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犯罪,就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而言,从2004年-2006年情况来看,惠山法院每年平均审理45起,从2007年1-4月的统计来看,目前已经审理15起。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且一般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同程度的物质与精神伤害,如果适用刑事和解将给双方带来益处,因此研究此类犯罪的刑事和解,有助于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实践的开展。 一、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 《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工作:……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案、交通肇事案;……”该项规定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没有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对一般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但对于具有恶劣情节的交通肇事案件,即具有逃逸等情节的交通肇事案件则不宜适用刑事和解,理由如下: (一)只有轻微刑事案件才适用刑事和解。由于刑法将交通肇事罪划分为三个量刑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