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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析非法传销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非法传销罪是以获取钱财为目的,通过被害人参加传销组织、购买传销产品等方式变相聚敛财富、欺诈群众,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他人钱财。非法传销犯罪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很容易引发其他刑事犯罪,严重地影响社会稳定,这也是近年来国家对非法传销打击的重要原因。本文拟结合司法统计数据,对非法传销犯罪作一分析,以期共同探讨打击非法传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良策。
一、案件特点
通过统计数据分析,非法传销人员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罪犯身份复杂。非法传销案件涉及的被告人全部是外来人员,且大多是农村人口。其中以安徽、四川等省份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居多。犯罪人员多为青壮年,绝大多数涉世不深。同时,罪犯属“三无人员”居多即无法律意识、无固定职业、无谋生手段。被告人王某系无业人员,听信朋友劝说从湖北来香河县找工作,没想到是来参加某公司开展的非法传销。王某作为传销的受害者,不仅没有识破上级传销组织的骗局,而且还充当传销组织的下线,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直到犯罪受到打击时,才恍然大悟,只可惜此时醒悟为时已晚。如抢劫犯王某初中毕业后无业可就,怀着“到外面闯一闯”的心理,轻信同乡的鼓动搞传销,在几千元会费被骗光后铤而走险,走向犯罪。
欺诈性并不明显。有一些人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便捷性,在电子商务等高科技外衣的包装下,炮制出很多蛊惑性极强的致富骗局,极大地提升了非法传销行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在无形中陷入非法传销的骗局,更增大了非法传销活动被发现和打击的难度。传销人员大多打着推销、直销某种化妆品、高科技产品的幌子,骗取亲戚、朋友、同学、战友、同事等钱财。这种只发展人头,不传实物的欺诈行为,形成恶性循环,构成了非法传销的犯罪链。如被告人龙某以至少购买一套化妆品为加入条件直接或间接发展多人加入传销组织,并以此名义收取李某等五十余人近19万元。结果被判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非法传销案件的证据收集、调取、固定难。传销组织等级严格,组织严密,内部分工明确。根据每个人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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