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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日本刑事冤假错案系列改革论

警方动用各种手段迫使被讯问人招供    在我们搜集整理出的20个典型案例中,明确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有15例之多。根据日本研究机构冤案和死刑研究所的统计,自1991年至2000年间超过99%的刑事案件为有罪判决。在日本,警方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将他们送入被称为“替代监狱”的拘留所中,在那里进行审问。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法定最长期限是23天,其律师在此期间不得在场。据说,这是为了避免律师“破坏警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互信关系”。    与此同时,法庭裁决的主要依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口供,而不是其他更有说服力的证据。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日本警方在审讯过程中的“逼供”之风。逼供的结果就是很多无辜者作出了有罪供述。据彭博资讯报道,警方刑讯逼供的方式包括殴打、恐吓、剥夺睡眠、提审疑犯从清晨直至深夜、使犯罪嫌疑人始终保持一个固定姿势站着或坐着等等。    警方采取各种手段伪造证据,强迫认罪    此种情形往往与刑讯逼供相关联,当无辜的被讯问人被迫认“罪”后,由于其并非真凶,他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往往还不如警方掌握得多,而警方为了其供词能够显得更“真实”,便会引导其作出有利于定罪的供述。典型的案例是2002年发生的柳原强奸案:2002年柳原因强奸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后于2007年被平反昭雪,原因是真凶被找到。在该案中,警方捏造了多个证据,包括关于女受害人房间的素描以及一把在被告家中发现的刀子。后者被警方认为是威胁受害人的那把,但该刀与受害人的描述并不一致。至于警方提供的根据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房间的描述而形成的素描图,后证实是一个侦查人员按着嫌疑人的手强迫画出来的。    法官审判案件时往往受到各方面的压力    1966年,袴田岩雄因涉嫌一起灭门案被警方逮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熊本则道发现在侦查阶段警方存在刑讯逼供,他反对判处袴田有罪,但他是三个审判官中唯一持此观点的人,最终袴田被判有罪。而作为主审判官,熊本则道不得不签署袴田的死刑判决书。1980年11月19日,日本最高法院驳回了袴田的上诉,12月12日,袴田被判处死刑。目前,日本法院对此案已启动了再审程序。    曾经的主审法官熊本则道说,日本法官过去依赖认罪口供的做法导致了这起冤案,而媒体也负有重大责任。在日本,民众和媒体都对司法系统怀有相当高的信任度。一旦警方逮捕了某个犯罪嫌疑人,那么多数民众和媒体就会认为,此人肯定有罪,应该尽快认罪伏法,这在无形中给审理案件的法官带来了压力。袴田岩雄的案件也是如此。    日本为防止错案进行的一系列改革    一系列刑事错案将日本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潜在问题暴露在聚光灯下,为此,日本刑事司法界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改革主要在侦查、公诉、审判三个环节展开。    侦查程序的改革    审讯可视化,提升审讯透明度。2008年初,日本警察厅发布了“审讯适正化指导方针”,一直被视为“刑事领域的圣地”,绝不容旁人介入的审讯室不得不开始接受监督。方针的主要内容是:“为了防止警察在审讯过程中以粗暴言语或暴力行为实行逼供或诱供,日本将在全国10966个审讯室安装单向可视观察镜,由新设立的审讯监督部门的人员在审讯室外监督审讯过程。监督人员的职责是,禁止警察在审讯过程中接触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对嫌疑人作出明显损害其尊严的言行和向嫌疑人进行不当许诺或交易等7项行为,以避免因刑讯逼供、诱供导致冤、错案发生。”——侦查阶段的公费辩护制度。日本在司法改革中就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作了较为明确和现实的规定。包括:向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投入大量的国家资金;保证律师在各阶段的介入权,实现刑事辩护的一贯性和连接性;设立公共刑事辩护机关,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刑事辩护的权利;公共刑事辩护机关直接对国民负责,有责任在全国范围内向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提供充分的和有效的刑事辩护,也有责任在少年案件中保证能有充足的律师作为“陪伴人”(相当于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参与审判活动;为了履行上述义务,“公共刑事辩护机关”可以配置专职的律师,也可以与律师个人或作为法人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有关刑事辩护的合同。    公诉程序的改革    对于“国家起诉独占主义”的改革——监督公诉权。对公诉权的监督包括检察审查会制度和请求开始审判制度。    检察审查会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在每个地方审判区内设立一个检察审查会,检察审查会由通过抽签选出的12名具有选举权的国民组成。检察审查会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案件,基于被害人等的请求,予以审理,认为“不起诉不当”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再起诉的劝告,但该劝告不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接到劝告后应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但审查后可以决定起诉,也可以决定不起诉。    请求开始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对一些特殊犯罪(公务员犯罪、选举犯罪等),当检察机关没有进行起诉时或不准备起诉时,被害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当法院接到申请后认为应当起诉时,可以命令检察机关进行起诉,也可以直接审理。    由于检察审查会只能审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包括认为不构成犯罪时的不起诉、免予起诉和缓诉),并且只能作出劝告,许多人认为这种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同样,由于请求开始审判制度规定的要件极为严格,国民个人即使向法院提出请求,也很难获准。为了应对社会的这种要求,日本在最近一次的司法改革中决定加大检察审查会的权限,赋予其“劝告”的强制力,对于检察审查会要求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必须起诉。这些司法改革措施对于及时启动错案纠正有重要作用。    审判程序的改革    日本于2009年8月开始实施裁判员制度。这项始于2000年的综合性司法改革的重要理念就是追求司法的“国民化”或“社会化”,而导入“陪审制”或“参审制”被视为司法“国民化”或“社会化”的最重要措施。裁判员制度的内容大致为:审判、解释法律、判决等工作仍然属于职业法官的专属职权,但定罪和量刑都是由3名法官和6名裁判员共同作出(在特殊情况下为1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裁判员基本上和法官有同等的权限,在审理过程中拥有询问证人等适当的权限,并且实质性地参与有关审判内容的各项决定。这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60年之后日本第一次实现公民参与法院审判。公民参与审判的积极意义在于,在案件性质认定上能起到监督、辅助法官心证的作用,这对于防止错案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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