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犯罪领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就是常说的“老鼠仓”)的司法认定,一直是刑辩研究绕不开的核心难点。其中未公开信息的边界怎么划,更是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我公司办过多起金融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这个边界太模糊,经常让控辩双方吵得不可开交,甚至直接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指的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这类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拿到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做和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是核心构成要件,它的边界划得准不准,直接关系到能不能定罪。
一、未公开信息的法定内涵与外延
未公开信息的法定内涵,能从《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里推出来。按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第一条的规定,未公开信息包括金融机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这些过程中形成的、还没公开的信息。
它的外延就更广了,比如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变动、交易策略、持仓调整计划这些都算。我公司做刑辩业务时碰到过不少案子,有些控方把根本不属于未公开信息的内容硬塞进去,直接导致定罪出了偏差。
二、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边界区分
未公开信息和内幕信息的边界,是司法认定的核心难点之一。内幕信息是《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的重大信息,而未公开信息是金融机构内部和交易相关的信息,俩者区别很明显。
下面这个表格能把二者的主要差异说清楚:
| 对比维度 | 未公开信息 | 内幕信息 |
|---|---|---|
| 信息来源 | 金融机构内部交易、投资决策等 | 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的经营、财务等 |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
| 核心特征 | 与金融机构交易活动相关 |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 |
司法实践里,要是把内幕信息错当成未公开信息,肯定会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之前办过一起案子,控方把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组信息(本来是内幕信息)认定成了未公开信息,最后经过我们辩护,法院纠正了这个错误。
三、未公开信息的“未公开”属性认定标准
未公开信息的“未公开”属性,是划边界的关键。按法释〔2019〕1号的规定,“未公开”指的是信息还没通过法定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且一般投资者没法通过公开渠道拿到。
我公司办相关案子时,总结出了认定“未公开”属性的几个关键要点:
- 信息没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官网这类法定渠道公开
- 一般投资者没法通过公开查询、分析这类方式获取
- 信息有一定保密性,金融机构采取了保密措施
要是信息已经通过公开渠道披露了,或者一般投资者能通过合理分析拿到,就不该认定为未公开信息。比如某基金的过往持仓已经公开了,就算交易员照着这个做交易,也不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四、未公开信息边界划定的司法争议焦点
司法实践里,未公开信息边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信息的关联性和保密性上。有些案子里,控方觉得只要是金融机构内部的信息就是未公开信息,辩方则主张必须同时满足关联性和保密性的双重标准。
我公司之前参与过一起案件的辩护,控方把某证券公司的内部会议纪要认定为未公开信息,但这份纪要根本没涉及具体交易策略,也没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没把它认定为未公开信息。
五、未公开信息边界划定对刑辩业务的影响
未公开信息边界怎么划,直接影响刑辩业务的开展。要是边界认定错了,当事人很可能被错误定罪,所以做刑辩的必须精准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标准。
在金融犯罪、职务犯罪这类案子里,未公开信息的认定经常和职务廉洁、刑事合规这些问题挂钩。比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要是违反规定用内部信息交易,不光可能构成犯罪,还可能涉及职务违规。
六、未公开信息边界划定的完善建议
为了减少未公开信息边界认定的争议,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比如可以列举出属于未公开信息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排除的情形,给司法实践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另外,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未公开信息关联性和保密性的审查,别随便扩大认定范围。我公司认为,这么做能更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我公司专业处理刑事律师、深圳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无罪辩护、深圳看守所律师会见、深圳缓刑、取保候审、上诉改判等重大刑事案件,曾承办诈骗、非法经营、金融犯罪、受贿、经济犯罪等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