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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速递丨毛立新:聂案精神赔偿创历史,相关立法尚须突破

日前,聂树斌父母收到河北高院寄送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各项赔偿共计268.13991万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52579.1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聂母张焕枝个人的抚养费 6.4万元。

与之前再审改判无罪的冤案相比,聂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刷新了历史记录。与聂案类似的,执行死刑后再审改判无罪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2014年底内蒙古高院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去年平反的蒙冤入狱23年的陈满案,海南高院共计赔偿2753777.64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对于经再审改判无罪,但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范围涉及四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前被羁押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中,前三项较为明确,按统一标准计算金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支付;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每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支付标准参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给付至其死亡时止,也可以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

其中,唯一存在较大变数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聂案中,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两项合计131.7万余元,按照35%计算,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46万余元。

很显然,聂案最终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是130万元,虽然相对于聂的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而言,并不算多,但也远远超出了“35%”的原则性限制。类似的突破,其实在之前已多有发生。前几年获赔的浙江张氏叔侄案、福建念斌案,去年获赔的海南陈满案、福建许金龙案等,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均远高于立法规定的35%的原则性标准。

这种较大幅度调高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的做法,值得充分肯定。在我国目前的死亡赔偿金、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仍然过于偏低的背景下,调高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是一种必要的弥补,也是实现有效救济、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据此,聂树斌案件的精神抚慰金赔偿确定为130万元,虽然创了新高,但并不意外。

世界各国立法确立的国家赔偿标准,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有限赔偿,即赔偿低于实际损失,又称抚慰性赔偿;二是等额赔偿,即按照实际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赔偿,又称补偿性赔偿;三是惩罚性赔偿,即在等额赔偿的基础上,对于国家机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给予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

在法治先进国家,国家赔偿标准的确立,基本上是采取等额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并举模式。一方面,对于受害者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参照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给予足额、充分的赔偿;另一方面,对于公权力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还应在等额赔偿的基础上,施加惩罚性赔偿,以震慑、惩戒公权力。正因为此,在域外才会出现一些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的“天价”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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