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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被控诈骗一审判决无罪二审为何改判无期徒刑?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审被告人王丽萍,女,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句容县,研究生文化,富林伯格(北京)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14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同年4月20日被逮捕,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红,北京易和(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姚振兴,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丽萍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7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丽萍无罪;冻结、扣押在案的款、物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附清单)。宣判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本院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以(2013)高刑终字第5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一中刑初字第2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丽萍无罪;冻结、扣押在案的款、物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附清单)。宣判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存在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国忠依法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王丽萍及其辩护人孙红、姚振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2004年,被告人王丽萍任富林伯格(北京)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林伯格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初,李XX经人介绍认识了王丽萍,被告知王丽萍是国家领导人的亲属。2006年初,李XX提出让王丽萍帮其办理甘肃省镇原县石油区块(以下简称镇原区块)开采项目的审批手续的要求,王丽萍表示同意。李XX与张XX就合作镇原区块项目一事商议后,口头约定由张XX筹集资金,李XX负责签订合同。2007年5月,李XX将王丽萍介绍给张XX认识,并称王是国家领导人的亲属。同年8月15日,李XX与王丽萍签订了办理镇原区块的合作协议,约定由富林伯格公司将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交付中国石XXXXX公司(以下简称中石X公司),张XX、李XX在2008年6月至9月间,按照王丽萍的要求支付了定金、保证金、办事经费共计人民币3100万元。王丽萍通过相关人员询问得知镇原区块项目的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故未将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交付中石X公司。在办理镇原区块项目过程中,2007年底,李XX向王丽萍提出帮忙办理甘肃省环县石油区块(以下简称环县区块)的审批手续,王丽萍表示同意并开始运作此事。王丽萍以富林伯格公司的名义于2008年3月与延长油矿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环县区块的协议,后李XX在2008年下半年又与王丽萍签订了新的合作协议,将办理镇原区块项目的款项转为开发环县区块项目的前期费用。因张XX向王丽萍追讨人民币3100万元,王丽萍拒绝退款,张XX于2009年1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3月14日,被告人王丽萍被抓获到案。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丽萍虽然冒充国家领导人亲属身份,以帮助张XX、李XX请托相关人员办理镇原区块开采权为由收取二人人民币3100万元,后将涉案款项用于富林伯格公司的其他经营业务及个人购房等用途,但本案认定王丽萍违背被害人意愿,擅自将办理镇原区块项目款项转入环县区块项目的证据不足;认定转投环县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并非李XX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不足;认定王丽萍在明知环县区块不具有开采价值的情况下,将涉案钱款的用途改变为环县区块开发前期费用的证据不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丽萍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故判决:被告人王丽萍无罪;冻结、扣押在案的款、物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附清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抗诉提出:王丽萍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存在错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一审判决系认定事实及证据采信错误,导致有罪判无罪,应当予以纠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抗诉成立,应予支持。建议二审法院认定王丽萍构成诈骗罪,对其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二审答辩情况原审被告人王丽萍辩称:其没有冒充国家领导人亲属,没有伪造中石X总裁批示,李XX和张XX支付的款项从一开始就是为办理环县项目而支付,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王丽萍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李XX向富林伯格公司支付的3100万元是环县项目的投资款,不是镇原项目支付中石X的保证金;2、不能断定王丽萍取得的环县石油区块不具备勘探开采价值;3、有苏XX批示的请示函不是王丽萍伪造的;4、王丽萍没有冒充国家领导人亲属;5、本案应属经济合同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被害人李XX因欲办理甘肃省镇原县境内50平方公里的石油区块开发项目,经朋友崔XX介绍与原审被告人王丽萍相识。李XX听崔XX讲王丽萍是胡XXXXX的表妹,其后王丽萍没有办成此事。2006年初,李XX再次找到王丽萍,希望能够继续帮助办理镇原境内的油田开采项目的审批手续,并介绍该区块已由原50平方公里增至200平方公里。李XX因资金紧张,找到合作伙伴张XX,两人商定由李XX负责跑审批,张XX负责筹集资金。2007年5月,李XX介绍张XX与王丽萍相识,李XX称王丽萍是胡XXXXX的表妹,王丽萍予以默认。王丽萍提出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先交人民币600万元的定金,并存到她个人的银行账户上。自2007年6月中旬至6月22日,张XX、李XX向王丽萍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的个人账户汇款人民币600万元。王丽萍该个人账户于2007年6月22日向北京万城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款230万元,作为其女儿购置房产的部分钱款。2007年5月,王丽萍找李XX帮忙询问中石X公司镇原区块审批一事,李XX询问朋友翟XX,翟XX明确答复不可能,李XX将该情况告诉了王丽萍。2007年7月10日,富林伯格公司出具了一份给中石X公司的报告,内容为申请在甘肃省镇原县划出200平方公里给地方政府与富林伯格公司共同组建的镇原中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石油开发。李XX拿走一份复印件。2007年8月15日,李XX与王丽萍签订合作开发中石X公司镇原区块的协议(以下简称8.15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李XX交付乙方富林伯格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由富林伯格公司转交中石X公司;富林伯格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与中石X公司签订合作开发甘肃省镇原县境内石油区块的合同"。自2007年8月16日至8月20日,张XX按照王丽萍的要求,共计汇款人民币2000万元至富林伯格公司的账户。2007年8月17日、21日,富林伯格公司分两次支付给新华音像中心大屏幕审批费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2007年9月20日、21日,在王丽萍的要求下,张XX又向富林伯格公司账户汇入人民币500万元作为公关费用。2007年9月24日,富林伯格公司向北京万城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款人民币200万元,作为王丽萍女儿购置房产的部分钱款。2007年9月13日、9月21日富林伯格公司先后为张XX成立的子长县帝清石油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长帝清公司)出具了"申请镇原石油区块开发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的收款收据。张XX、李XX按照王丽萍的要求共计支付人民币3100万元后,王丽萍称镇原项目还需中央政治局常委在批示上签字。2007年10月,王丽萍就镇原项目以富林伯格公司名义给周XX写了一份报告,报告内容为恳请周XX同志批示将甘肃省镇原县200平方公里油田区块交给富林伯格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同开发。王丽萍将该报告的复印件给了李XX。其后,王丽萍告诉李XX该报告周XX没有批。李XX在2005年曾以庆阳市方舟油气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环县政府合作开发环县区块,因延长油矿管理局阻止而搁置。在办理镇原项目审批过程中,2007年底,李XX请王丽萍帮助协调环县区块,王丽萍表示此事可以富林伯格公司名义与延长油矿管理局签署开采协议之后,再给李XX适当股权的方式运作,李XX表示同意。其后,王丽萍为了办理环县区块的事情,先后三次去西安、延安等地。期间,在延安泰德酒店吃饭时,李XX向张XX、丁XX、姬XX等人介绍王丽萍是胡XXXXX的表妹,王丽萍予以默认,并介绍她公司的副总经理钱XX是吴XXXXX的外甥。2008年3月28日,富林伯格公司与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签订协议,取得了环县境内919.627平方公里区块的开采权,富林伯格公司为此向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支付人民币275.88余万元。同年6月20日,张XX以子长帝清公司名义与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取得环县境内66平方公里内的开采权。上述二公司的区块相互独立,无任何关联。富林伯格公司签下的地块资源基础差、地质构造复杂、勘探投资高、风险大,没有油气开采价值,王丽萍要求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对外称"环县区块具有油气开采价值",被该公司拒绝。2008年9月30日,富林伯格公司与甘肃红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红宇公司)签订合作勘探环县区块石油资源的协议。甘肃红宇公司依据所签协议于2008年10月7日至11月27日,汇入富林伯格公司账户合作开发款人民币3000万元。2008年10月中旬至11月间,根据王丽萍的要求,李XX约请帅XX、王XX、范XX三名中石油长庆油田的工程师,在西安为王丽萍、胡XX、孔XX等人做了关于富林伯格公司所签环县区块的资源前景分析,当时在会上得出的结论是该区块没有油气显示,投资风险巨大,不具备商业开采价值,并将该情况明确告知了富林伯格公司。2008年3月底,王丽萍办理环县项目的过程中,让其办公室秘书杨X到西安找到李XX,希望废除8.15协议,签订新的协议,将张XX、李XX此前支付的人民币3100万元转至环县项目,遭到李XX的拒绝。2008年10月10日,李XX与富林伯格公司签订协议(以下简称10.10协议),同意将人民币3100万元作为开发环县区块的前期费用,富林伯格公司给予李XX相应的股份。在案还有一份倒签日期为2007年8月16日的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合作开发环县项目,李XX向富林伯格公司支付前期费用人民币3500万元(转账或现金),富林伯格公司负责与延长石油集团洽谈和签署协议及支付矿产资源费用、油田开发费用,并在签订协议后由富林伯格公司给李XX适当配股;同时,双方于2007年8月15日所签合作协议书作废。10.10协议签订以后,王丽萍出资1000万元让李XX与杨X一起到甘肃环县注册成立甘肃富林伯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项目的筹备工作。2008年12月4日,王丽萍派杨X等人去环县将甘肃富林伯格公司的900万元注册资本转回。2008年11月初,张XX让李XX将报案材料交给王丽萍并讨要人民币3100万元,王丽萍拒绝退款。2009年1月21日,张XX委托其公司职员王X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同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将王丽萍抓获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张XX的陈述及其出具的报案材料,证明其于2005年曾以李XX的庆阳市方舟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阳方舟公司)的名义与李XX合作开采环县区块油田,因当地政府的政策等问题,该项目后期暂时搁置。后李XX称他在北京有关系,可以把镇原境内200平方公里油田板块开采手续报批下来。2007年上半年,李XX带其去了钓鱼台国宾馆6号楼,介绍其与富林伯格公司的董事长王丽萍认识,李XX介绍王丽萍是胡XXXXX的表妹,拥有强大的政治背景,王丽萍回答那不用多说,并默许,还让其看她办公室里放着的胡XXXXX照片,说只要与她合作,保证你们赚钱。当时王丽萍接了个电话,说刚才是发改委原副主任的电话,晚上与中石X的老总一起吃饭。王丽萍还把公司的副总钱XX叫来,说钱XX是吴XXXXX的外甥,钱XX也说镇原项目的事情没问题,他们办不成就没人能办成了。此后,王丽萍就提出如果合作要先交600万元定金。过了几天,李XX给其看了王丽萍起草的合作协议,让其修改。2007年6月,其先后分六次给王丽萍的个人账户汇款600万元,在此期间,王丽萍多次给其打电话,说镇原区块的事肯定没问题,领导的饭也吃了,多少部长在为其办事,这要花费很大的费用。但此后事情一直没有进展,其对李XX表示,如果不签合同就不能再打钱了。2007年6月底,其在王丽萍的办公室也表达了这个意思。王丽萍对其说,中石X的老总苏XX也是咱们的人,绝对可以搞定,让其放心。之后其和李XX商议,由其负责筹集资金,李XX负责签订合同。2007年7月份,李XX让其来北京见面,说咱们终于等到希望了,然后就把一份写有中石X总裁苏XX批示的复印件给其看,其问李XX见到原件了吗,李XX说见到了,是王丽萍亲自给他看的原件,也是王丽萍让她公司的杨X复印的。因为有了中石X的批示,其和李XX开始和王丽萍谈合作的条件,王丽萍表示中石X需要2000万元保证金,如资金到位,合同7天内拿下来。其说不可能,并提出在20个工作日内签订下来即可。2007年8月15日,李XX与王丽萍签订合作开发中石X公司镇原区块的协议。随后,其先后分三次将2000万元保证金汇到了富林伯格公司帐户上。此后,其听李XX讲王丽萍已经将2000万元保证金交到了中石X,很快会有结果。其想要看支付凭证,但王丽萍一直没有给其。2007年9月13日,富林伯格公司为其的子长帝清公司出具了"申请镇原石油区块开发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的收据。2007年9月15日至9月20日期间,王丽萍对其和李XX讲,2000万元保证金已经给了中石X,先前给的600万元也让她跑关系用完了,她手里没钱了,总得给人家打点吧,又要求其支付给她500万元公关费。其没有办法,又先后分三次给富林伯格公司的账户汇去500万元。2007年9月21日其给王丽萍打完钱后,就向王丽萍索要收据,后王丽萍让富林伯格公司财务人员徐XX给其开了两张收据,一张是2000万元,一张是500万元。其曾向王丽萍索要先期支付的600万元收据,王丽萍拒绝开具,说那是给她个人的钱,公司不能出收据。交完3100万元后,其一直没见到富林伯格公司与中石X签订协议,其曾多次向王丽萍询问,王丽萍答复已经签订。后经其多次询问,王丽萍才说至今也没有与中石X签订合同。后经其本人向中石X保卫处了解,中石X董事长苏XX没有见过富林伯格公司上报的公函,更没有作任何批示。王丽萍与李XX在2007年8月16日所签订的关于废除8月15日协议的文件其没有见过,也不可能,因为2007年8月之后其和李XX还在给王丽萍汇款,王丽萍的公司在2007年9月13日还给其公司开出了2500万元的收据。这个事情李XX也没有对其讲过。在支付2000万元保证金期间,王丽萍曾带着原发改委的叶X主任、国资委的贾部长、翟部长和公司副总钱XX去镇原区块考察,其和李XX全程陪同。王丽萍私下对其和李XX说,她带了众多领导来为其办事,其应当放心将2000万元全额给她们公司打过去,其一看王丽萍确实很有实力,就在她回京后,立即把2000万元给富林伯格公司打了过去。2008年3月,王丽萍去西安、延安办理开发环县区块的事情,都是其和李XX陪同接待。但每次其都很少参与王丽萍等人的活动,包括王丽萍到当地所谈的项目也和其无关,其不是很关心。在延安泰德酒店吃饭时,李XX首先介绍王丽萍是胡XXXXX的表妹,王丽萍把话接过来说,不光她有这层关系,公司副总钱XX是吴XXXXX的外甥,凭他们的关系什么都能办成。当时在场的有李XX、姬XX、富林伯格公司的副总丁XX等人。2008年5月份左右,李XX让其看了一份协议,说是王丽萍让公司的杨X送过来的,让其同意把协议签了,意思是让其先干环县的项目,别干等着批镇原的油田,他担心镇原油田的事批不下来了。李XX刚说到这里,其就打断了他,并明确告诉李XX其要的是镇原区块,环县区块的事和其没有关系,其坚决不干,且其本人在环县有油井,没有必要让王丽萍去办开采权。后李XX说他没有签这份协议,其对李XX说你没签就对了。2008年11月,由于镇原油田的事迟迟批不下来,其觉得王丽萍有问题,就写了报案材料,让李XX给王丽萍送去,明确表示如果王丽萍不退钱就向公安局报案。王丽萍看了报案材料对李XX说,钓鱼台国宾馆的大门随时开着,她早就做好了准备,你们随时来,她不害怕。其见到这种情况,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2、被害人李XX的陈述及其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2005年初,其和朋友崔XX到北京办理镇原境内50平方公里的石油区块开发项目,经过一个姓魏的朋友介绍认识了王丽萍。其听崔XX讲王丽萍是胡XXXXX的表妹,办这件事情没有问题。王丽萍也说能办,要收500万元的公关费,先交100万元,三个月就能办成。后其和崔XX凑了100万元交给王丽萍,与王丽萍签了合同,但过了三个月,王丽萍未办成此事。经崔XX多次催要,王丽萍把100万元退还了。2006年初,其找到王丽萍,希望能够继续帮助办理镇原境内的油田开采项目的审批手续,并介绍该区块已由原50平方公里增至200平方公里。王丽萍说200平方公里也能办,上次其给的100万元,她跑关系都花了,后来又退给其,她亏大了。王丽萍让其回去修改报批材料,要注明是和富林伯格公司合作。2006年3月份,其拿着修改好的报告到钓鱼台6号楼找到王丽萍,其问王丽萍:"听崔XX说你是胡XX1的表妹",王丽萍说:"是的,我和国舅爷关系很好,国舅爷叫陈XX,老爷子在苏州做手术我陪了一个星期",其问王丽萍和胡XX1是什么样的表妹,王丽萍说:"我和刘XX是亲戚,这层关系你不要对别人讲。我现在和吴XX住对门,你办事要准备一些礼品,如古玩、字画之类的"。第二天,其就给了王丽萍10万元,让她请人吃饭用,王丽萍就让其回去等消息。其回去就把这事对合作伙伴张XX说了,张XX同意和其一起办这事,由其负责跑审批的事情,张XX负责筹集资金。2007年5月,王丽萍对其说:"中石X的老总陈XX1答应办这事了,你准备些礼品,在北京等消息"。过了几天,其带着张XX到钓鱼台国宾馆6号楼见到了王丽萍,其介绍王丽萍是王总,是胡XX1的表妹。在王丽萍的办公室,其和张XX见到摆放着胡XXXX的个人照片,王丽萍说这是她在博鳌论坛时给胡XX1照的;其又看到王丽萍和一个女子的合影,王丽萍说这是她和刘XX的姐姐在泰山的照片。大约在6月份,其去找王丽萍,王丽萍说:"三天之内你给我拿600万元,其中有500万是给国务委员华XX的儿子的,因为他儿子在我公司有股份,审批手续由他具体来办"。后其与张XX见到王丽萍时,王丽萍说600万元是先期的公关费,要打到她个人帐户里,但具体怎么用,她没有对张XX说。当时张XX和富林伯格公司的副总钱XX去农行给王丽萍办了信用卡,后张XX往卡里打了400万元,其往卡里打了200万元。交完600万元公关费后,王丽萍带着国家发改委叶X主任、国资委的贾部长、翟部长和公司副总钱XX去镇原县考察,其和张XX全程陪同。等到了2007年6月底,其听说陈XX1被双规了,就去找王丽萍,问陈XX1被双规了,审批手续的事怎么办。王丽萍说没问题,现任中石X的老总苏XX和其关系很好,陈XX1在移交工作时,已经把这件事托付给苏XX和张XX1副总裁负责。到了8月初,王丽萍给其打电话,说是苏XX已经有批示了,让其去钓鱼台找她。第二天其见到王丽萍,王丽萍说她办公室主任杨X已经去取苏XX的批示了。过了一会杨X将苏XX的批示拿了回来,王丽萍把批示给其看了,并说中石X要求交2000万元的保证金,还把苏XX的批示给其复印了一份,让其回去和张XX商量。其回去把批示复印件给张XX看了,张XX说会不会是假的,其说王丽萍应该不敢做假批示。这样,在2007年8月15日,其去钓鱼台与王丽萍签订了一份办理镇原区块的协议,约定交给中石X2000万元保证金,20个工作日内办成审批手续。协议签订后,王丽萍要求将2000万元保证金打到富林伯格公司账户上,由他们转交给中石X。后张XX分多次给富林伯格公司汇款人民币2000万元,具体操作是张XX办的,其没有参与。过了大约20多天,王丽萍一直没有办下审批手续,同时王丽萍向张XX又要了500万元,听张XX说是为了办镇原油田的事,要把这笔钱给曾XX的儿子曾X。后其和张XX一直追问王丽萍镇原区块何时能办下来,王丽萍说,苏XX要求中常委在批示上签字,她已经找了周XX,让其等消息,并给了其一份富林伯格公司写给周XX的报告复印件。过了一个多月,王丽萍给其发短信,说周XX不批,让她去找贾XX批,得再等一等。大约2007年底,其一直运作的环县境内1060平方公里的油田项目出了问题,延长油田不想与其合作了,其就将此事告诉了王丽萍,希望她从中帮忙,让其与延长油田继续合作。王丽萍表示可以帮忙,由富林伯格公司与延长油田签署开采协议,将环县区块拿下来后,再与其合作,到时候给其适当配股,其表示同意。2008年初,其给王丽萍打电话,问镇原区块的事为什么还没有批下来,王丽萍让其再等等。其问她2000万元保证金是否交给了中石X,中石X收到保证金为什么不开发票,不签合同。王丽萍说钱已经交给中石X了,中石X不给开发票,要由具体和其合作的油田开发票。其和张XX觉得王丽萍说的流程没错,就继续等消息。2008年3月,王丽萍为了办理环县区块的事,带着发改委叶X主任、国资委贾部长、翟部长以及富林伯格公司的丁XX、钱XX、杨X到西安、延安办理环县区块事宜,其和张XX均陪同接待。因为赶上王丽萍过生日,其和张XX在延安泰德酒店宴请王丽萍,酒店老总姬XX也参加了。吃饭时,其向姬XX介绍王丽萍是胡XX2的表妹,王丽萍默认了,并说这不是她一个人的功劳,其实钱XX副总是吴XXXXX的外甥,功不可没。钱XX这时对大家说,这下你们全知道了吧,在北京无论中石油还是中石X,任何油田板块没有他们办不成的。过了几天,王丽萍又带着丁XX、钱XX去了延安,找延长油田办理环县区块,就没有让其和张XX接待。王丽萍在回京前告诉其,环县区块签了900多平方公里。2008年5月,王丽萍让杨X来西安找其,拿来一份王丽萍已经签字的打印好的合作协议,内容是将其与王丽萍此前签订的办理镇原区块的协议作废,改为共同合作开采环县油田。其当时拒绝签署该协议,并把这份协议复印一份让张XX看。张XX说你不签这份协议是对的,他只要镇原的油田,环县的油田他不管。此后王丽萍一直对环县项目进行炒作,标价1.5亿人民币,并寻求合作伙伴,但她谈了两家都没有谈成。到了2008年9月底,王丽萍把其叫到北京,说富林伯格公司与甘肃红宇投资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环县油田的合同,且红宇公司已经将2000万元资金打到了富林伯格公司帐户上,年底前还会打来5000万元,剩余的3000万元将在出油后一次性付给富林伯格公司。同时王丽萍对其说,镇原区块暂时拿不下来了,让其放弃镇原油田的开发,把3100万元资金转投到环县油田上,到时候她会将富林伯格公司所占环县油田25%的股份里的40%分给其和张XX,其和张XX也辛苦几年了,把3100万元转投到环县,她也好和股东说其和张XX出资了,等到2008年底红宇公司的5000万元打过来后,就退给其和张XX3100万,并给了其两份协议样本。其拿着协议样本回到西安让张XX看了,张XX表示股份无所谓,关键是把钱退了,他不想要环县项目。2008年11月初,王丽萍给其打电话,说胡XXXX的弟弟胡XX带着夫人来西安,让其接待。过了两天王丽萍也来到西安,对其说胡XX就是为环县投资的事情来的,让其接待好,并请长庆油田研究院的几名工程师给胡XX汇报一下环县地区的地质情况。其就请了四名长庆油田的工程师,在王丽萍居住的酒店给他们做了相关地质报告。王丽萍回到北京后,把其叫到北京,让其把那两份协议签了,马上配合富林伯格公司在环县注册一个新公司,让红宇公司赶紧把钱打过来,到时候好把那3100万元还给其和张XX。其为了早点把3100万元拿回来,就和王丽萍签署了那两份协议,但协议日期分别注明为2007年8月16日和2008年10月10日。王丽萍说:"把时间往前提,是能证明你们把3100万元用到环县项目上了,这样好给你们配股,也能尽快退你们钱"。签完协议,王丽萍就让其配合杨X到环县注册公司,租赁办公地点。后其和红宇公司的孔XX及杨X在环县注册了甘肃富林伯格公司,并租赁了办公地点。其办完这些事后,就一直等着王丽萍退钱。但王丽萍一直没有退钱,总说没有时间见其和张XX。一直到2009年春节前,其对王丽萍说再不退钱他们就报案,并把其和张XX准备好的报案材料给王丽萍看。王丽萍看后非常生气,说其不够意思,让他们愿意去哪儿告就去哪儿告。其当时问她苏XX的批示是真的吗,她说这是其和张XX做的,她不知道,然后就再也不理其和张XX了。其和张XX没有别的办法了,就去公安机关报了案。3、证人李XX1(北京金田易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其在2006年初经朋友介绍与王丽萍相识,当时那个朋友介绍王丽萍是胡XXXXX的表妹,王丽萍自己默认了。王丽萍曾对其讲,她是有特殊身份的人,让其有机会同她在商业上合作,还对其说她曾陪嫂子刘XX回江苏老家扫墓,还说自己在江苏一个县级政府当过县长,后来调到国家发改委任司长,2004年出来自己干了。其公司曾准备与王丽萍的富林伯格公司合作开发石油项目,因为富林伯格公司没有资金而解除了合同。2007年5月间,王丽萍曾经找过其,让其帮她问一下中石X的人,能否办下甘肃省镇原县200平方公里石油开采权,其找了中石X服务公司的朋友翟XX询问,翟XX当时答复不行,但王丽萍坚持要再问,所以翟XX把富林伯格公司的一份材料拿走了,过了几天翟XX明确答复不可能,其就将这一情况告诉了王丽萍。4、证人翟XX(中石X公司北京中石X出租车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7年5月,其通过李XX见到王丽萍,之后听李XX说王丽萍挺有来头,应该是领导亲属。当时李XX找其帮王丽萍问中石X领导,能否给批石油区块,其直接告诉李XX不可能,李XX让其再帮着打听一下,其经咨询业务部门得知根本不会批给个人公司,四五天后其就告知李XX了。李XX没给过其富林伯格公司写给中石X董事长苏XX的报告,只给了一份王丽萍公司的情况资料。5、证人陆XX(新华社新华音像中心副总监)的证言,证明2007年7月份,其因与富林伯格公司合作经营城市大屏幕项目而与王丽萍相识,王丽萍当时在钓鱼台6号楼办公,见面时她说自己原是江苏省的一个副市长,后来不想干了,自己下海成立公司,还说她的人事关系在国资委,她的公司副总都是部长。在她办公桌后面放着胡XXXXX的照片,王丽萍说她的公司很有实力,胡XXXXX到国外访问都带着她,她是投资团的。其感觉她很有实力和背景,所以决定与王丽萍合作。后来其公司收到了富林伯格公司汇来的2000万元"城市大屏幕"项目款,但因为王丽萍的公司达不到其单位的要求,合作终止,其公司将2000万元退回了富林伯格公司。6、证人姬XX(陕西省延安市泰德大酒店经理)的证言,证明2008年3月19日左右,张XX、李XX在其酒店接待王丽萍时,李XX介绍王丽萍是胡XXXXX的表妹,王丽萍公司的副总钱XX是吴XXXXX的外甥。在一起吃饭的过程中,王丽萍也亲口说钱XX是吴XX的外甥,钱XX则介绍王丽萍是胡XXXXX的表妹,她们讲跟着她们没有干不成的事,有挣不完的钱。大概2008年5、6月份,其听李XX、张XX说因为办甘肃省镇原县石油区块开采项目被王丽萍骗了三千多万。7、证人丁XX(富林伯格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其在富林伯格公司任职期间没见到公司做成过任何项目,公司本身没有资金,还存在其他问题。2008年3月19日,其和王丽萍、钱XX在延安泰德大酒店吃饭时,张XX、李XX和姬XX负责接待,李XX说王丽萍是胡XXXXX的表妹,钱XX是吴XX的外甥,后来钱XX还说"这回你们知道我们的关系了吧"。王丽萍对李XX的介绍予以默认,并说功劳不是她一个人的,还有钱XX的功劳。8、证人崔XX的证言,证明2005年前后,其和李XX合作镇原区块开发项目,为了拿到中石X的批文,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丽萍。在王丽萍的办公室,王丽萍说认识中石X的老总陈XX1,办成这事没问题。当时王丽萍公司的副总钱XX也在场,钱XX讲王丽萍是通天的关系,是胡XXX的表妹,能量很大,王丽萍予以默认。当时王丽萍提出需要活动经费200万,预付50万,其和李XX同意了,双方随即签署协议,约定王丽萍收他们200万,保证三个月内帮他们从中石X申请到甘肃镇原油田开采权的批件。第二天,也就是2005年3月23日,其给王丽萍提供的个人建行卡转入50万元。2005年5月中旬,王丽萍给其打电话说批文已办好,约其到北京饭店贵宾楼餐厅给其看了报告上的批示,内容为"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请给予协助办理",但谁批得字,人名其记不清了。王丽萍给其看过批示后就收起来了,说需要再加300万活动经费,让其先再给50万才能把批文给其。为了拿到批文,李XX给其银行卡转了50万,由其转入王丽萍的个人建行卡。之后其就再也联系不上王丽萍,去王丽萍的公司也被门卫拦下。其感觉上当开始找王丽萍要钱,王丽萍总是说不在北京,将近一年其也没见到王丽萍的面。2006年2、3月份,其找朋友帮忙进入钓鱼台国宾馆王丽萍的公司,找到了王丽萍和钱XX要钱,王丽萍说只能退50万,另50万为其办事花了。其不同意,双方还动了手,钱XX把其脑袋打破了,钓鱼台国宾馆的保安介入处理,后王丽萍一方到银行转了100万到李XX的账户。转款过程中,钱XX、王丽萍让其拿到钱就赶紧离开北京,其说不能被白打,得要说法,钱XX、王丽萍说打了就打了,让其别找事,还说已将其手机定位监控,打个电话就能将其拘留。其觉得钱要回来了,就没再纠缠。9、证人梁XX的证言及其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2006年5月,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张XX,准备共同合作开发甘肃环县石油区块。大概2007年6月,张XX说可以开发甘肃省镇原县由中石X公司登记的石油区块。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张XX称已取得中石X公司总裁苏XX关于镇原区块的批示,但批在王丽萍的富林伯格公司名下,由其和张XX合作开发,并向其传真了苏XX批示的复印件及富林伯格公司与李XX签订的2007年8月15日合作协议复印件。于是其根据张XX的汇款指令及传来合作协议的条款,通过深圳中旭达公司和珠海宝丰物业投资公司,汇给富林伯格公司共计1100万元,作为开发镇原区块付给中石X的保证金。但过了一年时间,王丽萍与中石X的正式合同还没签下来,其开始有所怀疑。但张XX说王丽萍有背景,是胡XXX的表妹,有通天的本事,而且中石X已经收了保证金,应该没问题。后来其听说王丽萍用环县区块在广东招商,感到不放心,就找到与王丽萍签合同的李XX。李XX得知其出了钱,答应带其去见王丽萍,并在引荐的时候说王丽萍是胡XXX的表妹,以前是江苏省镇江市市长,现在下海经商,王丽萍公司的副总钱XX是吴XX的外甥。2008年3月底,其由李XX带着在王丽萍的办公室见到她,其询问镇原区块进展如何,王丽萍说还需要一位中常委签字,她会去找周XX。大概再有两个月能批下来。王丽萍也让其看过苏XX的批示原件,和张XX传真来的一致。王丽萍说李XX汇来的钱是办镇原区块的,她是和李XX合作,与其没有关系,谁的钱她不管。王丽萍问其是否有兴趣与她合作开发环县区块,并在后续谈判时要价1.5亿元人民币,让其支付1亿元现金到她个人账户,还声称温XX已口头答应同意她成立一家全国性的、和中石油一样规模的石油公司,她正在准备书面材料报温XX批复。其感觉不太正常,就终止了和王丽萍的谈判。2008年11月初,李XX给其打电话时说,王丽萍让李XX在西安接待了胡XXX的亲弟弟胡XX。2009年3月,其打电话问李XX为什么签2007年8月16日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李XX说在胡XX与王丽萍的威胁下,一边是胡XXX的亲弟弟,一边是胡XXX的表妹,还有吴XX的外甥钱XX,如果他不签就什么都没有了。2009年3月底,钱XX给其打电话问其是否知道王丽萍被刑拘了,其说知道。钱XX放话说不管付出多大代价、花多少钱都要把王丽萍救出来,同时让其转告李XX和张XX,说不会放过他们,王丽萍虽然进去了,外边认识的人还多的是。最后钱XX让其给李XX和张XX做工作,撤销报案,私了此事。其说可以帮着做工作,但难度很大,因为已经进入法律程序,有罪没罪要由法律来裁定。10、证人胡XX(中国西部融投资工作委员会驻兰州办事处主任)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其通过甘肃庆阳方舟公司董事长陆XX1认识了王丽萍。当时陆XX1要从王丽萍手里拿石油区块,让其到北京帮忙看合同,在北京的宾馆里其见到了王丽萍,互相留了联系方式。同年10月,其从青岛看病回甘肃时路过西安停留了三天,王丽萍让她的合作伙伴李XX派车去机场接其,第三天中午其还和王丽萍、李XX一起吃了顿饭。吃饭时其没有介绍自己,李XX说早就听说过其,一直想认识其,其说这不就见到了吗。其认为是因为自己在甘肃庆阳有点名气,李XX应该知道。其与胡XXX没有亲属关系,只是曾经共同在甘肃省政府大院工作过。11、证人杨X(富林伯格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2007年7月,其公司董事长王丽萍让其打印过一份给中石X公司总裁苏XX的关于办理甘肃省镇原县200平方公里石油开采权的申请报告,其打印好后就交给了王丽萍。2007年8月15日,王丽萍让其打印过一份和李XX合作开发镇原县石油区块项目的协议,打印好后,王丽萍和李XX就在上面签字了。其在钓鱼台国宾馆6号楼的公司办公地点见到过李XX和张XX,但他们与王丽萍谈什么业务其不知道。其也没有见过有苏XX批示的请示函。后来其还见过一份2007年8月16日的协议,但该协议肯定不是8月16日当天签的,应该是2007年年底左右签的。2008年3月底,王丽萍还让其打印过一份协议,让其带着去西安找李XX,让李XX在协议上签字,并将以前和李XX签的协议原件都拿回来。其到西安找到李XX,但李XX没有签这份协议。其复印了一份协议,把复印件交给李XX,就拿着协议原件回了北京。2008年10月10日的协议也是王丽萍让其打印的,签完这份协议,王丽萍就让其和李XX到环县注册甘肃富林伯格公司了。2008年12月,王丽萍又让其和公司出纳去把甘肃富林伯格公司的900万元转回。在2008年3月,其才听说有环县区块这个项目。12、证人徐XX(富林伯格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证言及银行账户资料、银行对账单、银行支付凭证、资金汇划补充凭证、收据等书证,证明张XX、李XX向王丽萍、富林伯格公司共计支付人民币3100万元。2009年9月13日和9月21日,徐XX按照王丽萍的指示分别向张XX出具了内容为"收到子长县帝清石油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庆阳镇原区块开发保证金2000万元、500万元,交款人张XX"的两份收据。2009年春节后,王丽萍找徐XX开具了日期为2009年1月9日,内容为"环县油田前期费用",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的收据,但实际上富林伯格公司并未收到上述款项。13、证人王XX1(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其公司在甘肃环县有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石油勘探开发区块,该区块共计1046.427平方公里,子长帝清公司签署了其中66平方公里的风险勘探协议,该区域内有油井;富林伯格公司签署了其中919.627平方公里的风险勘探协议,该区域没有油井;这两个区域相互独立,没有联系。富林伯格公司2008年3月签下的这一区块,其公司曾于2007年4月到年底进行过二维地震测线、钻井6口,均未发现任何油气显示,准备报国土资源部注销,其公司负责人将上述情况明确告知王丽萍,但不知为何王丽萍非要这个区块,并支付了275万余元的勘探开采费。协议明确约定开采中不得引进第三方,否则其公司将立刻收回勘探开采权。14、证人高XX(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勘探开发部经理)的证言,证明2008年3月,王丽萍到其公司表示想要甘肃环县919平方公里的石油开采区块,其感到很惊讶,因为其公司在2007年将近一年的时间对王丽萍所要的区域进行过大量勘探工作,花费2000多万元,未见该区域有任何油气显示,其将此情况告知了王丽萍,王丽萍还在其部门看了"二维地震测线"、6口勘探油井结论,明知道没油仍然执意要买。后来经报上级领导同意,王丽萍支付275.8881万元将经过其公司勘探无油的919.627平方公里要走。15、证人帅XX(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富林伯格公司曾委托其与王XX、范XX三人对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延长石油公司登记的环县石油勘探开采区进行石油资源前景分析,其三人在西安的一家酒店见到了富林伯格公司的王丽萍、胡XX等四人,会上其与王XX、范XX对环县石油勘探开采区进行了石油资源地质分析,明确告知对方该区块油气保存条件极差,没有石油开采价值。16、证人王XX(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的证言,证明富林伯格公司曾委托其对环县石油勘探开采区块进行石油资源前景分析,其与帅XX、范XX在西安的一家酒店见到了富林伯格公司三男一女四个人,其当时就提出该区块不存在油气条件,根本没有任何开采意义。17、证人范XX(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高级工程师)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帅XX说他有一个朋友在环县搞石油勘探开采,让其一起去给分析一下石油资源地质情况,这样其和帅XX、王XX去了西安一家酒店,见到了王丽萍、胡XX、李XX等四人。当时由帅XX介绍情况,认为环县区块油气保存条件极差,勘探成功率非常低,投资风险巨大,不具备商业开采价值。帅XX讲完后,其再一看位置图就笑了,因为该地区就没有油层,不具备开采条件。18、证人孔XX的证言及书面说明,证明其是甘肃红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肃红宇公司原是胡XX的空壳公司,其于2006年底通过一个姓陈的朋友认识胡XX,该朋友向其介绍胡XX是国XXX胡XX2的堂弟。2007年初,胡XX和庆阳方舟公司的董事长陆XX1找其谈合作开发环县区块,这两人说环县区块是延长油矿给中央领导预留的,肯定有油,花3000万能买50平方公里的开采权,但这种投资有风险,还说陆XX1的方舟公司和酒店都是庆阳市政府的,跟方舟公司合作就是和庆阳市政府合作,其就有信心了。后来其多方筹措资金,于2008年6月与胡XX口头达成合作意向,并于同年9月11日给甘肃红宇公司汇款1400万元,胡XX提出由其担任甘肃红宇公司的法人,其出于资金安全考虑同意了。9月17日其又给甘肃红宇公司汇款700万元后,胡XX告诉其说领导讲了,3000万元可以买将近1000公里的环县区块开发权,向其催要后续资金。随后胡XX带其到庆阳市西峰区,入住陆XX1的天禾饭店,陆XX1的招待宴会上有庆阳市的人大主任、政协主席,陆XX1还说市长外出开会了,如果在一定也来参加。期间胡XX待带其参观,看到西峰区周边的油田有许多油井在生产,其更加坚定信心,马上在环县租下了环城宾馆的二楼整层,把以后的办公和居住问题都解决了。等其回兰州后没几天,胡XX打电话告诉其陆XX1那边不行了,环县区块被北京的王总签下来了,据说这个王总是国XXX胡XX2的表妹。同年9月30日,其和胡XX赶到北京与王丽萍洽谈该区块的合作事宜,在王丽萍的办公室,王丽萍给其看了富林伯格公司与延长油矿签的合同书,并说此事与多位领导都有关系,让其放心准备钱开发。王丽萍还给其看了胡XX2舅舅亲笔签名的书,并说胡XX2的舅舅也在帮她做事。其看合同是真的,而且事情筹备这么久,其资金已汇入甘肃红宇公司两千多万,到了骑虎难下的地步,只要有项目并且项目是真实的,只能继续投资,所以第二天其与王丽萍签订了合作勘探环县区块的协议,并分两次支付富林伯格公司共计3000万元。同年10月初,其和胡XX、王丽萍在西安见面,胡XX说王丽萍把小姑子张XX2介绍给他,两人准备结婚了。随后由王丽萍组织,李XX找来延长油矿的帅XX及二位老工程师在西安一起开会,会上帅工程师告诉大家已经选定的三个井位。几天后帅工程师来到环县和其一起去现场定了井位,后来有一天帅XX给其打电话说这个环县区块根本就没有油,让其不要再投资了。2009年初,李XX给其打电话说王丽萍被抓了,其得知王丽萍给其的环县区块没有油气开采价值,而且王丽萍违反了与延长石油公司的合作规定,该区块有可能被延长石油公司收回。其为了保障已投资的3000万,让李XX帮忙找环县石化办又签了份协议,希望能保留在环县石油区块的权益。19、证人李XX1的证言、北京新疆饭店出具的证明及住宿记录,证明其和李XX是老乡朋友关系。李XX经常来北京办事,都住在宾馆。2007年7月以来,李XX住在北京新疆饭店,基本都是李XX来北京前,给其打电话让其预订北京新疆饭店客房,有时房间紧缺,为了留住房间,其用其本人的身份证提前登记住宿。李XX于2007年7月22日开始入住新疆饭店,期间没有李XX及李XX1入住62920、标注日期为2007年8月15日的《合作协议书》,证明甲方李XX交付乙方富林伯格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由富林伯格公司转交中石X公司;富林伯格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与中石X公司签订合作开发甘肃省镇原县境内石油区块的合同。21、标注日期为2007年8月16日的《合作协议书》、标注日期为2008年10月10日的《补充协议书》,证明李XX与富林伯格公司约定,双方于2007年8月15日所签的《合作协议书》作废。甲方李XX向乙方富林伯格公司提供人民币3100万元作为环县区块开发的前期费用,该费用不能退还,富林伯格公司同意李XX在该公司持有的油田区块20%的分配权益中享有40%的利益分红。22、镇原县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镇原县政府在2005年写给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关于申请划拨甘肃镇原中盛油气开发有限公司油气开发区块的报告》、镇原县政府出具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函、镇原县政府写给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关于合作开发石油资源加快老区扶贫攻坚步伐的请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镇原县政府写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于合作开发石油资源加快老区扶贫攻坚步伐的请示》、镇原县政府出具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于合作开发石油资源加快老区扶贫攻坚步伐的请示》等书证,证明上述报告、公函及请示内容均属实;镇原县政府委托镇原中盛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石X公司就申请合作开发镇原县石油资源事宜签订合作合同;镇原县政府为在中石X公司依法登记的2500多平方公里的开发区块内划出100平方公里共同开发曾向国务院扶贫办、中石X公司提出请示;2005年以来,富林伯格公司从未到该县就中石X公司登记的石油开采区块进行过申报;2007年8月,镇原县政府从未接待过发改委副主任叶X、国资委翟XX1等人,且从未见过王丽萍此人。23、富林伯格公司写给中石X公司的请示函,证明富林伯格公司于2007年7月10日、10月15日制作了给中石X公司总裁苏XX的请示函,内容为申请在甘肃省镇原县划出200平方公里给地方政府与富林伯格公司共同组建的镇原中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石油开发。24、中石X公司办公厅保卫处出具的材料,证明该公司没有收到过富林伯格公司于2007年7月10日给苏XX的来函,相关函件上的苏XX批示系伪造,其公司在甘肃省镇原县境内油气勘查区块,从未与富林伯格公司进行合作,亦未收到富林伯格公司交来的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中国石化勘查、开采区块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对外合作的审批程序为,由勘查、开采区块具体操作的单位提出勘探开发对外合作建议,经发展计划部、油田事业部审核,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苏XX、王XX2同志不认识王丽萍,不清楚该人有无特殊背景,该人没有直接或通过别人以富林伯格公司名义申请办理过区块石油资源合作项目,二人也不认识李XX。张XX1同志认识王丽萍,不清楚该人有无特殊背景,王丽萍咨询过石油资源合作的事情,但被回绝,张XX1不认识李XX。2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工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与该单位的翟XX1、贾XX1同志联系,该二人表示认识王丽萍,但不知道镇原区块开采事宜和王丽萍的政治背景。26、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材料,证明经与叶X同志确认,叶X从未帮助富林伯格公司及法人王丽萍办理过审批石油项目的事宜。关于2007年7月叶X前往西北考察一事,经向叶X了解的情况为,王丽萍自称在甘肃省庆阳市相关地区发现了煤炭资源,请叶X前往上述地区考察,在此期间从未向叶X提及过关于石油项目的事宜。27、商务部安全保卫处出具的材料,证明该部机关没有名叫李XX的司长。28、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出具的说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附件,证明中石X公司在甘肃省镇原县持有一油气探矿权,探矿权名称为甘肃鄂尔多斯盆地南部镇原-泾川油气勘查;延长石油公司在甘肃省环县持有一油气探矿权,探矿权名称为甘宁鄂尔多斯盆地环县-盐池地区油气勘查。29、环县-盐池区块风险勘探区分布图、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说明及石油勘探开发部对外合作风险勘探协议书审查表、勘查登记拐点坐标及区块编号、电子划款补充报单、富林伯格公司及子长帝清公司与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签订的《甘肃鄂尔多斯盆地环县-盐池区块石油资源风险勘探合作协议书》、《甘肃省环县石油资源风险勘探合作协议书》、收款收据等书证,证明2008年3月28日,富林伯格公司与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甘肃省环县境内获得919.627平方公里石油勘探区块的开采权,享有85%的原油收益,并支付资源管理费人民币275万余元。同年6月20日,张XX的子长帝清公司也与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甘肃省环县境内66平方公里内合作进行石油风险勘探。二区块为独立风险勘探区,无任何关联。30、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出具的《关于富林伯格公司与我公司风险勘探的情况说明》,证明王丽萍所签环县区块已经过延长集团二维地震测线并钻井6口,未见有任何油气显示,该区块资源基础差,地质构造复杂,勘探投资高、风险大,没有油气开采价值,其公司将此情况向王丽萍详细作了介绍。王丽萍曾向其公司提出是否可以对外称"环县区块具有油气开采价值",其公司对王丽萍提出的问题感到很惊讶,对王丽萍的要求予以拒绝。31、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关于富林伯格公司环富1井设计参阅建议、环县-盐池延长登记区勘探情况说明、关于鄂尔多斯盆地甘肃环县-宁夏盐池油气勘查区块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甘肃鄂尔多斯盆地环县-盐池地区油气勘查区为延长油矿管理局于2010年8月13日依法登记的区块,根据法律规定,除矿权人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在未取得矿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在该区从事与油气有关的勘探开发工作;关于对区块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的问题,属于勘探学术研究问题,只要在设计未实施的情况下,与矿权无关;在协议期内,富林伯格公司在该区块未按约定投入任何实物工作量,延长油矿管理局已批准油气勘探公司终止执行协议;陕西延长油矿管理局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机构,两个牌子,一套班子,矿权登记为延长油矿管理局。32、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出具的环县-盐池延长登记区勘探情况说明,证明延长油矿管理局在项目区进行了物化探、地震勘探、钻井勘探,并分析了勘探失利的原因。33、环县石油化工基地建设服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甘肃富林伯格公司及北京富林伯格公司从未与环县石化办进行过登记区块的申报,该公司也从未在该区块进行勘探作业;该区块内有六个探井,系延长油矿管理局勘探,与甘肃富林伯格公司及北京富林伯格公司无关。34、王丽萍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资料、富林伯格公司工商银行账户对账单及相关存取款凭证、汇款凭证、"新华社视讯"城市大屏幕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支出证明单、收据、终止合作补充协议、情况说明、新华音像中心银行开户资料及原始凭证、合作参股合同书、进账单、提存协议书、提存证明、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雷士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银行进账单、对账单及开户资料、工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对账单、清华大学财务处证明、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富林伯格公司向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缴纳培训费用情况的说明、清华大学交款凭证、银行进账单、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培训班学员登记表、清华大学结业证书、清华大学学生资料查询结果、转账支票、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证明、资金拆借协议、转账支票存根、银行进账单、收据、转账支票、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廊坊市华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证明、银行进账单、协议书、建设施工合同、转账支票、工商注册资料、廊坊市华彩广告有限公司开户资料、进账单、分户账、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对外联络处情况说明、银行进账单、钓鱼台国宾馆专用发票、记账联、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汇款凭证、银行明细账、营业执照、借条、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国土资源局证明、武士堂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开户资料、进账单、对账单、营业执照、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BISS学校银行开户申请书、银行明细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中国银行贷记通知书、北京曦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户资料对账单、进账单、北京友谊宾馆开户资料、进账单、消费清单、全谷(北京)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对账单及原始凭证、甘肃富林伯格公司银行开户资料及对账单、原始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等书证材料及证人郑XX、翟X的证言、证人翟X、王XX3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证明涉案的3100万元在汇入王丽萍个人以及富林伯格公司账户后,大部分款项被用于富林伯格公司及全谷公司其他经营项目、支付房租、归还欠款、购置房产及汽车等用途,其中2007年6月22日、2007年9月24日,向北京万城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款共计人民币430万元,作为王丽萍女儿王XX3购置房产的部分钱款;2007年7月11日,为王丽萍支付清华大学学费14.85万元;2007年8月17日,富林伯格公司支付新华音像中心大屏幕审批费900万元;2007年8月21日,富林伯格公司支付新华音像中心大屏幕审批费1100万元;2007年9月21日,富林伯格公司付给廊坊华茂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80万元,给雷士医疗公司医疗费47万元;2007年11月6日,富林伯格公司给北京东方君盛科技公司90万元;2007年11月12日,富林伯格公司给远征投资公司还款80万元;2007年12月15,富林伯格公司给远征投资公司还款10万元;2007年12月24日,富林伯格公司给内蒙古彤力矿业还款100万元;2007年12月28日,富林伯格公司打给京坤能源公司350万元;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全谷公司购置6辆汽车共计花费人民币588.6万元(2008年2月16日购置丰田皇冠花费人民币39.7万元、2008年7月3日购置奔驰花费人民币48.5万元、2008年10月15日购置奔驰S350花费人民币135万元、2008年10月15日购置奔驰S600花费人民币226万元、2008年12月23日购置悍霸花费人民币64.4万元、2009年2月20日购置奥迪A8L花费人民币75万元);富林伯格公司2008年1月28日购置SGM花费人民币47.8万元。35、工商注册材料,证明富林伯格(北京)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全谷(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富林伯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子长县帝清石油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36、扣押、冻结财产材料,证明侦查机关扣押、冻结银行账户钱款、房产等物品的情况。37、到案经过及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手续,证明2009年1月,子长帝清公司职员王X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侦支队报案,海淀分局于2009年2月20日立案,并于3月14日将王丽萍抓获。38、户籍材料,证明了被告人王丽萍的自然情况。39、被告人王丽萍的供述,证明其于2005年经别人介绍与李XX认识。2006年春,李XX让其帮忙从中石X公司获取镇原石油区块的开采审批手续,其以富林伯格公司名义起草了给中石X的报告,由杨X打印后,通过一个叫郭XX的人转给中石X的领导。几天后,郭XX给其传真一份由中石X副总张XX1批示给中石X主管油田开发的王XX2局长的批件,批件的大概内容是要将甘肃镇原县境内200平方公里面积的油田,交给富林伯格(北京)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开采。郭XX说领导已经签字同意了,就等待签署正式开采油田的合同了,让其把钱准备好。过了几天,郭XX又打电话给其,说是中石X的王XX2已经没有权利批示开采油田了,要政治局常委才能批。然后其就把油田开采手续批不下来的相关情况告诉了李XX。(王丽萍曾供述郭XX给其传真的是中石X总裁苏XX的批示;也供述过给中石X的报告是李XX提供的,非由富林伯格公司起草;还供述过其不是通过郭XX,而是自己亲自去找张XX1,张XX1在报告上批示:"请王XX2批阅",后来其拿着该批示直接找王XX2,王XX2告诉其中石X现在没有权利审批,需要找中常委审批。)2007年4月,李XX带着张XX拿来两份镇原县政府给中石X的报告和国务院扶贫办批给中石X的批示单找到其,说现在有国务院扶贫办的批示,让其再帮忙给批一下。其将富林伯格公司写给中石X总裁苏XX的报告及李XX提供的材料,交给李XX帮忙。李XX当时说应当可以批,还告诉其要交2000万元保证金,中石X才同意签合同,其将此事转告李XX。2007年8月15日,其和李XX签了合作协议书。当天晚上,李XX告诉其镇原项目批不下来了,其打电话告诉李XX,李XX让其再找大领导批试试,不怕时间长。2007年10月15日,其又通过叶X主任转交了给周XX的一份申请办理镇原石油区块项目的函。(王丽萍还曾供述李XX没具体说要交给中石X多少钱的保证金,只说大约要4、5千万,李XX说只能先拿出2000万,所以协议就是按保证金2000万签的。)其和李XX在2005年曾就环县石油项目试图合作没有成功,这次其告诉李XX镇原项目批不下来后,李XX提出继续办理环县油田的开采项目,2007年8月16日双方又签了一份协议,将8月15日所签协议作废。签完这个后续协议后,李XX给其公司账户打过来2500万元人民币,另外李XX与张XX在农业银行给其开了一个账户,往里面注入了600万元的现金,总共打过来3100万元。其公司财务徐XX给李XX开了600万元的收据,给张XX开的2500万元收据是徐XX开错了。2008年4月初,其公司与中国延长石油勘探公司签订了开采环县油田的协议,并缴纳了300多万元的资源费,这时李XX找到其要签补充协议,其就以公司的名义与李XX签订了一份环县油田的补充协议,约定李XX占其公司开采环县油田40%的股份。然后李XX和其公司办公室的负责人杨X去甘肃环县租赁了办公场所,还注册了一家公司。其公司在环县项目上花了1400万元左右,剩下的钱后来都转到全谷矿业投资公司的账上了。其没有讲过自己是胡XXXXX的亲属。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庭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丽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王丽萍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法庭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王丽萍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问题,法庭认为,尽管原审被告人王丽萍始终拒不供认其冒充国家领导人亲属身份的事实,但在案不仅有被害人张XX、李XX稳定而详细的陈述,还有证人崔XX、梁XX、李XX、丁XX、姬XX、陆XX、孔XX等七人的证言,分别证明了王丽萍在不同场合多次对于他人介绍其系国家领导人亲属的身份予以默认,或者吹嘘自己与国家领导人及其亲属有特殊关系,致使被害人相信其具有特殊背景,能够帮助办理镇原区块的审批事项。上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内容真实、自然,且相互印证,特别是证人李XX、丁XX、姬XX、陆XX与王丽萍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更加强化了证言的证明力,足以否定王丽萍所作辩解的真实性。另外,证人李XX、翟XX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早在2007年5月,王丽萍曾找李XX帮忙询问中石X公司镇原区块审批一事,李XX为此咨询了朋友翟XX,翟XX明确答复不可能,李XX将该情况告诉了王丽萍。可见,王丽萍在接受张XX、李XX的请托时,明知自己不具备办理镇原项目的能力,但其却对被害人谎称办理该项目要向中石X公司交纳2000万元保证金,并在2007年8月15日所签署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李XX交付乙方富林伯格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由富林伯格公司转交中石X公司;富林伯格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与中石X公司签订合作开发甘肃省镇原县境内石油区块的合同。"正是基于协议的签订,张XX才又陆续给王丽萍的公司汇款人民币2500万元。由此可见,被害人之所以先后将3100万元的巨款支付给王丽萍,就是相信了王丽萍所虚构的其系国家领导人的亲属,具有办理镇原区块能力的事实。二、关于王丽萍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问题,法庭认为,将他人钱财非法占为己有是一切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纵观本案的证据可见,原审被告人王丽萍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确认将被害人支付的2000万元转交中石X公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与中石X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但实际情况却是,王丽萍在收到被害人支付的3100万元后,很快将款项或者用于富林伯格公司的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公司购买豪华汽车及归还所欠外债,或者为其女儿购买房屋,或者交纳其个人的学费,没有任何钱款用于为被害人办理镇原石油区块项目,可见其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同时,法庭注意到,虽然王丽萍始终辩解其所收取的3100万元从一开始就是办理环县石油区块项目的前期费用,但该项辩解与多名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面协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在案证据除被害人张XX、李XX的陈述、证人梁XX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害人支付钱款是为办理镇原项目以外,还有富林伯格公司于2007年9月给子长县帝清石油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张XX)开具的20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两张收据,收据上注明款项用途为"申请庆阳镇原县区块开发保证金";实际付款单位在当时的银行转账单及出具的付款证明中也注明付款用途为"付中石X油田开发保证金"、"申请中石X庆阳镇原县区块开发保证金"。因此,在案证据已经清楚地证明涉案3100万元是被害人为办理镇原项目而支付的费用,王丽萍的相关辩解完全是罔顾客观事实的狡辩,本院不予采信。三、关于王丽萍与李XX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法庭认为,本案大量证据可以证实,王丽萍冒充国家最高领导人的亲属,夸大其办事能力,为办理镇原项目而取得3100万元并将其挥霍一空时,其诈骗行为已然实现既遂。在被害人反复追问和催促下,王丽萍一方面为了开脱罪责,一方面为了确保对3100万元的非法占有,向被害人提出废除8月15日所签协议,将已被其挥霍的3100万元转为办理环县石油区块项目的前期费用,遭到了李XX、张XX的明确拒绝。而后,被害人李XX与王丽萍确实签订了同意将3100万元转投环县项目且不能退还的补充协议,该事实的存在也是一审法院认定王丽萍无罪的主要理由。但是,李XX对其之所以同意签订这份对其和张XX明显不利的协议作出了合理的解释,是因为王丽萍许诺将环县项目与孔XX的甘肃红宇公司合作并吸引对方大量投资后,可以及早归还其和张XX的3100万元。为了尽快挽回在镇原项目上的巨额损失,其别无选择,只能被迫同意签署补充协议。经查,李XX的上述解释,与本案的客观事实相符,在逻辑上更加具有合理性,这从李XX、张XX曾经明确拒绝签署补充协议,张XX在环县区块已签下自己的石油开采项目,王丽萍始终刻意回避办理镇原项目,并倒签8月16日协议的日期,以及王丽萍明知环县区块没有开采价值仍执意购买,并要求延长石油管理局对外谎称环县区块有油,孔XX的甘肃红宇公司同样因相信王丽萍的办事能力而支付3000万元用于合作开发环县项目这一系列事实中得到印证。可见,在办理镇原项目的3100万元已被王丽萍挥霍一空的情况下,李XX与王丽萍签订的所谓将3100万元转而作为开发环县项目前期费用的协议无异于一纸空文,该协议实质上是王丽萍掩盖其前期诈骗行为的伎俩和手段,不能成为影响本案事实及定性的依据。四、关于环县区块项目是否具有石油勘探开采价值的问题,法庭认为,公诉机关为证明环县区块项目不具有开采价值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出具的大量书证及证人王XX1、高XX、帅XX、王XX、范XX的证言,能够证明王丽萍所签环县区块已经过延长石油公司勘探,未见有任何油气显示,没有油气开采价值,延长石油公司本已准备报国土资源部注销此区块,而王丽萍知道上述情况后仍然执意要购买,并要求延长石油公司对外宣称该区块有油。上述证据的形式及来源合法,相关单位和证人与王丽萍没有利害关系,其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环县区块没有油气开采价值,并能够从侧面印证王丽萍将环县项目作为掩盖其前期诈骗行为手段的事实。故辩护人关于不能断定王丽萍取得的环县石油区块不具备勘探开采价值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五、关于王丽萍是否伪造中石X总裁苏XX批示的问题,法庭认为,根据被害人张XX、李XX的陈述及证人梁XX的证言,可以确认该批示实际存在。但由于该批示原件或复印件均未在王丽萍处起获,现王丽萍及其公司的员工亦均否认见过该批示,故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写有苏XX批示的请示函系王丽萍伪造,对该事实,法庭不予认定。但伪造苏XX的批示,只是整个诈骗犯罪的一个环节,被害人并非是因为看到了苏XX的批示,才相信王丽萍的办事能力。在没有得到中石X答复的情况下,王丽萍已于8月15日同李XX签订了允诺在20个工作日内办成镇原项目审批手续的协议,被害人也正是据此向王丽萍及富林伯格公司支付了后续2500万元的费用。可见,王丽萍是否伪造了苏XX的批示,并不影响对其诈骗犯罪事实的认定。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丽萍假冒国家领导人亲属身份,虚构自己具有办理镇原石油区块审批项目能力,且申请镇原区块需向中石X公司交纳2000万元保证金等事实,将被害人支付的310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并在较短的时间内肆意处置,至今拒不退还,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对王丽萍所作出的无罪判决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不够客观、全面,导致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依法应予改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所提抗诉理由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所发表的支持抗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王丽萍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王丽萍冒充国家最高领导人亲属身份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拒不认罪和退赃,对其应酌予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初字第2109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王丽萍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随案移送的扣押款、物依法处理(清单附后)。四、继续追缴原审被告人王丽萍的犯罪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审判长李颖丽代理审判员任卫国代理审判员刘瀚阳裁判日期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书记员张峥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最新全国各地无罪判例18则(被控故意杀人、贩毒、强奸等)24个毒品案件宣告无罪案例裁判汇编25份律师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警示律师执业风险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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