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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虚拟空间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内容提要:网络信息国际化给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也势必引起对信息系统安全的思考。按照导致安全风险的原因,可以将风险分为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自然风险和技术风险不属于法律规制的范畴,因此在本文中不赘述。本文讨论的是人为风险的范畴及其在国际范围内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关键词:网络信息
属地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  国际司法协助
法国信息安全俱乐部将信息风险分为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所谓自然风险是指网络因为洪水、地震或雷电的袭击,受到液体或气体的污染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此种风险虽然也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但其中却不包含法律可以控制的因素,不能为法律所调整。所谓技术风险,主要涉及设备的运行、涉及空气调节、电力供应、火灾、灾后重建所需要采取的措施以及后勤保障等。而人的风险却与前两者不同,它包括失误、事故、恶意行为和犯罪行为。其中包含了人的意志,这也就可能构成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其中的恶意行为构成一种新型的犯罪,网络犯罪。虽然我国有人认为“网络犯罪”一词并不明确,先不讲网络如何能犯罪,单是“网络”一词的含义就十分宽广,有交通网络、物流网络、通信网络和计算机网络等,这里的“网络”没有明确指出是哪一种网络。不如使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电子信息网络犯罪”或者“数字化电子信息网络犯罪”更准确。但笔者却认为,我们现在讨论一种称谓是否准确时,应该注意的不是具不具体,而是会不会引起歧义。显然,在这里的“网络犯罪”一词不可能被理解为交通网络犯罪,通信网络犯罪等等。“网络犯罪”一词主要是一个犯罪学意义上的术语,它抓住了犯罪的主要特征,是具有可采性的。从范畴上讲,它包括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便利所从事的犯罪行为。
一、网络犯罪的行为特征及相关立法
(一)行为特征的异然性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有着较大的差异,直接对传统刑法的基础性罪名提出挑战,对于犯罪行为的类型划分形成了实际上的冲击;与此同时也给刑事追诉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1、犯罪行为的空间跨越性。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无限性与真实空间的固定性是相对立的。在真实空间中,犯罪人为犯罪犯罪行为时必须借助固有的物质条件,从而必然限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范围内;并且,由于一个犯罪主体的能力的有限性又决定了犯罪行为危害的有限性;仅可能在某一固定的狭小的范围内产生危害,笼统地说,单独的个人主体犯罪往往局限与一国境内;而具有跨国性质的犯罪常常为庞大的犯罪集团所能为之。而网络犯罪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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