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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缓刑适用及其决策机制的构建

一、引言 我国的缓刑制度是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具有克服短期自由刑消极作用、有效促进罪犯改恶从善、再社会化、节约社会成本等优点①。但缓刑不恰当适用,适用过宽,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惩诫教育作用,还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②。 在司法实务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究竟如何把握?刑事法官对此存在颇多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经常会出现各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之间、不同法官之间对缓刑适用条件的理解和认识也存在差异。这些明显的差异最终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异,社会对人民法院在缓刑适用上司法公正的质疑也由此普遍产生。 南通中院制订了《关于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于2004起在辖区法院执行。该《暂行规定》对部分犯罪缓刑适用的考察要求、适用的必备条件和禁止适用的条件等内容作了规定,其中规定对基层法院部分拟决定适用缓刑的案件须报中院审批。《暂行规定》的出台,目的在于希求辖区法院范围内达到缓刑适用的相对规范、统一和平衡。 为更直接、深入地了解基层法院及其刑事法官对缓刑适用条件和决策程序的实际状态,我们结合调查《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对南通辖区八个基层法院(开发区法院除外)2004-2005两个年度判处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其中选择了具有典型意义的七类犯罪案件,即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根据统计数据反映,在基层法院,这七类犯罪案件考虑适用缓刑的约占全部经济犯罪案件的80%。③调查主要采取召开刑事法官座谈会、个案调卷、查阅统计资料等方法。 基于对南通辖区法院缓刑适用情况的调查分析资料,我们对缓刑适用在一定司法区域达到相对的均衡与统一,作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 二、缓刑适用情况调查 (一)缓刑适用率情况表一:2004-2005年度全市基层法院适用缓刑情况统计表:   以上统计资料反映:七类经济犯罪案件的缓刑适用比率总体较高,两个年度平均都超过了50%。同时,缓刑适用率在地区上呈现不平衡,如2004年度适用缓刑最少的为2件、适用率为18.2%,而缓刑适用最多的为23件、适用率76.7%。但这与《暂行办法》施行前不完全统计数据的比较,2004、2005年度各法院的缓刑适用率尽管依然存在不同情况的不均衡,但从这两个年度的数据对比中,可以看出,这种不平衡正在趋缓。案犯缓刑率与案件缓刑率也保持了基本平衡。表二:2004-2005年度基层法院拟适用缓刑案件报中院审批情况  透过以上统计可以看出,虽然有中院《暂行规定》的明文要求,但基层法院对适用缓刑案件报中院审批的情况并不乐观(为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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