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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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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通常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这一工作,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有关该项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定、措施,并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司法机关亦作出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解释,并在实施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不容忽视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在这一系统工程中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当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进行消灭,已形成一个世界性趋势,而我国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笔者拟就该制度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前科消灭,又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的制度,也就是将该人曾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视为不再存在,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前科消灭制度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前科曾经存在是前科消灭制度的前提。
对于前科的构成是否要求具备定罪和处刑两个条件,因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的理解是,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被宣告有罪,即可构成前科,至于其是否被科刑或者刑罚执行与否,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2、前科消灭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纵观各国的刑事立法实践,均规定前科消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常见的立法通例包括罪质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和悔改条件等。
3、前科消灭需要经过一定的方式。
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所设立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类型来看,前科消灭的方式,基本上包括自然消灭和裁定消灭两种方式。
4、前科消灭产生的直接结果和法律后果。
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在前科消灭之后,将不再被认为曾经犯过罪和受过刑罚处罚,其在司法机关的有关刑事档案会被注销,其他机关有关该人档案的相应内容记载也被注销或销毁。这是前科消灭产生的直接结果。
前科消灭之后,将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积极的法律后果:(1)恢复其因有前科而丧失或被限制的公民政治权利、民事权利;(2)其重新犯罪时,前科不能作为对其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当事人曾经犯罪为由,对其在一般的就业、就学、经营和担任普通公职等方面进行歧视。
二、设立未成年犯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从理论上讲,前科消灭制度应分为未成年犯前科消灭和成年犯前科消灭两大类。但在实践中,很少对成年犯前科消灭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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