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息论原理,社会物质、人才资源将无法胜任巨大的诉讼信息流,已经超负荷的巨大投入需要就诉讼程序删繁就简。以、诉辩交易法律制度配合该规则,便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为避免出现刑讯逼供和审限的尴尬,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惟有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才能解决。实行诉辩交易制度,不失为良策,而确立任意自白规则是与之配套必要证据规则,是信息方法运用于诉讼的需要。 诉讼经济是一种社会性要求,源自证据材料信源的无穷性与诉讼资源的有限性。这决定了诉讼效率成为社会性规则的客观内在要求,因此成为确定诉讼基本构造的客观标准之一。对于所有刑事案件而言,如果全部按照信息方法作诉讼处理,意味着巨大的资源投入,社会将不堪重负,成为最没有诉讼效率的选择。诉讼制度面临的两难社会问题是,一方面要准确地公正地惩治犯罪行为,同时必须讲究诉讼效率,以维护社会正义;一方面社会诉讼资源有限,按照科学的信息方法完成所有刑事案件将不堪重负。这就需要选择折衷方案。 实行诉辩交易制度,是一个理想选择。给予有一定证据指向的一般犯罪者一个选择机会,要么任意自白,以换取法定幅度较大的从轻处罚机会,要么不接受诉、辩交易,控方继续取证,一旦指控罪名成立,将受到严厉惩处。将有限的社会资源主要用于社会规则的落实,以及打击必须严厉打击而犯罪行为人出于本能千方百计企图逃避的严重刑事犯罪,应当说是一个经济的基本诉讼结构。因为有一定证据指向的真正犯罪嫌疑人的任意自白,最容易完成证据体系的完整性。 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实行诉辩交易制度,任意自白规则才有现实法律基础,且被追诉人一旦作有罪答辩,诉讼径直进入量刑程序,具有较大的效率意义。通过自白规则和诉辩交易,自白者将得到量刑的好处和良心的平衡,其心理意义是有利于思想改造;政府方面虽然放弃了一部分刑罚权,将得到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扩大追诉面、化解部分疑难案件、保持公正形象和鼓励社会成员普遍诚信的好处。政府方面得到的好处,就一时一事而言是看不到的,就长远而言,社会将在良性循环中发展,这就是法律导引的功能。当然,对于犯罪行为严重,又有充分证据的,法律可以规定通过司法官员审查不得进行诉、辩交易。诉、辩交易制度还可以为这种状况,找到一个解决途径:虽然是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也有一定证据指向嫌疑人,但在现有侦查条件下,短时间仍旧侦查不到更有力的信源。这既符合信息方法,也符合“穷寇莫迫”的军事方法。 按照信息方法选择诉、辩交易制度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