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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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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防范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

读而思duersi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被征收的土地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村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职务犯罪案件也呈上升态势,引发农民集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2011年以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立案查处了村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案5件8人。为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再次发生,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通过查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走访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作案特点和发案原因进行了分析归纳,并就如何防范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被村干部挪用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1、艾某坤挪用公款案。艾某坤,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益阳市龙光桥镇龙光桥村工作人员,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6月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艾某坤利用从事S308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之便,先后四次共挪用620万元征地补偿款给其朋友蔡某某、徐某某交纳工程保证金及作工程项目费用支出,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曹某强等人挪用公款案。曹某强,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益阳市龙光桥镇早禾村村主任。
曹某阳,男,195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益阳市龙光桥镇早禾村新民村民小组组长。
谢某泉,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益阳市龙光桥镇早禾村瓦石仑村民小组组长。
2012年6月至12月,曹某强利用负责绕城高速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之便,单独挪用征地补偿款2618735元,另分别伙同曹某阳、谢某泉挪用征地补偿款40万元、25万元,用于其玻璃钢厂的生产经营,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3、叶某清挪用公款案。叶某清,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龙泉村村支书、主任兼出纳。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叶某清在担任赫山区泉交河镇龙泉村村支书兼出纳期间,采取收取征地补偿款不交账的手段将征地补偿款存入个人账户,用于其营利性和个人开支,共计金额43万元,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4、杨某安、徐某钦挪用公款案。杨某安,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白马坝村支部书记。
徐某钦,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白马坝村会计。
2010年下半年至2014年2月,杨某安、徐某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挪用征地补偿款205877.5元给杨某安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后杨某安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徐某钦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5、刘某贵挪用公款案。刘某贵,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鱼形山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刘某贵利用担任鱼形山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私设鱼形山村银行账户,并多次擅自决定将征地补偿款汇入其私设的村银行账户,然后挪用1350万元征地补偿款进行营利活动。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职务犯罪案件作案特点
(一)作案手段大同小异。从依法查处的五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基本上都是将下拨的征地补偿款汇入其私设的村委银行账户或其个人银行账户,以规避村账代理中心对下拨征地补偿款的监管,然后由自己使用、支配。如杨某安、徐某钦挪用公款一案,杨某安、徐某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征地拆迁款汇入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挪用。
(二)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从依法查处的五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挪用征地补偿款的数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如刘某贵挪用的公款数额多达1350万元。
(三)严重影响农村稳定。村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职务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如曹某强挪用公款一案,由于曹某强挪用的征地补偿款不能及时归还,使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不能按时到位,导致益阳绕城高速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迟迟不能交付,被征地农民到工地阻工,阻碍了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职务犯罪案件诱发原因
(一)村干部法治理念淡薄。在查处的五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多数村干部仅为初中文化,有的甚至还有前科劣迹,文化水平较低,再加上平时不注重学习国家法律,导致法律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涉案村干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多数并不完全知晓,法治理念停滞在杀人偿命、贪污犯法这些最原始、最浅显的水平上,误认为动用的闲置征地补偿款只要及时归还就没什么大事,甚至有人认为将征地补偿款借给村民使用是为民办好事、办实事,未认识到挪用征地补偿款进行营利活动是犯罪行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是村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犯罪的主观原因。
(二)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用权“任性”。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民主意识不强,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村委其他班子成员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同时,村级财会人员不专业,缺乏执行财务制度的原则性,对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言听计从,以至于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滥用权力时无人反对,畅通无阻。
(三)村账镇(乡)代管制度不健全。村账镇(乡)代管制度虽然设立了村集体资金账户,规定了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审批手续,但对村收款收据的使用情况及所收资金是否入账等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征地补偿款被村干部挪用而难以发现。上述挪用公款案件中,有的村干部将下拨的征地补偿款存入其个人账户,有的村干部擅自设立村银行账户,将村征地补偿款汇入其中,以规避村账代理中心对下拨征地补偿款的监管,达到自己使用、随意支配征地补偿款的目的。而村账代理中心对下拨的征地补偿款是否入村公用账户全然不知,或知之晚矣。如叶长清公款案,叶长清在担任泉交河镇龙泉村村支书兼出纳期间,没有将收取的征地费交账,而将其存入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其营利性活动和个人开支,共计金额43万元。
四、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对策
1、健全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把好资金“入口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据应由“村账代理中心”统一管理和开具,并在收据上注明资金汇入的村银行账号,凭村报账员和主管财务村委主任两人印章及村委会公章,到村账代理中心开具收款收据。当村向各单位收款,收款方必须使用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的收据,否则拒付。
2、严格资金发放流程,把好资金“出口关”。各村要按时召开村支“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村级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将资金分配明细在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由村指导各村民小组确定组到户分配明细,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凭村账代理中心的“同意发放函”,由村公用账户所在银行直接刷卡(直补卡)发放到各户。
3、动态掌握村公用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开通村银行账户短信提醒服务,并与“村账代理中心”干部的手机号码绑定,以动态掌握村公用账户资金的进出情况,同时“村账代理中心”要对村公用账户所支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防资金的去向与申报的用途不符。
4、加强法治教育,强化自律意识。检察机关要着重加强对村干部权力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法治教育,充分利用身边案例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诫告活动,对村干部进行教育、引导、警示和诫劝,以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对于私设村公用账户及其他违规使用征地补偿款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于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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