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贾某,男,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段技术科科长。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在业务往来时收受厂家给予的回扣30万元。贾某的案件因他人电话举报而发,经检察机关初步调查,掌握了确切证据后,传唤贾某进行询问,贾某遂将所有犯罪事实全部交代,检察机关第二日办理了立案手续,经过侦查、讯问,案件事实证据全部查清之后,检察机关以贾某涉嫌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关于贾某在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询问阶段所做的如实供述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贾某构成自首。
因为根据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本案被告人贾某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时,检察机关尚未立案,对贾某进行的是询问,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节点应该以侦查机关是否立案为标准。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贾某是在检察机关尚未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对其仅进行一般询问时主动交代的所有犯罪事实,所以应认定构成自动投案;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将主要犯罪事实全部交代,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贾某构成自首。
第二种意见,贾某不构成自首。
因为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后,其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属坦白范畴。贾某是在检察机关掌握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对其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时,才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此时检察机关虽然还没有立案,但显然已经不属于一般性排查询问阶段了。本案中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确定”过程,是检察机关根据举报和初步调查之后锁定贾某为本案唯一嫌疑人的过程,而并不能机械地认为侦查机关“立案”这一程序是犯罪嫌疑人身份确立的唯一程序。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这两种不同意见,归根结底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确立程序时间节点的不同理解。而要厘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首先了解一下“犯罪嫌疑人”这一称谓的由来。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关于贾某在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询问阶段所做的如实供述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贾某构成自首。
因为根据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本案被告人贾某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时,检察机关尚未立案,对贾某进行的是询问,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节点应该以侦查机关是否立案为标准。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贾某是在检察机关尚未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对其仅进行一般询问时主动交代的所有犯罪事实,所以应认定构成自动投案;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将主要犯罪事实全部交代,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贾某构成自首。
第二种意见,贾某不构成自首。
因为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后,其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属坦白范畴。贾某是在检察机关掌握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对其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时,才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此时检察机关虽然还没有立案,但显然已经不属于一般性排查询问阶段了。本案中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确定”过程,是检察机关根据举报和初步调查之后锁定贾某为本案唯一嫌疑人的过程,而并不能机械地认为侦查机关“立案”这一程序是犯罪嫌疑人身份确立的唯一程序。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这两种不同意见,归根结底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确立程序时间节点的不同理解。而要厘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首先了解一下“犯罪嫌疑人”这一称谓的由来。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