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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本案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案情】
2011年12月期间,李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被告人刘某代办工商银行高额度信用卡,刘某与丁某(另案处理)结伙,在为被害人李某办理该信用卡的过程中,通过刘某留存李某的网银U盾及个人身份信息资料,利用银行信用卡网上核发日与卡主李某通过银行邮寄方式收到实体信用卡之间的时间差,于当月25日冒充卡主致电工商银行客服开通激活该信用卡并增加刘某自己的手机号码,之后刘某又冒用李某名义建立支付宝实名账户与该信用卡绑定,同时将该支付宝账户交易时需要绑定的手机号码(供发送动态密码用)设定为刘某自身的手机号码,后即使用支付宝账户快捷支付功能,与丁某控制的支付宝账户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盗取李某信用卡内资金人民币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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