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诉实行以来,对提高办案效率,解决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久拖不决的现象,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通过对一些存疑不诉案件的分析,发现在掌握存疑不诉的条件上,存在把握不严的现象,有些本来应该是绝对不诉的案件,也当作存疑不诉了结,混淆了存疑不诉与绝对不诉的界限。
存疑不诉与绝对不诉相比,无论是决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还是在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方面,都体现出根本区别。绝对不诉是一种从实体作出的(完全)无罪决定,被绝对不诉人在不诉后,实体上将享受与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当然,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触犯其他法规,理应受到相应处罚),因被羁押而受到的物质性损失,司法机关一致认为应该获得国家赔偿。存疑不诉只是一种在程序上结束诉讼的决定,是一种法律形式上的(推定)无罪,被羁押的当事人所受的损失,是否一律获得国家赔偿,至今尚无定论。而且在当事人的其它权益方面,如职务上的晋升,某些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获得,相对于绝对不诉的当事人,存疑不诉当事人所受到的限制要多得多。国家赔偿与否,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折射出权力机关对被存疑不诉人的法律地位的一种价值评判。
犯罪事实的“疑”、“清”是存疑不诉和绝对不诉的根本界限。
存疑不诉之所以存“疑”,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没有充分证据,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没有实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绝对不诉是在案件的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现有证据证明被指控的嫌疑人要么没有实施所认定的犯罪行为,要么被指控的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所作出的一种无罪的不起诉决定。所以,凡是事实已经清楚,现有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证明结果表明是当事人无罪,则只能对其绝对不诉,不能作存疑不诉。这是司法实践应该严格掌握的一项原则。
当前不起诉案件中需要及时克服的一个现象,是一些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作了存疑不诉。由于绝对不诉与存疑不诉存在根本区别,在实践中混淆两种不起诉的界限,对当事人来说,确是一种司法不公。所以,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存疑不诉的研讨,准确掌握存疑不诉的条件,严格控制存疑不诉的适用,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焦运虎
存疑不诉与绝对不诉相比,无论是决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还是在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方面,都体现出根本区别。绝对不诉是一种从实体作出的(完全)无罪决定,被绝对不诉人在不诉后,实体上将享受与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当然,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触犯其他法规,理应受到相应处罚),因被羁押而受到的物质性损失,司法机关一致认为应该获得国家赔偿。存疑不诉只是一种在程序上结束诉讼的决定,是一种法律形式上的(推定)无罪,被羁押的当事人所受的损失,是否一律获得国家赔偿,至今尚无定论。而且在当事人的其它权益方面,如职务上的晋升,某些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获得,相对于绝对不诉的当事人,存疑不诉当事人所受到的限制要多得多。国家赔偿与否,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折射出权力机关对被存疑不诉人的法律地位的一种价值评判。
犯罪事实的“疑”、“清”是存疑不诉和绝对不诉的根本界限。
存疑不诉之所以存“疑”,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没有充分证据,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没有实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绝对不诉是在案件的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现有证据证明被指控的嫌疑人要么没有实施所认定的犯罪行为,要么被指控的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所作出的一种无罪的不起诉决定。所以,凡是事实已经清楚,现有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证明结果表明是当事人无罪,则只能对其绝对不诉,不能作存疑不诉。这是司法实践应该严格掌握的一项原则。
当前不起诉案件中需要及时克服的一个现象,是一些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作了存疑不诉。由于绝对不诉与存疑不诉存在根本区别,在实践中混淆两种不起诉的界限,对当事人来说,确是一种司法不公。所以,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存疑不诉的研讨,准确掌握存疑不诉的条件,严格控制存疑不诉的适用,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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