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P2P网贷首案爆发对于投资者合法财产损失是巨大的;对于公众投资理念也应该有所影响;对金融监管部门是否涉嫌不作为有待商榷,但是它确实对我国金融秩序造成冲击。近年来,P2P网络信贷平台频频出现,老板“跑路”的现象。其实P2P网贷平台注册资格就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往往少则10万元,多则百万元,这对于平台搭建者来说,融资的最佳选择,因为盘子小,财务杠杆作用明显。众所周知,金融行业是一个国家的敏感行业,金融业风险无处不在,稍有风吹草动就会传递到实体经济。美国金融危机就是很典型的例子。为何会出现如此多的网贷诈骗案件呢?我们需要反思,公众应该反思,监管部门反思,司法机关应该反思。
一、公众反思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民经济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有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收入不仅仅限于工资收入,资产性收入占据很大比例。存储是中国人勤俭节约的例证,人们往往会把余钱存在银行,但是近年来,居民消费指数不断攀高,物价飞涨,工资涨幅不大,银行的存款利率远远低于居民物价指数,举例银行存款利率3%计算,物价上涨指数6%,等于把钱存银行每年还会缩水3个百分点。普通民众开始做投资,买股票,买房产,这些理财要求行业分析能力,资金需求量大,一般人不能成为合格投资者。但是P2P 网贷平台给他们提供投资平台。这些网贷平台一般会许诺还本付息,而且是高息,高于银行存款数倍。网贷平台本身的注册资金就几十万,一旦资金闲置就会不能按期付息,甚至关闭。因此,民众投资时,应坚守风险第一的原则,不要被高息所迷惑。
二、监管部门反思
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不少,主要涉及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商务部等主要部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是以一般科技信息公司名义在工商局注册,门槛较低。而金融机构注册要受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注册资本做出了明确规定,最低注册资本5000万,有严格的准入条件,只有商业银行具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职能。根据现有法律,P2P网贷平台无明确的金融部门监管,工商局主要是负责书面审查,对于注册后管理不能有效动态管理。金融监管部门作为我国金融秩序的主要维护者,对于网贷平台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行为坐视不管,至少负有不作为的嫌疑。我们不否认金融创新,但是分析、控制金融风险对于监管者是首要的任务。网贷平台主要运作模式:网上发布贷款信息和存款信息,平台将吸收的资金进行有效配对。
从人性本恶的角度看,我们发现存款与贷款都要经过资金中枢—网贷平台,平台搭建者掌握巨大吸收的存款,一旦出现不道德的想法肯定会卷款潜逃。我们应该可以预测到的问题,不能等真真出现投资者的资金被卷走,即使司法救济,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投资者的财产如何弥补,作为投资者更多关心的是自身财产的安全。
从立法与监管角度,立法的目的首先是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才是追究法律责任。立法就是给我们的行为制定准则,指引我们的活动。P2P网贷的创立本身就不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字样。”也许有人会说网贷不是银行不是银行,那又是什么呢?从立法本意看,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也有人会说
一、公众反思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民经济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有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收入不仅仅限于工资收入,资产性收入占据很大比例。存储是中国人勤俭节约的例证,人们往往会把余钱存在银行,但是近年来,居民消费指数不断攀高,物价飞涨,工资涨幅不大,银行的存款利率远远低于居民物价指数,举例银行存款利率3%计算,物价上涨指数6%,等于把钱存银行每年还会缩水3个百分点。普通民众开始做投资,买股票,买房产,这些理财要求行业分析能力,资金需求量大,一般人不能成为合格投资者。但是P2P 网贷平台给他们提供投资平台。这些网贷平台一般会许诺还本付息,而且是高息,高于银行存款数倍。网贷平台本身的注册资金就几十万,一旦资金闲置就会不能按期付息,甚至关闭。因此,民众投资时,应坚守风险第一的原则,不要被高息所迷惑。
二、监管部门反思
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不少,主要涉及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商务部等主要部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是以一般科技信息公司名义在工商局注册,门槛较低。而金融机构注册要受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注册资本做出了明确规定,最低注册资本5000万,有严格的准入条件,只有商业银行具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职能。根据现有法律,P2P网贷平台无明确的金融部门监管,工商局主要是负责书面审查,对于注册后管理不能有效动态管理。金融监管部门作为我国金融秩序的主要维护者,对于网贷平台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行为坐视不管,至少负有不作为的嫌疑。我们不否认金融创新,但是分析、控制金融风险对于监管者是首要的任务。网贷平台主要运作模式:网上发布贷款信息和存款信息,平台将吸收的资金进行有效配对。
从人性本恶的角度看,我们发现存款与贷款都要经过资金中枢—网贷平台,平台搭建者掌握巨大吸收的存款,一旦出现不道德的想法肯定会卷款潜逃。我们应该可以预测到的问题,不能等真真出现投资者的资金被卷走,即使司法救济,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投资者的财产如何弥补,作为投资者更多关心的是自身财产的安全。
从立法与监管角度,立法的目的首先是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才是追究法律责任。立法就是给我们的行为制定准则,指引我们的活动。P2P网贷的创立本身就不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字样。”也许有人会说网贷不是银行不是银行,那又是什么呢?从立法本意看,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也有人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