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对于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事实上我国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作证已成为常态,其中纵有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但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和对证人保护的不到位。新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做出了许多新的具体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仍需不断完善。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现状
旧《刑事诉讼法》第49条对于证人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证人作证保护的具体措施。新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现状
旧《刑事诉讼法》第49条对于证人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证人作证保护的具体措施。新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