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66项,分别是证据1、3-8、10-25、27、28、30、31-65、67-71,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认为证据63、64一审未予采信,不应作为二审定案依据,此外,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三)关于挪用资金罪 1.关于挪用2.9亿元的事实 原二审裁定对该起事实共列举39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26项,分别是证据1、4-6、8-16、19-20,以及原二审裁定第84-90页所列的13项证据中的1-11项,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39项证据均无异议。 2.关于挪用6300万元的事实 原二审裁定对该起事实共列举10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8项,分别是证据2、3、5-10,对其他2项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10项证据均无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五、处理决定 合议庭经评议,决定: (一)关于双方提交的新证据材料的问题 同意将顾雏军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张宏提交的二项证据材料以及检察机关提交的七项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纳入法庭调查。顾雏军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双方一致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但有争议的,可以在法庭审理时提出意见。 (二)关于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的问题 同意调取顾雏军申请的第一项证据材料,即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相关材料,以及第三项申请的部分证据材料,即广东省科技厅在2002年、2003年是否向顺德格林柯尔颁发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审判员 罗智勇]:庭前会议后,本庭已向广东省科技厅、中国证监会发出调取证据的通知。广东省科技厅于5月26日向本庭提交了粤科函高字[2018]1026号复函,中国证监会于6月6日向本庭提交了《关于提供顾雏军案相关材料的复函》。本庭已于庭审前通知检辩双方进行了查阅。对于这二项新证据,将在法庭调查时进行展示、质证。 关于顾雏军提出的第二项申请,经本庭审查,未发现原一、二审存在非法干预案件审理的情形;第五项申请,检方就无需调取已作出合理解释。对于上述二项申请,本庭不予支持。 关于顾雏军提出的第四项申请,辩方在庭前会议中已撤回;第六项申请所指向的材料,原审卷宗中已经收集,无需再调取。

  [审判员 罗智勇]:庭前会议中,辩方提出其提交证据材料十的目的是申请调取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科龙电器财务调查报告。庭前会议后,本庭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取关于科龙电器财务调查报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6月8日提供了《关于科龙电器现金流向调查工作报告》。经检辩双方查阅后,均认为不需要将该报告作为新证据在法庭调查时展示、质证。本庭经研究,同意检辩双方意见。 (三)关于申请证人出庭的问题 对于辩方申请谢伯阳、欧广源、王荣平、魏五洲等四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检辩双方意见一致,本庭经征求上述人员意见,并结合案件办理需要,决定通知谢伯阳、魏五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员 罗智勇]:对于辩方申请贾春旺出庭作证的问题,检方认为贾春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范围,本庭经研究认为,检方意见成立。 (四)关于原二审裁定列举证据的问题 对于检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庭将在开庭审理中分组进行质证,没有异议的不再进行质证。 (五)关于其他事项 1.庭前会议后,辩方提出,其于再审期间提交的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的科龙电器2006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在庭前会议中未出示,请求将该公告纳入法庭调查。经征询检方意见,检方无异议。本庭决定将该公告纳入法庭调查,在庭审时予以展示、质证。

  [审判员 罗智勇]:2.庭前会议中,辩方对检方作为新证据提交的《付款通知书》原件和《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提出重大质疑。为回应质疑,检方于庭前会议后向本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刘烁就有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本庭经研究,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决定同意检方申请。 3.庭前会议后,原审被告人张细汉委托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学担任其辩护人,经询问,张友学律师对《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10条规定的回避等事项无异议。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顾雏军案再审今日开庭:顾雏军、姜宝军、张宏等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8:30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合议庭成员:裴显鼎、张勇健、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

  [审判长 裴显鼎]:各原审被告人,本庭没有让你们坐下,请起立。

  [审判长 裴显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现在开庭。 传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到庭。

  [审判长 裴显鼎]: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由本院提审本案。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长 裴显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0条规定,合议庭此前已经对各原审被告人的身份、原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等情况进行了核实。

  [审判长 裴显鼎]: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检察人员及辩护人名单。本案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担任审判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和主审法官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石冰、罗灿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张燕清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裴显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汉明作为顾雏军的辩护人,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冲作为姜宝军的辩护人,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振彪作为张宏的辩护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学作为张细汉的辩护人,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江、袁军作为严友松的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

  [审判长 裴显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自行辩护,作最后陈述的权利。为充分保障各原审被告人、辩护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并保证庭审持续高效进行,5月18日,合议庭组织检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合议庭制作了庭前会议报告。

  [审判长 裴显鼎]:各原审被告人可以坐下。如你们有身体不适的,可以举手向本庭示意。

  [审判长 裴显鼎]:下面由审判员罗智勇宣读庭前会议报告。

  [审判员 罗智勇]:一、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召开庭前会议。会议由审判长裴显鼎主持,合议庭成员张勇健、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法官助理石冰、罗灿参加会议,书记员张燕清担任记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参加会议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以及顾雏军的辩护人陈有西、童汉明,姜宝军的辩护人盛冲,张宏的辩护人马振彪,严友松的辩护人李江、袁军参加了庭前会议。

  [审判员 罗智勇]:庭前会议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处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关的程序性事项;二是就检辩双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三是对原生效裁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并听取检辩双方意见。

  [审判员 罗智勇]:二、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意见 庭前会议中,合议庭就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事项询问了检辩双方,形成以下明确意见: 1.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申请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回避。 2. 检辩双方一致同意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3. 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4. 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申请重新鉴定。 5. 检辩双方一致同意庭审时不再宣读原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

  [审判员 罗智勇]:三、关于检辩双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的意见 (一)关于双方提交的新证据材料 1.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交的15项新证据材料 对于证据材料一,双方一致认可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格林柯尔)于2004年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对于证据材料二至六,双方一致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同意提交法庭,但认为其属于公开的政策法律文件,不属于新证据。 对于证据材料七至九,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但辩方对原审未予采信有异议;检方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原审未予采信不持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对于证据材料十,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检方认为该证据材料来源不明,真实性、合法性存疑。辩方提出其原提交该证据材料的目的是拟申请调取其他证据。 对于证据材料十一、十二,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辩方予以撤回。 对于证据材料十三,双方一致认可该证据在原生效裁判中已经列举,不属于新证据。 对于证据材料十四、十五,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辩方提出其提交证据材料十四的目的是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认为证据材料十五是真实存在的,应予采信;检方认为证据材料十五不真实,对原审未采信没有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2.原审被告人张宏提交的2项新证据材料 检方对证据材料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对证据材料二没有异议。 3.检察机关提交的7项新证据材料 辩方除对证据材料一予以认可外,对其他证据材料全部提出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四、关于原二审裁定列举证据的意见 (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 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59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24项,分别是证据1、5、31、33-39、41-45、47、49、51-53、56-59,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59项证据均无异议。 (二)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71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66项,分别是证据1、3-8、10-25、27、28、30、31-65、67-71,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认为证据63、64一审未予采信,不应作为二审定案依据,此外,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二)关于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向法院申请调取6项证据材料: 对于第一项申请,检方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需要调取。 对于第二项申请,检方认为没有发现人为干预的情形,不需要调取。 对于第三、四项申请,辩方予以撤回。 对于第五项申请,辩方称其提出的目的是调取除王大庆在卷证言之外可能存在的其他证言;检方认为检察机关在再审期间向王大庆收集的证言已对此作出解释,不存在王大庆的其他证言。 对于第六项申请,检方认为原审案卷中已存在,不需要调取。

  [审判员 罗智勇]:(三)关于申请证人出庭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申请贾春旺、谢伯阳、欧广源、王荣平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原审被告人严友松的辩护人申请魏五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检方认为贾春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范围,辩方申请其出庭没有法律依据。检方对辩方申请谢伯阳、欧广源、王荣平、魏五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四、关于原二审裁定列举证据的意见 (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 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59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24项,分别是证据1、5、31、33-39、41-45、47、49、51-53、56-59,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59项证据均无异议。 (二)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71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66项,分别是证据1、3-8、10-25、27、28、30、31-65、67-71,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认为证据63、64一审未予采信,不应作为二审定案依据,此外,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三)关于挪用资金罪 1.关于挪用2.9亿元的事实 原二审裁定对该起事实共列举39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26项,分别是证据1、4-6、8-16、19-20,以及原二审裁定第84-90页所列的13项证据中的1-11项,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39项证据均无异议。 2.关于挪用6300万元的事实 原二审裁定对该起事实共列举10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8项,分别是证据2、3、5-10,对其他2项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10项证据均无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五、处理决定 合议庭经评议,决定: (一)关于双方提交的新证据材料的问题 同意将顾雏军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张宏提交的二项证据材料以及检察机关提交的七项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纳入法庭调查。顾雏军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双方一致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但有争议的,可以在法庭审理时提出意见。 (二)关于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的问题 同意调取顾雏军申请的第一项证据材料,即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相关材料,以及第三项申请的部分证据材料,即广东省科技厅在2002年、2003年是否向顺德格林柯尔颁发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审判员 罗智勇]:庭前会议后,本庭已向广东省科技厅、中国证监会发出调取证据的通知。广东省科技厅于5月26日向本庭提交了粤科函高字[2018]1026号复函,中国证监会于6月6日向本庭提交了《关于提供顾雏军案相关材料的复函》。本庭已于庭审前通知检辩双方进行了查阅。对于这二项新证据,将在法庭调查时进行展示、质证。 关于顾雏军提出的第二项申请,经本庭审查,未发现原一、二审存在非法干预案件审理的情形;第五项申请,检方就无需调取已作出合理解释。对于上述二项申请,本庭不予支持。 关于顾雏军提出的第四项申请,辩方在庭前会议中已撤回;第六项申请所指向的材料,原审卷宗中已经收集,无需再调取。

  [审判员 罗智勇]:庭前会议中,辩方提出其提交证据材料十的目的是申请调取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科龙电器财务调查报告。庭前会议后,本庭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取关于科龙电器财务调查报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6月8日提供了《关于科龙电器现金流向调查工作报告》。经检辩双方查阅后,均认为不需要将该报告作为新证据在法庭调查时展示、质证。本庭经研究,同意检辩双方意见。 (三)关于申请证人出庭的问题 对于辩方申请谢伯阳、欧广源、王荣平、魏五洲等四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检辩双方意见一致,本庭经征求上述人员意见,并结合案件办理需要,决定通知谢伯阳、魏五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员 罗智勇]:对于辩方申请贾春旺出庭作证的问题,检方认为贾春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范围,本庭经研究认为,检方意见成立。 (四)关于原二审裁定列举证据的问题 对于检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庭将在开庭审理中分组进行质证,没有异议的不再进行质证。 (五)关于其他事项 1.庭前会议后,辩方提出,其于再审期间提交的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的科龙电器2006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在庭前会议中未出示,请求将该公告纳入法庭调查。经征询检方意见,检方无异议。本庭决定将该公告纳入法庭调查,在庭审时予以展示、质证。

  [审判员 罗智勇]:2.庭前会议中,辩方对检方作为新证据提交的《付款通知书》原件和《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提出重大质疑。为回应质疑,检方于庭前会议后向本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刘烁就有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本庭经研究,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决定同意检方申请。 3.庭前会议后,原审被告人张细汉委托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学担任其辩护人,经询问,张友学律师对《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10条规定的回避等事项无异议。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最高法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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