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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12〕44号

发布日期:2012-1-18

执行日期:2012-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

  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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