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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强迫两名男性自慰如何定性?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莱芜市莱城区人,捕前住。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4月2日被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4年12月1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贾心翠,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专德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谢亚明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亓某1、被害人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甲、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贾心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23时许,伙同魏某(另案处理)窜至红石公园,以王某、亓某1在网上调戏他们女朋友为由,对王某、亓某1二人进行殴打,并持砍刀进行恐吓,逼迫二人“自慰”射到袋子里,威胁二人如果不老实,就以此为证据告二人强奸(未果),后陈某某强迫二人各写了赔偿调戏他们女朋友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单据及借款1000元的借条,并扣留二人的手机作为抵押,直至凌晨四时左右,才放王某、亓某1离开。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亓某1、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未能实际取得财物,犯罪目的未能实现,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害人亓某1当庭陈述称,在现场说话的基本都是陈某某,是陈某某主导的。包括手机在内,要求陈某某赔偿5万元。被害人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当庭陈述称,要求依法判决,要求被告人陈某某赔偿6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是对方调戏的魏某的女朋友。当天晚上我劝魏某把手机扔到公园里了,第二天也没有到约定地点拿钱,后来我从魏某手里拿出单据都撕了。一审答辩情况辩护人贾心翠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撕毁单据,系犯罪中止;2、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另案处理)以王某(男,16周岁)、亓某1(男,24周岁)在网上调戏他们其中一人的女朋友为由将王某、亓某1约至红石公园,对其二人进行殴打,持砍刀进行恐吓,逼迫二人“自慰”射到袋子里(二人并未真正实施该行为),威胁二人如果不老实,就以此为证据告二人强奸。后被告人陈某某强迫二人各写了赔偿调戏他们其中一人女朋友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单据及借款1000元的借条,并扣留二人的手机作为抵押,约定2016年3月22日11时许电话联系拿钱。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1日晚上9点来钟,我和亓某2到地板街和润宾馆住下的,我们刚到宾馆不久,就有一个女的从QQ上加我好友,然后我们就在QQ上聊天,我聊了一会亓某2又和她聊的,最后我又接过来聊,我们相约在红石公园见面,那个女的还要了我的手机号,然后当天晚上11点多钟我和亓某2就去了红石公园南门。公园门口有三个男的,他们其中一个拨打我的手机,然后就把我和亓某2带到了公园里面,然后他们其中的两个人就开始打我和亓某2,他们其中一个打了亓某2面部一巴掌,然后那两个人主要打的我,对我拳打脚踢,主要是用巴掌打的我的脸,用脚踹的我的腰部,并且其中一个还拿着一把砍刀拍我的脸,其中一个胖子问我和亓某2勾搭他媳妇怎么治,我和亓某2也没说什么,他们打了我一会就让我俩考虑,后来他们又让我和亓某2自慰,让我们射在一个袋子上,说我俩不老实就把我们的精液灌在女的里面告我们强奸,我和亓某2就只是做了自慰的动作,也没有射精,又过了大约半个多小时,他们又让我和亓某2给他们打条,还从亓某2身上拿去的钱包,把钱包里的130多块钱拿走了,他们其中一个出去买的纸、笔和墨水,回来以后又让我和亓某2分别给他们打的借条,先让亓某2打的,又让我抄的,然后分别签的名,我们分别打了两张条子,一张是借款1000元的,另一张是强奸他媳妇的损失费5000元,让我和亓某2相互担保,还把我和亓某2的手机扣下了,让我们写了个东西说用手机作担保,让亓某2当天中午还他们1000块钱,让我第二天还他们500块钱,然后把手机还给我们。我当时打条的时候用了个假名,然后我的身份证从身上掉出来,他们看了我的身份证知道我用的假名字,然后又打了我一顿,其中一个瘦子还用砍刀指划我,用刀尖把我的左肩部划破了,然后才放我和亓某2走了,临走的时候他们还让我和亓某2把我们银行卡和身份证擦擦。我的手机是一部苹果5,亓某2的手机是部vivo牌的。2、被害人亓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1日晚上9点来钟,我和王某到地板街和润宾馆住宿,我们刚到宾馆不久,就有一个女的从QQ上加王某为好友,然后他俩在QQ上聊天,我也接过来聊了几句,对方那个女的约我们见面,一开始她说去市医院附近,我们嫌远,后来她又说去红石公园见面,我和王某就去了,当时我在市政府转盘跟前等了会,王某自己朝公园方向走的,过了一会王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三个人跟着他,让我过去,我就朝前走,走到东方华庭路口稍往东点位置时,过来了三个人不让我和王某走了,他们把我俩的手机收过去,让我俩进了红石公园,进去之后他们其中的两个人就开始打我和王某,其中一个胖子打了亓某2面部一巴掌,另外一个瘦子踹了我一脚,那两个人主要打的王某,对其拳打脚踢,其中一个人还拿着一把砍刀拍王某的脸,那个胖子问王某勾搭他媳妇怎么治,问他和他媳妇怎么认识的,王某说是她先加的他,王某说话一不合适,那两个人就打他,后来他们就让我俩考虑这事怎么治,期间还让我和王某自慰,让我们射在一个袋子上,说我俩不老实就把我们的精液灌在女的里面告我们强奸,我和王某就只是做了自慰的动作,也没有射精,又过了大约半个多小时,他们又让我和王某给他们打条,他们其中一个出去买的纸、笔和墨水,回来以后又让我和王某分别给他们打的借条,先让我打的,让我给他们打了两张条子,一张是借款1000元的,让我写上3月20日至3月22日还清,还让我写上用我的手机作抵押,写上我的手机型号、手机号码及身份证号,另一张内容是赔偿强奸女孩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让我和王某相互担保,让我当天中午还他们1000块钱,让我第二天还他们500块钱,然后把手机还给我们。因为王某当时和他们说家是口镇的,后来王某的钱包从口袋里掉出来,钱包里有王某的身份证,他们嫌王某骗他们,又对王某拳打脚踢打了一顿,然后才放我俩走,我们离开的时候已经是凌晨5点多钟了。他们一共三个人,其中两个动手的,一个是个胖子,年龄在20多岁,平头,穿的一件黑色的运动服,另外那个人是个瘦子,年龄20多岁,穿的一身牛仔服,手背上有纹身,另外还有一个人没动手,那个人中途两点来钟就离开了。砍刀是那个瘦子从身上拿出来的,刀基本上都是他拿着。我没有外伤,后来他们打王某的时候,那个瘦子拿砍刀把他的左肩部划破了。王某的手机是一部苹果5,我的手机是部vivo牌的。还有就是我们到了红石公园后不久,那个瘦子把我裤子口袋里的钱包掏出来了,放在亭子下面的椅子上,后来那个瘦子出去买笔和纸的时候从我钱包里拿的钱,中途离开那个人也从我钱包里拿钱来,我钱包里一共130多块钱都没有了。3、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出来一趟,他也没说什么事,然后他就骑着摩托车到我住的地方接上的我,当时还有一个叫“寒子”的男子,也坐在陈某某的摩托车上。陈某某骑着摩托车带着我俩就去了红石公园,在红石公园前门附近遇到两个小青年,陈某某和“寒子”就把那两个小青年带到公园里面,进去之后陈某某就问那两个小青年其中的一个为什么在QQ上加他媳妇,加了多长时间了,出来见过面吗之类的问题,“寒子”也附和着问,然后陈某某和他俩把手机要过来,他和“寒子”看了手机里的内容,我也接过来看了看,然后陈某某动手打他们,用巴掌打了其中一个的脸,具体打了几下我不清楚,我还说了陈某某一句:别动手了,你在这里拉呱就行。过了一会我就迷糊着了,后来陈某某把我叫起来,“寒子”和陈某某要去了摩托车钥匙,“寒子”就出去了,这期间我和陈某某看着那两个小伙子,过了大约10多分钟,“寒子”回来,他带回来一个袋子,里面装的纸和笔等物品,他把袋子交给陈某某了,我看到“寒子”回来了,我和他俩说了一声我就走了。期间我看到在椅子上放着一把刀,“寒子”出去买东西的时候,陈某某就把刀拿在手里了,是谁带去的刀我说不上。4、证人魏某(2000年1月1日出生)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我和陈某某还有一个叫“晨晨”的女的在北埠一家足疗店内住下的,当天晚上11点多,陈某某到我房间叫我说是出去一趟,他还让我拿上放在后院里的一把砍刀,然后他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又去接上另外一个朋友任某,然后就去了红石公园。去了之后,陈某某才说是有人在QQ上调戏“晨晨”,我们在红石公园外面看到两个人,然后把他俩带到了红石公园里面,我和陈某某就问他俩调戏了我们的女朋友怎么治,他俩也没说出怎么着来,陈某某就动手打他们,对其中一个拳打脚踢,还打了另外一个脸上两巴掌,我没动手但是我骂那两个人来,我和任某拿过他俩的手机看了看,然后陈某某让我出去买纸和笔、墨水回来让他俩打借条,还说多拿回两个袋子来,我就骑着陈某某的摩托车出去买回来了纸、笔和墨水。回来之后,陈某某让那两个孩子脱下裤来“打飞机”让他俩射到袋子里,说他俩要是不老实就告他俩强奸,我也附和着对那俩孩子说同样的话,让他俩打飞机,他俩打了大约半个多小时,也没打出来,然后陈某某就让他俩打借条,陈某某一边说着内容,一边让其中一个打的条,内容大体是他们调戏了陈某某的女朋友,需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另外陈某某让他第二天先还1000元,并且又让他打了一张1000块钱的借条,其中一个打完条之后,陈某某又让另外一个比着抄了一份,分别签的名,说让他俩相互担保,用他俩的手机作为抵押,并且说第二天他们不还钱就去他们家里之类的话,打完条之后我们就准备让他俩走,这时其中一个人的钱包从口袋里掉出来,里面有他的身份证,跟之前他说的姓名不符,我俩就动手打了他,我踹了他肚子两脚,陈某某用巴掌打的他的脸,然后我们才放他俩走的。5、(莱城)公(法)鉴(门诊)字(2016)343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检验,王某无明显外伤,不构成轻微伤。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亓某2能够辨认出被告人陈某某。7、由王某提供的手机截图照片,证实陈某某的外貌特征情况。8、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证实本案由被害人王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花园派出所报案;陈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到花园派出所主动投案。9、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3)钢城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刑执字第9608号刑事裁定书、山东省鲁西监狱(2014)鲁西释通字第322号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实证实因犯抢夺罪,陈某某于2013年4月2日被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2014年12月10日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余刑释放,并于同月12日释放出狱。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年龄等情况。1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以上供述基本印证一致。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被害人被勒索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未按照被告人陈某某的要求如约支付被勒索款项,故被告人陈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目的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事后主动将二被害人书写的单据撕毁,应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本案其中一名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对被告人陈某某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判长柳俊海人民陪审员孙玉娥人民陪审员唐光友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书记员书记员张莹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原创:16则法官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最新全国各地无罪判例18则(被控故意杀人、贩毒、强奸等)24个毒品案件宣告无罪案例裁判汇编25份律师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警示律师执业风险警醒反思:25则警察涉嫌犯罪案例汇编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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