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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判例:辩护律师可以调取阅览留置期间同步录音录像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典臣,男,中共党员(党组织关系现在运城市水务局党总支),原任运城市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政协运城市第四届委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运城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5月15日被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建军,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职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典臣犯受贿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了庭前会议,并于2017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红贞、检察员欧晓燕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典臣及其辩护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军,实习律师白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卫典臣在担任运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项目资金编制和调配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资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索取或非法收受张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人财物。具体如下:1、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卫典臣借芮城县黄河护岸工程管委会张某某向其申报防汛项目资金之机,以解决项目费用为由,先后三次向张某某索取现金共计12万元,每次4万元。2、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卫典臣为芮城县在项目资金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芮城县水利局防汛办主任、马崖工程管理处主任李某某现金共计1.2万元。其中2011年0.2万元,2014年0.5万元,2017年0.5万元。3、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卫典臣为临猗县在项目资金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四次收受临猗县水利局局长孙某某现金共计7.5万元。其中2009年1万元,2010年索取现金5万元,2011年1万元,2012年0.5万元。4、2010年与2012年,运城市水务局分别向临猗县下达40万元的“黄河元上堤水毁修复项目”和40万元的“黄河元上段堤防坍塌项目”预算指标后,被告人卫典臣以解决经费为由,先后两次向元上扬水工程管理处处长闫某某索要现金共计7万元。其中2010年5万元,2012年2万元。5、2012年,运城市水务局向临猗县下达30万元的“临猗杨范站护岸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后,被告人卫典臣以解决经费为由,向杨范站扬水工程管理处处长崔某某索要现金3万元。6、2008年,运城市水务局向永济市下达40万元的“黄河舜帝护岸防汛应急度汛工程”项目预算指标后,被告人卫典臣以解决经费为由,向永济市水利局防汛办主任杨某某索要现金4万元。7、2012年,运城市水务局向永济市下达30万元的“黄河舜帝坝沉陷加固工程”项目预算指标后,被告人卫典臣以解决经费为由,向永济市水利局防汛办主任陈永某索要3万元。8、2010年至2014年,运城市水务局向河津市下达了9个项目工程预算指标,被告人卫典臣以解决费用和验收费为由,向河津市水利局防汛办主任杨创某索要现金18.6万元。其中2010年2万元,2011年2万元,2012年5.6万元,2013年2万元,2014年7万元。被告人卫典臣共计收受人民币56.3万元。其中7万元送给分管防汛办工作的运城市水务局党组成员、调研员任望某,5万元用于给其儿子卫国某装修房屋;20万元用于给卫国某在空港管委会集资;23.8万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剩余0.5万元仍存在其家中。案发后,被告人卫典臣已主动退交涉案款人民币60.78万元(其中含孳息11.48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卫典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49.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卫典臣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及赃款去向予以认可,自愿认罪。同时辩解称:1、其虽然收受了财物,但不构成索贿;2、在运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及孳息,真诚悔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卫典臣犯受贿罪不持异议,对指控被告人卫典臣共收受56.3万元也不持异议。辩护意见认为:1、由于本案的证人(行贿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未能如实、客观的陈述,对证人的证言不应采纳。被告人卫典臣虽有收受财物行为,但不构成索贿;2、被告人卫典臣收受李某某1.2万元、收受孙某某2.5万元时,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该部分依法不构成受贿罪;3、关于赃款去向,被告人卫典臣给分管领导任望某所送的7万元经核实后,公诉机关已经予以扣减。被告人卫典臣称去省里跑项目花费12万元、结算夹马口大厦餐饮费5万元、结算健康烟酒店烟酒费用3万元,也应予以核实并扣减;4、被告人卫典臣有自首情节。在运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卫典臣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5、被告人卫典臣在运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及孳息,真诚悔罪,且本案受贿与其他受贿案件不同,卫典臣并不是为某些自然人谋取利益,而是为涉案四个县市的水利工程谋取利益,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人卫典臣被任命为运城市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该办公室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大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发生汛情和灾情时,向省防汛办上报,争取项目资金;负责对全市各县防汛抗旱资金的编制和调配。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卫典臣在担任运城市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项目资金编制和调配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资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索取或非法收受张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闫某某、崔某某、杨某某、陈永某、杨创某等八人现金共计56.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卫典臣收受芮城县张某某、李某某款项事实:(一)、索取张某某现金事实1、2010年4月份的一天,时任芮城县黄河护岸工程管理委员会主任张某某在运城市水务局办公室给市防汛办申报防汛项目时,卫典臣称跑项目市局没有钱,各县项目都要抽10%的费用。张某某向时任县水利局局长王某汇报了此事。当年40万元的项目资金下达后,张某某向风陵渡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红某安排处理费用事宜,韩红某不同意,张某某为维持关系从其弟张照某处借款4万元,于2010年11月在卫典臣办公室将4万元交给被告人卫典臣。2、2011年,张某某到市防汛办申报项目计划时,卫典臣告诉张某某,今年给芮城县的项目资金还是40万元,情况和去年一样还需要交4万元的项目费用。当年40万元的项目资金下达后,按照10%的比例,张某某向负责项目建设的芮城县建筑工程公司李亮某安排处理该费用事宜,于2011年底在卫典臣办公室将4万元交给被告人卫典臣。3、2012年8月,当年40万元的项目资金下达后,张某某向负责项目建设的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芮城县建筑工程公司)李亮某安排处理该费用,于2012年底在卫典臣办公室将4万元交给被告人卫典臣。4、2013年,当年40万元的项目资金下达后,卫典臣同样安排张某某解决4万元经费,张某某即将卸任,将从李亮某处解决的4万元现金没有交给卫典臣,归还了其2010年借张照某的4万元借款。综上,被告人卫典臣2010年、2011年、2012年三次共向张某某索取现金12万元,每次4万元。(二)、收受李某某现金事实1、2011年,时任芮城县水利局防汛办主任李某某受姚源村姚德某之托,给该村争取修渠的抗旱资金,到卫典臣办公室要求设法给姚源村安排项目,并将装有0.2万元的信封交给被告人卫典臣。2、2014年春节前,李某某担任芮城县马崖工程管理处主任后,为争取零级浮船站项目,并请卫典臣支持其工作,将装有0.5万元的信封在卫典臣办公室交给被告人卫典臣。3、2017年1月24日,芮城县马崖工程管理处主任李某某为争取马崖灌区电力修复资金,请卫典臣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关照,和卫典臣、荆红某在运城市财政局附近一家面馆吃饭期间,在荆红某离开结账时,李某某将装有0.5万元的信封交给被告人卫典臣。综上,被告人卫典臣为他人在项目资金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李某某现金共计1.2万元。其中2011年0.2万元,2014年0.5万元,2017年0.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卫典臣向张某某索取12万元的证据:(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分三次共给卫典臣送过12万元好处费。我在2008年3月至2013年9月任芮城县黄河护岸工程管理委员会站长期间,市防汛办每年都会给芮城县黄委会拨付水毁修复项目资金40万元。2010年至2012年三年间,根据卫典臣的要求,每次在项目资金40万元款项下达后,我会按照10%的比例送给卫典臣4万元。给卫典臣送钱是因为他是我的上级,他向我索要,我不得不给,另外就是我们的项目,他有决定权。我第一次给卫典臣送4万元的事情经过是:2010年3、4月份的一天,我到运城市防汛办报当年的项目计划,在运城市水务局6楼电梯北卫典臣的办公室见了卫典臣,给他说了我县项目计划的情况。卫典臣说跑项目是需要经费的,市局没有钱,一般抽取当年拨付资金的10%。随后我们二人又闲聊了几句,我就走了。回到芮城后,我就给芮城县水利局局长王某汇报了这件事,局长说让我自己想办法,局里没有钱。2010年8月,我和韩红某的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开工后,我给韩红某说,我要抽取工程资金的10%,需要拿四万元,这钱你想办法解决一下。韩红某说前几年他干活的工程款还没有付清,他不想出这部分钱。2010年11月左右,我就给我弟弟张照某打电话借钱,给他说单位急用4万元,第二天张照某来到我家将4万元给了我。借到钱后我就来到卫典臣的办公室,将装有4万元的现金档案袋放到他的办公桌上说这是今年跑项目的费用4万元你看一下。卫典臣说行了,不用看了。就随手将档案袋放到了抽屉里,在办公室我们随便聊了几句,我就走了。这4万元都是100元面额,每1万元捆在一起,共4沓放在档案袋里。我给卫典臣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我第二次给卫典臣送4万元的事情经过是:2011年我来到市防汛办报项目计划,卫典臣告诉我今年给你们芮城县的项目资金还是40万元,情况和去年一样,还需要交4万元的项目费用,随后我就离开了卫典臣的办公室。这个项目下达后,我考虑到2010年的4万元费用是自己垫付的,今年不能再由自己垫付了,决定把项目交由芮城县建筑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李亮某承建。之后给他说:这个项目市里拨付资金40万元,但是需要向市里交付10%费用,你想干这个工程,这4万元你得出。李亮某考虑了一下说可以干。在芮城县财政局将30%资金12万元拨付到县建筑公司后,我给李亮某打电话,说第一批资金已经支付到账了,你什么时候把4万元给我,我将钱给市里送去。2011年底的一天,我和李亮某在县建筑公司门口见面,在我车里李亮某将4万元现金交给我。过了几天我和卫典臣联系好,来到位于市水务局六楼卫典臣的办公室内,将装有4万元现金的档案袋交给他,然后我就离开卫典臣的办公室了。这4万元都是100元面额,每1万元捆在一起,共4沓放在档案袋里。我给卫典臣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我第三次给卫典臣送4万元的事情经过是:2012年8月,市防汛办将40万元的黄河匼河修复项目资金下达后,我再次把工程交由芮城县建筑工程公司负责施工。2012年9月,芮城县财政局将30%项目资金12万元拨付到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芮城县建筑工程公司)后,我就让李亮某给我准备4万元现金。在芮城县建筑公司门口,李亮某给了我4万元现金。我拿到4万元现金后,把4万元现金装进档案袋,在卫典臣办公室见到卫典臣,给他说:“这是今年给你的4万元”,顺手把装有4万元现金的档案袋递到卫典臣手里,卫典臣收下后说了句“行”。我们二人闲聊了几句我就离开了。这4万元都是100元面额,每1万元捆在一起,共4沓放在档案袋里。我给卫典臣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芮城县黄河匼河二号、三号坝坍塌加固项目资金40万元就是2012年市防汛办给芮城县黄委会安排的资金项目。第三次送的4万元就是在这个工程中解决的;(2)证人张照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是我哥,2010年11月份左右,我哥哥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需要4万元跑项目用钱,我从保险柜取出4万元给他送了过去,后来在2013年下半年,我哥哥张某某才把4万元还给我;(3)证人李亮某的证言证明:我通过张某某,在2011年、2012年、2013年承建过三个护岸工程,每个工程标的都是40万元,每年都是在8、9月份左右,工期都是45天。张某某在每个工程中都向我要了4万元,他说,如果我想干这个工程,就必须给他返10%的费用,给他4万元。我每次给他钱,都是开工有半个月的时间,站上给我预付30%的工程款,我从中取4万元现金,一共给过他12万元。张某某没有给我说过钱是给谁的,只是给我说是跑项目的费用。我不认识水利局的卫典臣。我和张某某之间没有借贷关系,至今,这12万元张某某没有退还给我;(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我是芮城县水利局局长,2010年4、5月份左右,张某某告诉我风陵渡西河滩护岸工程项目市防汛办卫典臣要费用,我说这个事情你们自己思量着办。后来,张某某再也没有找我说这个事情,局里也没有出过这方面的费用。具体张某某是如何办的,我就不清楚了;(5)证人韩红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时张某某曾经向其提出过要费用,但被其明确拒绝了;(6)运城市水务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运财农(2010)98号、运水财经(2010)176号文件;运财农(2011)98号、运水财经(2011)273号文件;运财农(2012)97号、运水财经(2012)260号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及支付凭证,证实:运城市水务局给芮城县下达防汛抗旱项目指标所涉及的工程承包情况及工程款支付情况;(7)被告人卫典臣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在任防汛办主任以后,收受过下级单位或人员的钱和物。在我任市防汛办主任期间,市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标下达后,有关市县水利部门人员给我送过钱。2010年至2012年,芮城黄河护岸工程管委会主任张某某给我送过三次款,总计12万元。详细经过是:在2010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某在给市防汛办上报项目资金计划时,我说匼河管委会主要是靠省里下拨的匼河资金,向省里争取资金要有费用,按省里的行情每年大约要有4万元,我让张某某每年提供4万元跑项目的经费,张某某表示同意。2010年7月,市水务局给芮城县下达“黄河匼河段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2010年8月份的一天上班期间,张某某来到我办公室,把一个档案袋放到我的办公桌上,给我说这是跑项目的费用4万元,让我看一下,我说不用看了,就随手把档案袋放在了办公桌的抽屉里,然后我们二人闲聊了会,张某某就离开了。张某某离开后,我看了看张某某给我的档案袋里装的是4万元现金。2011年和2012年,张某某都是以同样的方式,每年4万元,给了我8万元。2、被告人卫典臣收受李某某1.2万元的证据:(1)证人李某某手机储存内容拍照图片、李某某和卫典臣的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以上两份证据共同证实:2017年1月24日李某某给卫典臣行贿时电话联系的通话、短信记录;(2)2015年8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运城市水务系统记账凭证及相关发票的复印件,证实:李某某2014年从时任芮城县马崖扬水管理处会计李海某处拿的现金,是在2015年8月份至2015年12月份的汽油票中陆续报销处理的;(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在我任芮城县防汛办主任期间,于2011年4、5月份因我县姚源村争取抗旱资金找过卫典臣,给他好处费现金0.2万元;于2014年春节前,因马崖灌区争取抗旱资金找过卫典臣,给他好处费现金0.5万元;于2017年春节前,因马崖灌区争取抗旱资金找过卫典臣,给他好处费现金0.5万元和2条黄河鲤鱼,三次共计1.2万元。为了顺利争取到防汛抗旱资金,必须通过卫典臣,他有决定权。但是这三次的抗旱资金都没有下达,卫典臣没有给我退还过这1.2万元。第一次的0.2万元是风陵渡镇姚源村姚德某给的我,我一个人来到运城市水务局六楼防汛办找到卫典臣,想让他给姚源村安排个项目,并顺手将装有0.2万元现金的信封递到卫典臣的手中,卫典臣稍作推辞就收下了;第二次的0.5万元是让我单位会计李海某准备的,我和单位司机谢二强到运城市水务局,我一个人在卫典臣办公室,将装有0.5万元现金的信封塞给卫典臣,卫典臣就收下了;第三次是2017年1月24日上午,我给卫典臣打电话了解抗旱资金的情况,为了争取抗旱资金,我在单位与副主任杨康某、李安某、荆红某商量后,我定下了给卫典臣送0.5万元现金和2条鲤鱼。下午5时我给卫典臣发短信问他“卫主任,晚上有空吗?”,卫典臣回电话给我说,他就往运城走,到运城联系。我就从会计李海某处拿了0.5万元现金,给她说明去见卫典臣,并让她将钱装进信封。之后,我和荆红某两人赶到运城,和卫典臣在市财政局旁的一家小面食馆吃饭。在荆红某结算饭钱的时候,我将装有0.5万元现金的信封给了卫典臣,卫典臣就收下了;(4)证人姚德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第一次给卫典臣行贿0.2万元款的来源是他给的;(5)证人李海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017年春节前李某某向卫典臣各行贿0.5万元款,是我先拿个人的钱垫上的。李某某2014年从我处拿的0.5万元现金是在2015年8月份至2015年12月份的汽油票中陆续报销处理的。2017年从我手中拿的0.5万元,到现在还没有处理;(6)证人荆红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春节前,为了争取抗旱资金,李某某和我一起给卫典臣送钱,具体给卫典臣送了多少钱,我不清楚;(7)被告人卫典臣的供述,主要内容:2011年左右的一天,芮城县水利局防汛办主任李某某到我办公室,说想给芮城县的一个村争取修渠的抗旱资金,期间给了我一个装有0.2万元现金的信封,我就收下了。这个项目我印象中给解决了。2014年1月的一天,李某某一个人到了我办公室,告诉我他任了马崖灌区主任,让我支持他的工作,想争取零级浮船站项目,期间他把装有0.5万元现金的信封往我手中塞,我就收下了。我给李某某说我会支持他的工作,会考虑给马崖灌区安排资金。2017年1月底的一天,李某某和我,还有另外一个人(我不认识),在市财政局旁的一家面馆吃饭,李某某说在安排资金的时候给马崖灌区给以倾斜,并让我协调解决马崖灌区电力修复问题。在李某某随行人去结账时,李某某将装有0.5万元现金的信封从饭桌下递给了我,说了句“过年了”,我就收下了。我们三人离开饭店后,另一个人将2条鲤鱼放在了我车上。这个事情我已经答应了,但是我还没有来得及解决。二、被告人卫典臣索取、收受临猗县孙某某、闫某某、崔某某款项事实(一)索取、收受孙某某现金事实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卫典臣为临猗县在项目资金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临猗县水利局原局长孙某某现金2.5万元、索取5万元,共计7.5万元。1、2009年4、5月份,时任临猗县水利局局长孙某某为争取项目,和县防汛办主任令狐某某一起到卫典臣办公室,请求在防汛项目上给予关照,卫典臣表示同意。孙某某按事先商量的,令狐某某先离开,孙某某随后将装有1万元的信封交给被告人卫典臣。该1万元系令狐某某个人垫付。2、2010年5、6月份,卫典臣在临猗县检查防汛工作时给孙某某说,市防汛办车辆车况不好,想购置辆新车,让临猗县水务局给解决5万元费用,并称给临猗县安排个项目,返点钱换个车。随后,孙某某给令狐某某说了此事。同年9月份,临猗县下拨项目资金后,孙某某安排令狐某某从王某承建的涑水河清淤项目中倒出7.5万元,令狐某某从中拿走1万元抵顶了她2009年垫付的1万元,拿出5万元交给孙某某。次日,孙某某和令狐某某一起到卫典臣办公室说给他买车的5万元解决了,等令狐某某离开后,孙某某将装有5万元的黑塑料袋交给被告人卫典臣。3、2011年4、5月份,时任临猗县水利局局长孙某某为争取项目,和县防汛办主任令狐某某一起到卫典臣办公室,请求在防汛项目上给予关照,卫典臣表示同意。孙某某按事先商量的,让令狐某某先离开,孙某某随后将装有1万元的信封交给被告人卫典臣。4、2012年4、5月份,时任临猗县水利局局长孙某某为争取项目,和县防汛办主任令狐某某一起到卫典臣办公室,请求在防汛项目上给予关照,卫典臣表示同意。令狐某某将2010年倒出的7.5万元中剩余的0.5万元交给孙某某。孙某某按事先商量的,让令狐某某先离开,孙某某随后将装有0.5万元的信封交给被告人卫典臣。(二)索取闫某某现金事实1、2010年7月,运城市水务局向临猗县下达“黄河元上堤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后,被告人卫典臣以经费紧张为由,给时任元上扬水工程管理处处长闫某某提出办公经费紧张,要求解决5万元的经费。闫某某给副站长张某胜、会计杨辰某说了此事,并安排工程队老迟解决。2011年5月的一天,预付款到账后,闫某某安排杨辰某、刘圣某、老迟到临猗西张吴信用社用刘圣某的存折(老迟使用刘圣某的存折)提款。闫某某和卫典臣联系好后,安排临猗县元上扬水工程管理处会计杨辰某将5万元在卫典臣办公室交给了被告人卫典臣。后杨辰某向闫某某汇报了结果。2、2012年8月,运城市水务局向临猗县下达“黄河元上段堤防坍塌加固”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后,被告人卫典臣以经费紧张为由,向元上扬水工程管理处处长闫某某提出要求解决2万元经费。2013年7月的一天,预付款到账后,闫某某安排杨辰某、刘圣某、老迟到临猗西张吴信用社用刘圣某的存折提款。杨辰某在卫典臣办公室将2万元交给了被告人卫典臣。后杨辰某向闫某某汇报了结果。(三)索取崔某某现金事实2012年8月,运城市水务局向临猗县下达30万元的“临猗杨范站护岸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后,被告人卫典臣向时任临猗杨范扬水工程管理处处长崔某某提出办公经费紧张,要求解决3万元的经费。崔某某给副处长王淑某、会计王某丽说了此事并安排施工队吴甫某解决3万元。当年年底,吴甫某将3万元交给王某丽,王某丽根据崔某某安排把钱交给王淑某。一两天后,崔某某和王淑某一起到市水务局,崔某某去给其他领导汇报工作,王淑某到卫典臣办公室将装有3万元的大信封交给卫典臣,并称这是崔某某站长让交给他的3万元。王淑某下楼后,给崔某某打电话汇报了结果。综上,被告人卫典臣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取孙某某现金2.5万元。向孙某某索贿5万元,向闫某某索贿7万元,向崔某某索贿3万元,共计现金17.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卫典臣向孙某某索贿5万元、收受现金2.5万元的证据:(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在担任临猗县水务局局长期间给卫典臣送过四次钱,共7.5万元。分别是:2009年1万元,2010年5万元,2011年1万元,2012年0.5万元。2009年4、5月份,为了给临猗县争取防汛项目,我和我单位防汛办主任令狐某某一起到运城市水利局卫典臣办公室汇报工作。令狐某某离开办公室后,我把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给了卫典臣。这1万元现金是令狐某某自己垫付的,我们这次送1万元,是我们两个人商量好的,她先出去,我再把钱给卫典臣。2010年5、6月份,卫典臣在涑水河防汛检查时,给我说他的车不行了,到时他给我个项目,给他返点钱换个车。我把这个事情也给令狐某某说了。当年我们县里拨付一批防汛资金,其中有一笔是14.3万元涑水河清淤项目资金,我安排令狐某某从这个项目资金中拿出7.5万元,把车钱和前面送的1万元解决了,剩余的钱以后处理一些问题。2010年9月份,这笔7.5万元就倒出来了,怎么倒的钱令狐某某清楚。令狐某某倒出钱后给了我5万元,第二天我将这5万元送到卫典臣办公室给了他。这5万元是用黑塑料袋包着的,当时是放在他办公桌上,我说这是给你买车解决的5万元,卫典臣笑了笑,然后我就走了。2011年4、5月份,为了给临猗县争取防汛项目资金,还是我和令狐某某一起去的卫典臣办公室,说你多关照,想办法多拨点钱。和上次一样我们商量好的,令狐某某出去以后,我把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给了卫典臣。这1万元,是倒出的7.5万元中的钱,令狐某某都清楚。剩余的0.5万元,在2012年4、5月份,还是我和令狐某某两人以同样的方式送给了卫典臣。总共给了卫典臣7.5万元,卫典臣至今没有给我退过;(2)证人令狐某某的证言证明:在我任临猗县防汛办主任期间,我倒过一笔7.5万元。在2010年上半年,孙某某局长说要给市里解决5万元的费用,安排我在临猗县涑水河清淤项目上解决。这个项目资金是14.3万元,我找的是王某的施工队,他现在已经去世了,我和他说好让他从工程中拿7.5万元。由于王某没有资质,他就借用了临猗县西城汉民土石方挖掘服务车卫汉民的资质与我们签了合同。2010年7月份付款后,大约8、9月份,王某把7.5万元给了我;(3)被告人卫典臣的供述,主要内容:2009年5月份的一天,临猗县水务局局长孙某某和临猗县水务局防汛办主任令狐某某到我办公室,谈了谈工作,令狐某某离开后,孙某某给了我一个装有1万元的信封。让我在以后的工作上和对临猗县的防汛抗旱项目安排上多多关照,我给孙某某说了句谢谢关心。后来我给关照了。大概在2010年5月份的一天,我们市防汛办去临猗县检查防汛工作,在涑水河庙上段检查时,我给孙某某说市防汛办的车况不好,想购置辆新车,让临猗县水务局给解决一些费用。孙某某表示同意,并让我给临猗县安排一些项目资金,从项目资金中解决。2010年12月,市水务局给临猗县下达“抗旱服务队涑水河抢险排水补助”项目预算指标5万元。我印象是2010年底,孙某某到我办公室把一个装有5万元的黑色塑料袋放在办公桌上,说这是给我解决的5万元买车钱,我说2011年6月份的一天,孙某某到我办公室给了我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同样让我在临猗县的防汛抗旱项目安排上进行照顾,我答应了。2012年6月份,孙某某到我办公室给了我一个装有0.5万元现金的信封,对我说他快退居二线了,对我多年工作上的支持表示感谢,我说咱们以后还要多多联系。实际上临猗是水利大县,我每年都予以关照,争取了不少项目。2、被告人卫典臣向闫某某索贿7万元的证据:(1)运城市水务局、财政局[运财农(2010)165号、运水财经(2010)367号文件]及施工合同、支付凭证,证实:运城市给临猗县下达防汛抗旱项目指标所涉及的工程承包情况及付款情况;(2)运城市财政局、水务局文件,其中包含2010年7月27日预算为40万元的黄河元上堤水毁修复项目和2012年8月20日预算为40万元的黄河元上段堤防坍塌加固项目;(3)2010年11月20日临猗县元上扬水工程管理处和刘圣某签订的一级站应急度汛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2月30日预付刘圣某工程款50万元的运城市水务系统记账凭证、2011年5月3日向刘圣某转账10万元的信用社支票存根、2011年5月3日有闫某某签字准予支付的10万元收款收据、2011年5月9日向刘圣某转账10万元的信用社支票存根、2011年5月9日有闫某某签字准予支付的10万元收款收据、2011年6月2日向刘圣某转账20万元的信用社支票存根、2011年6月2日有闫某某签字准予支付的20万元收款收据、2011年6月30日结算刘圣某预付款65万元的运城市水务系统记账凭证、工程名称为一级护岸工程造价为4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单、2011年2月15日有闫某某签字的护岸工程准报的40万元工程款发票;(4)2013年3月7日临猗县元上扬水工程处与刘圣某签订的2012年应急度汛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7月31日支付刘圣某工程款80万元的运城市水务系统记账凭证、2013年7月17日向刘圣某转40万元堤防加固款的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根、2013年7月17日有闫某某签字准付的40万元收据、2013年8月13日给刘圣某预付账款40万元的运城市水务系统记账凭证、2013年8月12日有闫某某签字准报的40万元工程款发票、2013年6月10日结算数额为40万元的2012年应急度汛工程结算单。以上证据(2)、(3)、(4)证实:2010年7月27日预算为40万元的元上一级站应急度汛工程承包给刘圣某及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及2012年8月20日预算为40万元的元上应急度汛工程承包给刘圣某及支付工程款的情况;(5)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明:在我任临猗县元上扬水工程管理处处长期间,我安排会计杨辰某给卫典臣送过两次款共计7万元。2010年,卫典臣让我解决5万元经费,我感觉有点多不太愿意,他说先给他解决了,明年再给我一些项目工程,我就给张某胜、会计杨辰某都说了,我们就让工程队老迟出了这5万元。2011年5月预付款到了以后,我安排杨辰某、刘圣某、老迟一起到银行取的钱,然后让杨辰某给卫典臣送的。2012年的2万元也是老迟从工程上出的,让杨辰某送给卫典臣。给卫典臣送钱一是因为他向我要的,他是我的上级。二是我的项目资金、项目验收都要经过他,我不敢得罪他。我安排会计杨辰某送钱,以后这个事情我能说清,这是个不正常的事情,有人能够给我证明。两次钱送到后,卫典臣都给我打电话说谢谢;(6)证人杨辰某自书的“关于给卫典臣送7万元”的情况说明及证言证明:我受闫某某的指派给卫典臣送钱的事实;(7)证人张某胜的证言证明:我是闫某某向卫典臣行贿的知情人;(8)证人刘圣某的证言证明:承包元上工程管理处的工程我只是应名,活都是老迟干的。因为是我签订的合同,钱只能付到我的存折上。闫某某安排我取过老迟两笔工程款,2011年取了5万元,2013年取了2万元,他说市水利局要经费。市局验收都是收验收费的,验收费都是工程队出的,都是给了市局的验收人员,我没有经手过。市局要的经费和验收费是两回事;(9)被告人卫典臣的供述,主要内容:2010年7月,市水务局给临猗县下达“黄河元上堤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文件下达后,我给临猗县元上扬水工程管理处处长闫某某打电话,说市防汛办经费紧张,让他解决5万元经费,闫表示同意。2011年5月份的一天,临猗县元上扬水工程管理处的会计到我办公室给了我5万元现金,给我说了句“这是闫某某让我给你拿的钱”。2012年8月,市水务局给临猗县下达“黄河元上段堤防坍塌加固”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文件下达后,我给临猗县元上扬水工程管理处处长闫某某打电话让他解决2万元经费,闫表示同意。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临猗县元上扬水工程管理处的会计到我办公室给了我2万元现金,给我说了句“这是闫某某让我给你拿的钱”。3、被告人卫典臣向崔某某索贿3万元的证据:(1)运城市财政局、运城市水务局文件,其中包含2012年8月22日预算为30万元的杨范站护岸水毁修复项目;(2)2012年12月30日应急度汛工程支付30万元的运城市水务系统记账凭证、2012年12月26日有崔某某签准的30万元工程款发票、2012年12月11日决算总造价为30万元的2012年应急度汛工程决算书,证实:2012年8月22日预算为30万元的2012年应急度汛工程承包给杨范水管处工程队及支付工程款的情况;(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明:在我任临猗县杨范扬水工程管理处处长期间,2012年8月,卫典臣让我给他解决3万元经费,我当时心里虽然不愿意,但卫典臣是上级领导,人家对项目有决定权,我回到单位,给副站长王淑某、会计王某丽说了此事,后在吴甫某的工程款中倒出3万元,安排王淑某把钱送到卫典臣办公室。我让王淑某送是为了避嫌,以后事情能说清楚,有人能够证明此事;(4)证人王淑某的证言证明:我给卫典臣送钱过程;(5)证人王某丽的证言证明:我是崔某某向卫典臣行贿的知情人;(6)证人吴甫某的证言证明:给崔某某处长解决3.1万元经费的款项来源;(7)被告人卫典臣的供述,主要内容:大约是2012年8月,市水务局给临猗县下达“杨范站护岸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30万元。临猗县杨范扬水工程管理处处长崔某某给市防汛办上报施工计划时,我给他说市防汛办有些不合理开支,经费不足,让他解决3万元,崔表示同意。大约2012年12月的一天,崔某某派了一个中年女人到我办公室,给了一个装有3万元现金的信封,给我说这是崔某某让她给我的。三、被告人卫典臣索取永济市杨某某现金4万元、陈永某现金3万元事实(一)索取杨某某现金4万元事实2008年10月,运城市水务局向永济市下达“黄河舜帝护岸防汛应急度汛工程”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后,被告人卫典臣给时任永济市水利局防汛办主任杨某某提出办公经费紧张,要求帮忙解决4万元。杨某某向领导屈银某、刘万某汇报了此事。2008年12月,刘万某通知杨某某给市里解决的4万元说好了,让杨某某去找永济市水工队尚学某。杨某某见了尚学某后,从水工队会计李国某处拿了4万元,到卫典臣的办公室交给被告人卫典臣。回来后,杨某某向屈银某做了汇报。2009年,尚学某卸任前,会计李国某要求处理这4万元项目款,杨某某从永济市西姚温村石料厂老板展永某处虚开了一张4万元的石料票,经领导签字后在水工队账上报支。(二)索取陈永某现金3万元事实2012年8月,运城市水务局向永济市下达“黄河舜帝坝沉陷加固”项目预算指标30万元后,被告人卫典臣给永济市水利局防汛办主任陈永某提出需要处理一些无法解决的开支3万元。陈永某向领导屈银某、孟建某汇报了此事。后陈永某安排张某民工程队负责人张新某解决3万元。2012年11月,陈永某和屈银某一起到卫典臣的办公室告诉卫典臣解决的3万元带来了,屈银某先离开卫典臣办公室,陈永某随即将装有3万元的袋子放到卫典臣办公室沙发边后离开。综上,被告人卫典臣共向杨某某索取现金4万元、向陈永某索取现金3万元,共计7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卫典臣共向杨某某索贿4万元的证据(1)运城市财政局、运城市水务局2008年文件,其中包含永济市2008年10月13日预算为40万元的黄河舜帝段堤防水毁修复项目;(2)2008年11月10日永济市水利局法人刘万某与永济市水利工程建筑队尚学某签订的施工合同,证实2008年10月13日预算为40万元的黄河舜帝坝工程加固项目承包给永济市水利局工程建筑队的情况;(3)证人杨某某关于给卫典臣4万元的情况说明、证言证明:2008年下半年,卫典臣给我说省市领导经常来运城检查水利工程及防汛工作,让帮忙解决4万元费用,我回到永济后给屈银某和局长刘万某做了汇报。2008年12月份,刘局长让我去找永济市水工队尚学某,尚学某安排会计李国某给了我4万元现金,我送到了卫典臣的办公室。后来是刘局长安排我找票才把帐走平的;(4)证人尚学某的证言证明:刘万某局长安排我解决4万元给了杨某某及杨某某用票平账的过程;(5)证人屈银某的证言证明:杨某某向卫典臣行贿4万元给当时的局长汇报过;(6)杨某某平账的票据(从李国某处复印)证明:杨某某从李国某处拿走4万元后用一些票据平账的事实;(7)被告人卫典臣的供述,主要内容:2008年10月份,市水务局给永济市下达“黄河舜帝段堤防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文件下达后,时任永济市防汛办主任杨某某到市防汛办报送该项目工程的设计报告时到我办公室见到我,我向杨某某提出给市防汛办解决4万元经费,杨某某给我说回去给头说一下。大概2008年12月,杨某某到我办公室,把4万元现金交给我。2、被告人卫典臣向陈永某索贿3万元的证据(1)运城市财政局、运城市水务局文件,其中包含2012年8月20日预算为30万元的黄河舜帝坝沉陷加固项目、2012年10月23日永济市水利局和张某民工程队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10月20日永济市黄河舜帝坝工程验收报告证实:2012年8月20日预算为30万元的永济市黄河舜帝坝工程承包给张某民工程队的情况;(2)证人陈永某的情况说明和证言证明:2012年8月下旬工程计划下达后,卫典臣给我打电话让我解决3万元经费,我给屈银某汇报后,我俩一起给孟建某局长汇报。孟局长刚开始不同意,后来考虑以后争取项目方便,就安排我从工程负责人张新某处拿了3万元,我和屈银某一起送到卫典臣办公室。(3)证人张新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左右,陈永某把我叫到办公室,给我说,这个工程是要有费用的,活要干好,让我给他拿3万元,几天后,我给了陈永某3万元;(4)证人孟建某的情况说明证实:陈永某向卫典臣行贿时曾向其汇报过,属于知情人;(5)证人屈银某自书的情况说明证实:陈永某向卫典臣行贿时曾向其汇报过,属于知情人;(6)被告人卫典臣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8月,市水务局给永济市下达“黄河舜帝段沉陷加固”项目预算指标30万元,在文件下达后,我给陈永某打电话说让他给市防汛办解决3万元经费,陈永某说需要给领导汇报。2012年11月的一天,陈永某和屈银某到我办公室,他们二人分别给我说把3万元准备好了,然后屈银某就出了我办公室,陈永某把装有3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在了我办公室的沙发边上,也离开了。四、被告人卫典臣索取河津市杨创某现金事实2010年至2014年,运城市水务局向河津市下达共计9个项目工程预算指标,被告人卫典臣以解决费用和验收费为由,向河津市水利局防汛办主任杨创某索要现金18.6万元。1、2010年7月,运城市水务局向河津市下达“黄河大石咀段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后,被告人卫典臣向时任河津市水利局防汛办主任杨创某提出经费紧张,要求解决费用和收取验收费共计2万元。杨创某安排施工方武某刚将钱准备好,2011年3月在卫典臣到工地检查验收时,杨创某将2万元交给被告人卫典臣。2、2011年9月,运城市水务局向河津市下达“黄河小石咀水毁工程修复”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后,被告人卫典臣向时任河津市水利局防汛办主任杨创某提出经费紧张,要求解决费用和收取验收费共计2万元。杨创某安排施工方张平某将钱准备好,2011年11月在卫典臣到工地检查验收时,杨创某将2万元交给被告人卫典臣。3、2012年8月,运城市水务局向河津市下达“黄河小石咀段单方沉陷加固”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瓜峪河僧楼镇北方平村段堤防水毁修复”项目指标40万元、“小石咀工程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神峪河马家堡段堤防水毁修复”项目指标40万元后,被告人卫典臣打电话以经费紧张为由,向时任河津市水利局防汛办主任杨创某提出要求解决费用和收取验收费。杨创某安排施工方张平某将钱准备好,2012年11月在卫典臣到工地检查验收时,杨创某将4万元交给被告人卫典臣。4、2012年8月,被告人卫典臣以验收项目需要验收费为由,向时任河津市水利局防汛办主任杨创某提出解决费用1.6万元。杨创某安排僧楼镇政府原会某将钱准备好,2013年8月在卫典臣到工地检查验收时,杨创某将1.6万元交给被告人卫典臣。5、2013年6月,运城市水务局向河津市下达“黄河小石咀段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后,被告人卫典臣打电话以经费紧张为由,向时任河津市水利局防汛办主任杨创某提出要求解决费用和收取验收费2万元。杨创某安排施工方侯俊某将钱准备好,2013年底在卫典臣到工地检查验收时,杨创某将2万元交给被告人卫典臣。6、2014年7月,运城市水务局向河津市下达“黄河小石咀护岸工程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后,被告人卫典臣打电话以经费紧张为由,向时任河津市水利局防汛办主任杨创某提出要求解决费用和收取验收费共计2万元。杨创某安排施工方侯俊某将钱准备好,2014年底在卫典臣到工地检查验收时,杨创某将2万元交给被告人卫典臣。7、2014年11月,运城市水务局向河津市下达“黄河大石咀护岸工程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70万元后,被告人卫典臣以办公经费紧张为由,向时任河津市水利局防汛办主任杨创某提出要求解决费用和收取验收费共计5万元。杨创某安排施工方栗晓某将钱准备好,2015年8月的一天,在河东广场杨创某车上,杨创某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被告人卫典臣。综上,被告人卫典臣共向杨创某索取现金18.6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运城市财政局、运城市水务局文件,其中包含河津市2010年7月27日预算为40万元的黄河大石咀段水毁修复项目、2011年9月6日预算为40万元的黄河小石咀水毁工程修复项目、2012年8月22日预算为40万元的黄河小石咀工程水毁修复项目、2012年8月20日预算为40万元的黄河小石咀段单方沉陷加固项目、2012年8月20日预算为40万元的瓜峪河僧楼镇北方平村段堤防水毁修复项目、2012年8月21日预算为40万元的神峪河马家堡段堤坝水毁修复项目、2013年6月25日预算为40万元的黄河小石咀水毁修复项目、2014年7月15日预算为40万元的黄河小石咀护岸工程水毁修复项目、2014年11月6日预算为70万元的黄河大石咀护岸工程水毁修复项目;2、2010年10月9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与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黄河大石咀水毁修复工程施工协议、2010年12月7日支付黄河大石咀水毁修复工程款40万元的记账凭证、2010年12月6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汇给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万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汇凭证、2010年12月1日电汇40万元的河津市水利水保局报账汇总单、2010年11月26日金额为4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2010年11月24日总投资额为40万元的黄河大石咀水毁修复工程结算单,以上证据证实:黄河大石咀水毁修复工程项目承包给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支付工程款的情况。3、2011年9月11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和河津市大禹水利抗旱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黄河小石咀防汛应急度汛工程承包协议书、2011年11月23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专款支出40万元的记账凭证、2011年11月22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汇给河津市大禹水利抗旱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0万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汇凭证、2011年11月22日电汇40万元的河津市水利水保局报账汇总单、2011年11月22日金额为4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2011年11月5日投资额为40万元的工程结算单、河津市大禹水利抗旱服务有限公司明细分类账11月30日收黄河小石咀防汛应急度汛工程款40万元、2011年11月23日向河津市大禹水利抗旱服务有限公司转20万元小石咀料款的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存根、2011年11月25日向河津市大禹水利抗旱服务有限公司转5万元小石咀工程工资的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存根、2011年11月28日向河津市大禹水利抗旱服务有限公司转10万元小石咀工程工资、料款的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存根、2011年11月30日收黄河小石咀防汛应急工程结算款40万元的记账凭证、2011年11月22日黄河小石咀防汛应急度汛工程40万元发票记账联、2011年11月22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付给河津市大禹水利抗旱服务有限公司40万元工程款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以上证据证实:预算为40万元的黄河小石咀防汛应急度汛工程承包给河津市大禹水利抗旱服务有限公司及支付工程款的情况;4、2012年9月19日河津市水利局与河津市大禹水利抗旱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黄河大小石咀备防石修复工程施工协议、2012年9月21日河津市水利局与河津市大禹水利抗旱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黄河小石咀水毁修复工程施工协议、2012年11月14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支出黄河小石咀段单方沉陷加固款40万元和黄河小石咀段水毁修复款40万元的记账凭证、2012年11月14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分两次汇给河津市大禹水利抗早服务有限公司共计80万元工程款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汇凭证、2012年11月13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转账80万元的报账汇总单、2012年11月9日金额为40万元的防备修复发票、2012年11月3日投资额为40万元的黄河大小石咀备防石修复工程结算单、2012年11月9日金额为40万元的水毁修复工程发票、2012年11月7日投资额为40万元的黄河小石咀水毁修复工程结算单,以上证据证实:2012年8月20日预算为40万元的黄河小石咀段单方沉陷加固项目和2012年8月22日预算为40万元的黄河小石咀段水毁修复项目共同承包给河津市大禹水利抗旱服务有限公司及支付工程款的情况;5、2012年10月30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支出神峪河马家堡水毁修复款40万元和瓜峪河北方平段水毁修复款40万元的记账凭证、2012年10月30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汇给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政府80万元工程款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汇凭证、2012年10月30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支出85万元的报账汇总单、2012年10月31日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政府收到河津市水利局共计80万元的收款收据,以上证据证实:河津市水利水保局因2012年8月20日预算为40万元的瓜峪河僧楼镇北方平村段堤防水毁修复项目和2012年8月21日预算为40万元的神峪河马家堡段堤坝水毁修复项目支付给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政府共计80万元工程款的情况;6、2013年11月5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与山西万荣中鑫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黄河小石咀护脚修复工程施工协议、2014年1月14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支付给万荣中鑫黄河水毁修复款40万元的记账凭证、2014年1月14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汇给山西万荣中鑫建筑有限公司40万元工程款的电汇凭证、2014年1月7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支出40万元的报账汇总单、2014年1月3日金额为40万元的黄河小石咀护脚修复工程发票、2013年12月24日投资额为40.69万元的工程结算单、2014年11月9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与山西万荣中鑫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黄河小石咀水毁修复合同、2015年2月9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分两笔付给万荣中鑫公司黄河小石咀水毁修复款40万元的记账凭证、2015年2月9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付给万荣中鑫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8万元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2015年1月28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分两笔付给万荣中鑫公司40万元的报账汇总单、2015年1月6日金额为40万元的黄河小石咀护岸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发票、2014年12月31日金额为40万元的黄河小石咀护岸工程水毁修复决算单,以上证据证实:2013年6月25日预算为40万元的黄河小石咀护脚修复工程和2014年7月15日预算为40万元的小石咀护岸工程水毁修复项目共同承包给山西万荣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支付工程款的情况;7、2015年河津市水利水保局与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黄河大石咀护岸工程水毁修复施工协议、2015年6月25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支出黄河大石咀水毁修复工程款70万元的记账凭证、2015年6月25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支付给山西河东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9816万元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2015年6月25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支付给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4.6174万元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2015年6月25日河津市水利水保局付给小梁建筑公司70万元的报账汇总单、2015年6月16日金额为68.0184万元的工程款发票、2015年5月25日投资68.0184万元的黄河大石咀护岸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决算单、2015年3月13日金额为1.9816万元的公证服务发票,以上证据证实:2014年11月6日预算为70万元的黄河大石咀护岸工程水毁修复项目承包给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支付工程款的情况;8、证人杨创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证言证明:在我任河津市水利局防汛办主任期间,卫典臣分七次向我索要过费用,我记得是我干过一两个工程以后,他才开始向我要钱。我印象中卫典臣向我要2万元的次数多。2010年12月份,在验收时,我等到工地上只剩下卫典臣一人时,给了他2万元现金。2011年11月份我以同样的方式给了卫典臣2万元,2012年11月给了卫典臣4万元,2013年8月份给了1.6万元,2013年底给了卫典臣2万元,2014年底给了2万元,2014年11月份,我在运城市河东广场给了卫典臣5万元,以上共计给了他18.6万元;9、证人武某刚的证明和证言证实:2010年12月份给杨创某解决2万元跑项目费用的过程;10、证人张平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1、12月份,给杨创某解决了2万元跑项目费用,2012年11、12月份,给杨创某解决了4万元跑项目费用;11、证人原会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杨创某给我打电话说,运城市里领导需要验收费1.6万元,我从工程队负责人马英杰处拿了1.6万元给了杨创某;12、证人侯俊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底和2014年底我分两次给杨创某解决了4万元,每次2万元;13、证人栗晓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份的一天,我在河东广场给了杨创某5万元,他在车上给卫主任打的电话,说他把钱准备好了,在广场等,后来他告诉我他把钱给了。因为我不认识卫主任,所以也没留意卫主任是否上了杨创某的车;14、被告人卫典臣的供述,主要内容:2010年7月,市水务局给河津市下达“黄河大石咀段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项目下达后,我给杨创某打电话说市防汛办经费紧张,让他解决2万元经费,杨创某表示同意。2011年3月在验收时,杨创某趁我旁边没有其他人时,给了我2万元现金。2011年9月,市水务局给河津市下达“黄河大石咀段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文件下发后,我给杨创某打电话说市防汛办经费紧张,让他解决2万元经费。2012年8月在验收时,杨创某还是趁我旁边没有其他人的时候,给了我2万元的现金。2012年8月,市水务局给河津市下达“黄河大石咀段单方沉陷加固”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瓜峪河僧楼镇北方平村段堤防水毁加固”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神峪河马家堡段堤防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黄河小石咀工程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文件下达后,我给杨创某打电话说市防汛办经费紧张,让他解决4万元经费,杨创某表示同意。在市防汛办对工程进行验收时,杨创某趁我旁边没有其他人时,给了我4万元现金。在神峪和瓜峪工程验收时,我以验收费的名义向杨创某要了1.6万元现金,我并没有将这1.6万元作为验收费给相关验收人员发放。2013年6月,市水务局给河津市下达“黄河小石咀段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文件下发后,我给杨创某打电话说市防汛办经费紧张,让他解决2万元经费,杨创某表示同意,2013年底,我带队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在验收时,杨创某还是趁我旁边没有其他人的时候,给了我2万元的现金。2014年7月,市水务局给河津市下达“黄河小石咀护岸工程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40万元,文件下发后,我给杨创某打电话说市防汛办经费紧张,让他解决2万元经费,杨创某表示同意。2014年底,我带队对该工程项目进行了验收。在验收时,杨创某还是趁我旁边没有其他人的时候,给了我2万元的现金。2014年11月,市水务局给河津市下达“黄河大石咀护岸工程水毁修复”项目预算指标70万元,项目下达后,我给杨创某打电话说让他给市防汛办解决搬家等费用5万元,杨创某表示同意。2015年8月的一天,杨创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运城市区河东广场等我,我从市水务局步行到河东广场,在车上杨创某把装有5万元现金的塑料袋交给我。同时查明,被告人卫典臣将收受的56.3万元中的7万元,分三次送给分管防汛办工作的运城市水务局党组成员、调研员任望某,用于单位支出;将其中5万元用于其儿子卫国某位于空港开发区南区港府小区×号住房装修;将其中20万元用于给卫国某在空港管委会的集资;将其中23.8万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剩余0.5万元存放在家中。还查明,在运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被告人卫典臣通过其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0.78万元,其中含孳息11.48万元,该孳息系卫国某在空港管委会集资20万元本金获取的利息。上述款项现暂存于运城市财政局国库账户内。又查明,被告人卫典臣在被运城市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坦白了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任望某自书的“关于运城市防办有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关于卫典臣给我7万元使用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我在分管防汛办期间,卫典臣告诉我说我的经费由防汛办负责保障,2011年卫典臣到我办公室给我3万元工作经费,2012年卫典臣到我办公室给了我2万元工作经费,2013年卫典臣到我办公室给了我2万元工作经费,以上共计7万元。我用于春节期间看望省水利厅的相关处、室领导,平时到省水利厅出差时看望领导和请客吃饭,省城一位运城籍领导父亲去世用于保障,我的办公室设施更换,来客接待,防汛抗旱手机通讯费,平常办公费用。我不知道卫典臣给我7万元的具体来源,我也没有问过他;2、证人樊剑某的情况说明证明:我是运城市水务局局长,在我任职期间没有让卫典臣处理过任何费用;3、证人张冰某的证言、自书的“关于防办经费报账情况的说明”、自书的“关于市防办业务工作的程序说明”证明:运城市水务局防汛办经费开支的报账都是我一人经手的,卫典臣没有给过我钱让我解决单位开支。我自己参加过工程验收,每个工程都会有三五百的验收费,多数情况下在工地上发放,个别情况下侯某玲、陈玉某给我发放。这钱都是施工队出的;4、证人卫国某自书的“关于空港管委会20万元集资款的情况说明”、自书的“关于本人房屋装修款5万元说明”证明:2013年初我父亲卫典臣给我20万元让我在空港管委会集资以及2011年上半年我房屋装修我父亲卫典臣给我出资了5万元;5、证人任某珍自书的“关于空港集资20万的情况说明”证明:我丈夫卫典臣给儿子卫国某出资20万元集资款和5万元装修款的情况;6、证人薛胜某的证明材料证明:我是装修公司的,2011给卫典臣位于空港的新房装修,卫典臣分三次共付了3万余元;7、被告人卫典臣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共计收受下级单位或人员钱款56.3万元,其中7万元用于给水务局分管市防汛办工作的调研员任望某保障费用(2009年任望某分管防汛办以后,他多次给我提出要给他保障,我也理解他的意思就是他花钱方便些。2010年10月份左右,我在他办公室给了他3万元,用一个大信封装着。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在他的办公室里,我各给了他2万元,共计4万元);给我儿子卫国某位于空港开发区南区港府小区×号住房装修花费5万元;用于空港管委会集资20万元(利息单上利息是11.48万元);用于我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23.8万元;其余0.5万元,目前存放在家中。下级单位给我送的钱,我经常就放在办公室铁皮柜里。我给任望某时,从铁皮柜里取的钱。这些钱物我没有记载。我作为市防汛办主任,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项目资金的安排、审批、上报、拨付以及工程项目的验收,在这些事情上都有一定的话语权。市、县级水利部门在防汛抗早项目上需要我的支持和照顾,所以我提出要费用,他们一般都不会拒绝我。我向这些人要钱说是解决费用,实际没有费用,只是一个借口。我既没有退还,也和他们没有债权债务关系;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卫典臣的基本情况;9、运城市水务局出具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卫典臣于2007年3月任运城市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10、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证明: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之子卫国某代被告人卫典臣退缴赃款60.78万元的事实;11、运城市水务局关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及市水利设计院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被告人卫典臣在岗职责、防汛抗旱项目资金申报下拨流程及防汛抗旱项目验收情况;12、本院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向运城市监察委员会调取的有关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卫典臣在被留置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坦白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3、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调查人卫典臣在被调查期间的有关情况说明证明:在被调查期间,被告人卫典臣没有自首情节,没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问题情节;14、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调查人卫典臣的问话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有关情况说明证明:辩护人申请调取的卫典臣在被留置期间的全部问话笔录及所有同步录音录像已装订成册,并已随案移交。15、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出具的关于在押人员卫典臣收押情况说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收押体检表、入所人员伤情检查登记表、在押人员入所24小时首次谈话记录,证明:在押人员卫典臣入所体检无外伤、神志清楚、语言表达正常、入所24小时首次谈话未反映其他特殊情况。针对被告人卫典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1、关于被告人卫典臣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卫典臣不是索贿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法律规定,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均可构成受贿罪。本案中,在案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卫典臣作为运城市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具有全市防汛抗旱项目资金编制和调配的权利和职责,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解决办公经费、验收费等费用为由,采取公开或者暗示的方法,直接索取他人财物,应属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认为,证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作陈述不真实、不客观的意见,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卫典臣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辩护人所提部分赃款用于去省里跑项目、结算餐饮费及烟酒费用等去向,要求核实并予以扣减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赃款去向,在案证据被告人卫典臣之子卫国某自书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卫典臣妻子任某珍自书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卫典臣关于赃款去向的供述及被告人之子卫国某主动退缴在案的被告人卫典臣的违法所得相互印证,证实卫典臣交给卫国某20万元用于在空港管委会的集资、将5万元用于支付卫国某在空港南区港府小区的新房装修花费、23.8万元用于其个人和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其余0.5万元存放在其家中,被告人卫典臣当庭对此也予以认可。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的规定,辩护人所提的赃款去向依法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卫典臣收受李某某1.2万元、孙某某2.5万元因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卫典臣在两次收取李某某现金共1万元时,李某某均明确提出希望卫典臣在工作上予以支持。收受李某某所送0.2万元时,被告人明知李某某是受他人之托谋取项目利益。被告人卫典臣收受孙某某现金2.5万元时,孙某某均是为在项目上谋取利益,并明确告知了卫典臣该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故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信。4、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卫典臣在运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成立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本院在庭前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14日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送达了(2017)晋0802刑初222号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要求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对被告人卫典臣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情况出具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告人到案情况、被告人有无主动交代本人涉嫌犯罪事实、所涉事实在被告人交代前相关部门是否已经掌握、被告人有无主动检举揭发同案或者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线索以及查证处理情况等。说明应当由移送单位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加盖公章并由办案人签名,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次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3月21日,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对卫典臣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3月27日,对卫典臣采取留置措施;在被留置期间,卫典臣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坦白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了全部涉案款;没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卫典臣系主动到案,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卫典臣在运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但在被留置期间,卫典臣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坦白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卫典臣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动员并通过其家属积极退缴全部受贿款项及孳息,同时被告人卫典臣系出于为各县争取水利项目谋取利益,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调查人卫典臣在被调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在被留置期间,卫典臣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坦白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了全部涉案款项,与在案证据被告人卫典臣的供述、其家属退缴全部受贿款项及孳息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辩护人关于该项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卫典臣系出于为各县争取水利项目谋取利益,应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卫典臣客观上收受他人款项是为各县争取水利项目谋取利益,但为各县编制水利项目并足额拨付资金,系被告人的职责所在,其主观上借机非法为自己敛财,给水利工程埋下了质量安全隐患,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定考虑。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卫典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解决费用和验收费等事项为由,采取公开或者暗示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其多次受贿未经处理,应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累计受贿数额49.3万元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卫典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卫典臣索取贿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卫典臣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动员并通过其家属积极退缴全部受贿款项及孳息,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卫典臣通过其家属退缴的违法所得49.3万元及孳息11.48万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卫典臣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卫典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卫典臣退缴的违法所得49.3万元及孳息11.4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判长李双武审判员杨俊平审判员王军科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书记员王娟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原创:16则法官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最新全国各地无罪判例18则(被控故意杀人、贩毒、强奸等)24个毒品案件宣告无罪案例裁判汇编25份律师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警示律师执业风险警醒反思:25则警察涉嫌犯罪案例汇编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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